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教育法

中等教育法亦稱“馬默斯法”。荷蘭議會 1963 年通過。1968 年生效。為對中等教育進行徹底調整,作出如下規定:(1)中等教育由文法中學(大學預備教育)、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初級職業中學和高級職業中學、部分時間制或全日制的社會訓練課程組成。最後一種教育為非職業性質,為過早結束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的年輕人設定。

(2)充分考慮學生的需要和個人差異,允許學生根據自己的能力和興趣進入不同類型的中學;通過在各種類型的學校中開設必修課和選修課,對學生區別教學。(3)規定普通中學課程及課時。(4) 在每種類型的職業訓練之前須有一段時期的普通教育,即使在職業訓練中也要注重普通教育學科教學。(5)中等教育的第一年為過渡年,以便學生觀察思考,熟悉新環境,在此基礎上再引導學生明確方向,為今後發展作出抉擇。還對學校和教師須達到的要求、取得政府財政幫助的具體規則、學校基金和維修費及對學校的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對除大學之外的三級教育起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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