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美國教育法令。1965 年通過。共 6 條。目標:滿足低收入家庭兒童的特殊教育需要。第一條最著名,影響最大,規定聯邦政府根據這種兒童的數量向地方教育機構撥款;第二條規定為中國小提供購置圖書和教科書的經費;第三條要求為中國小所需的服務和示範計畫撥款。
第四條要求撥款支持教育科研和培訓計畫;第五條要求撥款支持州政府加強教育領導,滿足本州中國小的需要;第六條對如何實施此法作了具體規定。自通過以來,每 4 年~ 5 年修訂一次,直至 90 年代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