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中央軍委一九八五年冬季徵兵命令
- 發文機關:國務院、中央軍委
- 發文字號:國發〔1985〕99號
- 主題分類:國防\國防建設
- 成文日期:1985年08月15日
- 發布日期:2012年08月0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北京衛戍區,上海、天津警備區:
一、徵集對象和範圍。
農村徵集家庭勞動力比較充裕、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
少數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區,海島、邊防和完成任務確有困難的偏僻農村,應徵青年的文化程度可酌情放寬;城市和縣城徵集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高中畢業生,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也可徵集一部分,徵集的人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情況確定。
女青年只徵集一九八五年應屆高中畢業生。在校學習的學生不徵集。
為了培養少數民族骨幹,在少數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區,要徵集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青年入伍。
有台灣省籍人口和歸僑僑眷的地區,要儘可能在這些人中徵集一些青年入伍。
二、徵集年齡。
男青年為一九八五年年滿十八歲至二十歲;女青年為一九八五年年滿十八歲至十九歲。應屆高中畢業生年滿十七歲的,本人自願,也可以徵集。
三、徵集條件。
政治條件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執行。
體格條件按照國防部一九七五年十月五日頒發的《應徵青年體格條件》和有關規定執行。對批准入伍的青年,要全部進行肝功能化驗和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檢查的項目和要求,按照衛生部、總參謀部、總後勤部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通知的規定執行。為了保證化驗質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化驗方法和試劑,在地方上化驗過的新兵到部隊後,除個別有肝炎症狀者外,一般不再複查。
四、應徵青年在戶口所在地報名,經過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後,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
新兵的服役年限,從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
五、徵集時間。
從十月一日開始,十一月初起運新兵,十一月二十日前運輸完畢。為駐西藏部隊徵集的新兵,可適當提前起運。
各部隊派出的聯絡人員,要於九月十五日前到達補兵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便及早商定新兵運輸計畫。
六、要切實加強領導。
對徵兵工作,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軍區要認真布置,妥善安排。要繼續宣傳兵役法,對廣大民眾和適齡青年進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教育,要深入、細緻地做好適齡青年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們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係,使適齡青年為保衛祖國、保衛四化建設積極報名參軍。要組織公安、衛生部門認真搞好政審、體檢工作,切實保證新兵質量。
要教育各級幹部和徵兵工作人員,堅決執行徵兵政策和有關規定,嚴禁搞不正之風。要繼續改革徵兵方法,今年除少數部隊派人接兵外,主要由地方幹部組織送兵;交通方便的地區,也可組織新兵自行前往部隊報到。地方送兵幹部隨同新兵離開縣、市前往部隊途中所需的差旅費和在部隊交接新兵期間的住宿費,由部隊按規定的標準負責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