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鎮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屬性:政府部門
- 地點:固鎮縣
- 國別:中國
單位介紹,主要職責,
單位介紹
根據中共蚌埠市委辦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固鎮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蚌辦〔2015〕22號)和中共固鎮縣委辦公室、固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固鎮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固辦發〔2015〕26號),設定固鎮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縣物價局、縣經濟建設項目辦公室牌子),為主管全縣發展和改革、物價、經濟建設和項目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關於印發《固鎮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固編[2015]15號),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縣物價局、縣經濟建設項目辦公室牌子)行政編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兼縣物價局局長、縣經濟建設項目辦公室主任),副主任3名,物價局副局長1名(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任),縣經濟建設項目辦副主任1名(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任),總經濟師1名,內設機構股級領導職數7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領導職數配備,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主要職責
(一)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規劃、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規定;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負責巨觀經濟形勢分析預測,開展全縣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預測、預警及協調。
(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組織擬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編制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地方性投資建議;組織地方債券發行申報工作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提出措施建議,及時供縣委、縣政府決策參考;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承擔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研究提出投資和建設領域相關規定,提出全縣政府性投資年度計畫,安排財政性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安排政府撥款建設項目以及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安排財政建設性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資金;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安排縣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按照分工實施對重點項目的管理。
(五)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工業結構調整的目標與方案,銜接平衡行業規劃;組織編制工業發展年度計畫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負責工業重大項目儲備;協調重點工業企業集團發展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建議;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儲備建議;提出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審核流通設施重大項目;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建議,指導和綜合協調服務業發展;銜接平衡服務業和其他產業發展。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相關建議;研究制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相關規定,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全縣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相關規定。
(八)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措施;指導和協調全縣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工作;承擔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政策的有關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縣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及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制定全縣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口發展戰略、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草案;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意見建議;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等重大問題。
(十)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措施;編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管理的監測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縣能源發展規劃,負責全縣能源的綜合平衡和巨觀調控,研究提出能源發展及結構調整的措施;綜合平衡全縣能源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指導、實施能源建設與科技進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落實節能評估和節能監察工作,協調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相關政策的實施。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價格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對國家、省、市價格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級管理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制定和調整縣級管理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和服務價格;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指導監督。
(十三)根據全縣經濟發展和價格預期調控目標,制定全縣價格調控目標,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和調控體系,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價格。
(十四)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及重要的公益性、公用事業價格(收費)管理;實施價格聽證、價格公告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統計報告制度;制定全縣價格(收費)管理目錄。
(十五)負責全縣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價格投訴、舉報,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負責價格違法案件的複議和訴訟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內部價格約束機制,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
(十六)負責市場價格監測、價格預警、價格信息發布工作;負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監審,負責重要工農產品生產成本調查、匯總、分析和上報。
(十七)負責價格鑑證、價格認證、涉案物品估價管理工作;承辦涉稅財物價格認定。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