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是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精神,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更好履行出資人職責,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切實增強微觀主體活力,由國資委制定的《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由國資委於2019年6月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
  • 印發機關:國資委
  • 印發日期:2019年6月3日
  • 實施日期:2019年6月3日
印發信息,清單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國資發改革〔2019〕52號
關於印發《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精神,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更好履行出資人職責,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切實增強微觀主體活力,我委制定了《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開展授權放權
《清單》結合企業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業改革發展實際,分別針對各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以及特定企業相應明確了授權放權事項。同時,集團公司要對所屬企業同步開展授權放權,做到層層“鬆綁”,全面激發各層級企業活力。
二、加強行權能力建設
各中央企業要堅持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夯實管理基礎,最佳化集團管控,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和合規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
三、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採取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嚴格責任追究、搭建實時線上的國資監管平台等方式,確保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採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放權事項。
請各中央企業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國資委。
各地國資委要按照國發〔2019〕9號檔案要求,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制定授權放權清單,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促進激發微觀主體活力與管住管好國有資本有機結合。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強指導督促,推動授權放權工作有序開展、全面落實。
國務院國資委
2019年6月3日

清單內容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

一、對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序號 授權放權事項
1.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2. 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3.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以非公開協定方式參與其他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4. 中央企業審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5.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定轉讓事項。
6.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7.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定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8. 中央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9.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1.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於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範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12.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採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13.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製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14. 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15.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16. 中央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報國資委事後備案,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17.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報國資委同意後,中央企業審批分期實施方案。
18. 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鈎,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19. 中央企業決定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20.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範措施,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向集團外中央企業的擔保事項不再報國資委備案。但不得向中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擔保。
21.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根據《中央企業降槓桿減負債專項工作目標責任書》的管控目標,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長短期負債比重,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二、對綜合改革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包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
序號 授權放權事項
1. 授權董事會審批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向國資委報告結果。中央企業按照國家規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建議,以及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2. 授權董事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要求批准年度投資計畫,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董事會決定在年度投資計畫的投資規模內,將主業範圍內的計畫外新增投資項目與計畫內主業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劑。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4. 授權董事會決定主業範圍內的計畫外新增股權投資項目,總投資規模變動超過10%的,應及時調整年度投資計畫並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序號 授權放權事項
1. 授權董事會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
2. 授權董事會在已批准的主業範圍以外,根據落實國家戰略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3個新業務領域,報國資委同意後,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後,可向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3. 授權董事會在5%-15%的比例範圍內提出年度非主業投資比例限額,報國資委同意後實施。
4.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定轉讓、非公開協定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5. 授權董事會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國資委備案。
6. 授權中央企業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四、對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序號 授權放權事項
1. 對集團總部在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中央企業在本地區的投資,可視同境內投資進行管理。
2.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制度,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決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企業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項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對副職經理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按一定權重計入國資委對企業高管人員的評價中。
4. 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內容解讀

國務院國資委發出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各地國資委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制定授權放權清單。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既是深入推進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依法確立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具體要求。
強化分類授權
據了解,此次國資委重點選取了5大類、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清單》,包括規劃投資與主業管理(8項);產權管理(12項);選人用人(2項);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管理與中長期激勵(10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3項)等。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相較以往,今年出台的授權放權清單主要亮點可以概括為“3個更加”。
更加明確相關條件和程式,確保授權放權落實落地。《清單》的每項授權都務求條件明確、程式細化、權責清晰,確保授權放權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操作,切實把授權放權真正落實下去。例如,《清單》全面取消了事前備案程式。
更加聚焦企業的重點關切,確保授權放權激發活力。對於具體授權放權事項,事先已廣泛聽取了企業意見,確保《清單》能夠直接回應企業的訴求,增強企業的獲得感,進一步激發微觀主體活力和內生動力。
更加強化分類授權,確保授權放權精準到位。《清單》提出的授權放權事項,並不是“一攬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業,而是根據各中央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將授權事項分為四種類型,包括適用於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21項;適用於各類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含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適用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6項;適用於少數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國資委出台了《國務院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權責清單》),明確了9大類36項權責事項。對於《清單》與《權責清單》之間的關係,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清單》中的事項統稱為授權放權事項。其中,授權事項是將《權責清單》中的出資人權利授予企業董事會或企業集團行使,事項前加上“授權”的表述。放權事項是將應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的事項、延伸到子企業的事項,下放或歸位於企業,事項前加上“支持”的表述或直接對事項明確闡述。放權事項是出資人下放或取消的權利,不列入《權責清單》。
開展動態調整
據介紹,《清單》的制定,是國資委基於職責定位,堅持“刀刃向內”、自我革命的重要舉措。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對中央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同時也承擔著專司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和負責中央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職責。根據中央關於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的要求,開展授權放權,就是要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更多依靠公司治理結構開展工作,以管資本為主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同時,還要落實授權和監管相結合的要求,確保將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到改革全過程和各方面。
據悉,在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國資委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採取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嚴格責任追究、搭建實時線上的國資監管平台等方式,確保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同時,還將開展授權放權工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採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事項和授權範圍。對於獲得授權但未能規範行權或出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國資委將督促企業作出整改,根據情況收回相應的權利,定期更新《清單》內容,不斷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做到“層層鬆綁”
“改革的關鍵在抓落實。”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清單》的授權放權事項已經明確,各企業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細則,有了細則要支持”的態度,要切實增強改革的主動性、自覺性,把這項政策用足用好。需要強調的是,授權放權不能只停留在企業集團總部,要做到“層層鬆綁”,把授權放權落實到各級子企業或管理主體上,全面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據介紹,國務院國資委還將指導各地方國資委按照相關要求,結合實際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和開展授權放權工作,將已明確取消、下放的監管事項真正落實到位,並進一步授權、放權,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
業界普遍認為,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加大授權放權,意味著賦予央企、國企更大的責任,這對企業加強行權能力建設、自我約束、規範運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清單》的出台,將促使國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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