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城市管理辦法(試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固始縣城市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城市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固始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3年5月14日
  • 性質:法規
基本信息,目錄,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城市管理辦法(試行)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固始縣城市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管理體制
第三章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四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五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章戶外廣告和燈飾管理
第七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八章限制飼養家禽家畜管理
第九章城市環境保護
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市場管理
第十二章行政執法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
第十四章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市民素質,提升城市品位,樹立城市形象,創造優美環境,促進兩個文明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固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固始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城市管理的宣傳普及,增強市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教育市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城市秩序及自覺參與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批評和舉報。
第二章城市管理體制
第六條城市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各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在各自職能、職責範圍內貫徹實施本辦法。
縣政府制訂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城市管理協調和調度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維護以及城市管理工作投入力度,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街道辦事處配合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負責落實轄區內區間道路的管理,縣相關職能部門為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落實城市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社區內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動員社區內單位和居民參與相關城市管理活動。
第七條城市管理實行門前五包責任制,即:包衛生、包秩序、包設施、包綠化、包環境。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發生的五包問題能夠自行解決的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門前五包的門前是指城市規劃區內所有責任單位和居民進出門、圍牆、柵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場前區、人行道或路段。
(一)門前五包內容
1、包衛生:門前人行道整潔衛生,無菸頭、紙屑、瓜果皮核、污水、雜物糞便等。牆壁、門窗、陽台、招牌、櫥窗及陳列樣品、廣告標誌無積塵,臨街兩側無晾曬衣物,陽台不外露破爛雜物。
2、包秩序:門前腳踏車、三輪車劃線停放,排列整齊,無機動車輛和架子車占道停放。門前無攤點和出店經營及亂堆亂放、亂挖亂占、亂拉亂扯、亂搭亂建及影響公共秩序行為。
3、包設施:人行道板平整、無黃土裸露;路燈、路銘牌、候車棚、IC電話、果皮箱、護欄、交通標誌及各類窨井蓋板等公用設施完好無損。
4、包綠化:門前行道樹、花壇、綠地無損壞缺株和踐踏,無擅自占用綠化帶及綠化設施等行為。
5、包環境:牆壁門窗及各類設施整潔美觀,無亂牽亂掛、亂貼小廣告、噴字塗寫等。
(二)門前五包責任區的界定
1、獨立單位以相鄰單位(門店)左右牆體為界向前延伸到道路路緣石為其五包責任區;獨立門店左右以相鄰門店(單位)牆體為界向前延伸到道路路緣石為其五包責任區。
2、所有單位或門店都要與本轄區辦事處、社區簽定門前五包責任書,製作門前五包責任牌,並自覺接受轄區管理。
3、出租門面房的門前五包責任由承租人負責。產權人與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應載明門前五包事項。承租人未盡責任的由產權人負責。
4、門前五包的監督管理工作分別由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和縣城市執法大隊負責,其中縣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衛生、設施、綠化監管,城市執法大隊負責秩序、環境監管。辦事處及所轄社區配合抓好落實。
第三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組織編制、調整、變更、報批、審批和公布城市規劃。達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規劃和專業規劃齊備。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近期建設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城市主要商業中心、行政辦公區、重點景觀地帶、大型公服設施和主要出入口有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公共基礎設施、公共運輸、市政工程管線、城市公共空間環境設施、環境治理、水域保護等專項規劃編制,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發揮城市整體功能、實現城市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並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縣城總體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分區詳細規劃經依法審批實施的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城市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場站、公共停車場、社區工作服務用房、教育、醫療衛生、交通安全、環境衛生、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視頻監控、公用綠地、街頭遊園、公廁、垃圾中轉站或收集站等設施。
第九條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用地和改變原批准土地用途,必須向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縣城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修繕、外裝修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市政工程管線、道路、橋樑等建設工程,應當經過環境影響評價,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經建設部門派人現場放線和定線後方可施工。在城市公共空間置放、設定各類設施、站場或舉行各類活動,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或有關核准手續。
主幹道兩側、城市視窗地帶和景觀區域的建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並進行立面設計和建造,建築色彩符合有關城市建築色彩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縣政府有計畫、有步驟的實施。城市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出讓地塊使用年限和其他條件,報經縣政府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村莊建設規劃必須嚴格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方案須經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十二條對違法用地及建設行為或者不按規劃審批要求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其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未結案之前,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暫緩審批該單位和個人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設定安全設施、安全標誌,施工工地必須設定高度不低於2.2米的圍擋設施。
第四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並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城市住宅小區等道路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等建設計畫進行配套建設。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幹道的道路,不論投資主體,建成後一律交由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區和重要目標區域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人民防空設施。
城市道路、規劃區和新建民用、辦公、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消防設施。
人民防空設施和消防設施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並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驗收。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廣場、空閒地、空間、橋涵、河道護坡、路燈、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消防、交通、電力、電訊、環衛、路銘牌及公共運輸站牌、公用綠地、遊園、綠化林木等設施都應當加強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動、拆除或損壞。
第十七條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城市空閒地、城市空間,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賠償。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安全標誌和施工圍檔,渣土不準外露。竣工後,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並通知審批部門檢查驗收。
經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但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安全標誌和施工圍檔,渣土不準外露,並同時通知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於24小時內按本規定補辦道路挖掘手續,搶修後及時將道路修復原狀。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技術規範,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的工程質量。
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九條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並在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範設施,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十條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託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主次幹道以外及居住區內的道路,由所在轄區負責建設和管理,並負責日常養護和維修。
第二十二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建設。
第二十三條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蓋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範。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的,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補缺或修復。
第二十四條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履帶車、鐵輪車、人力或機動三輪車(市政、環衛、園林作業除外)、農用拖拉機、架子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駛和停放;
(二)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橋樑、城市空閒地、空間或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其它懸掛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七)擅自在城市道路晾曬農產品、農作物;
(八)其它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徵得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車輛在採取保護措施後,按指定路線、規定時間和核定速度行駛。行駛中損壞路面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自用道路和專用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技術規範要求建設。沿街單位和門店踏步、化糞池一律不得設在道路紅線內。
第二十七條依附城區主次幹道的排水排污設施由政府投資建設,民眾居民區的排水排污設施由社區、辦事處組織協調建設,其他區域的排水排污設施由相應的投資人、所有人、受益人負責建設。城市排水逐步實行雨污分流制。單位和門店的污水應當排入城市下水道不得當街排放。已排入城市河道的污水管道應逐步接入城市排污管網。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涵的,應當經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城市排水技術規範要求施工。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共排水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網設定符合規劃,井(溝)蓋齊全完好;
(二)泵站設備完好,排放正常;
(三)管道定期疏浚維護,保持暢通,污水和雨後漬水及時排除;
(四)污水處理達到國家標準。
第二十九條嚴禁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早夜市大排檔。確需要占用道路作為臨時集貿市場、早夜市大排檔的,應當經規劃部門規劃定點後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或早夜市大排檔的應當予以清退,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第三十條城市各類臨時停車場(點),確需占用道路、城市空閒地的,應當由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確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線鋪設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次幹道、景觀路以及風景名勝區、重點功能區內部道路全部實行管線入地,其附屬設施箱採取入室等隱蔽方式設定;按照設計施工規範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按照規劃要求設定;
(二)管線設定規範、整齊有序,標識清晰、明顯;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三)管線出現脫落、斷裂、傾斜等現象時及時養護維修。
第三十二條城市路燈線專線專用,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作他用。
城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護欄、隔離墩等設施設定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河道兩岸、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要求實施建設,不得違章搭建各類建築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覆蓋河道,不得向河道、水庫內傾倒垃圾或者其它雜物。
第五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環境衛生管理實施專業化、社會化運作,單位和個人具備一定條件和相應能力的,可以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無害化處理和垃圾綜合利用專業性服務企業,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實行有償服務。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有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城市道路、排水、環衛、照明、橋涵、人防、消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和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集貿市場、公共場所等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的一切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講究建築藝術,其造型、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具有歷史保存價值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和特色。
現有建築物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並定期整修、刷新。
第三十七條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平台、踏步、外走廊和窗戶外側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安裝空調應將壓縮機設定在不影響市容的位置上且高度不得低於200厘米,空調器上冷卻水必須引入室內或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搭建或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城市道路兩側不得進行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生產加工、擺攤設點、店外銷售等活動。不得在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確因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設施或設定售報亭、標語牌、讀報欄、宣傳櫥窗等,必須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到期後應及時清理或拆除。
集貿市場內設施應當做到統一和整潔,市場管理機構做好划行歸市的管理,經營人員不得占用道路售貨。
第三十九條臨街門店應當保持店容店貌整潔美觀、標牌規範、店內衛生整潔、商品進店、擺放整齊。室內排水應當接入下水道,室外不得設定安裝爐灶、水池及水龍頭。
第四十條在城市道路兩側或廣場舉辦宣傳、展銷等活動,必須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核定時間、規模、布局、性質和容量實施,到期後應及時清理,恢復原貌。
第四十一條臨街門店改建、裝修必須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造型、裝飾應當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四十二條凡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懸掛宣傳條幅、氣球、插彩旗和設定彩虹門等,必須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核定的時間、地點、數量、內容設定,到期應及時自行拆除。
第四十三條沿街市政、公用、電力、電訊等設施及經批准設定的交通亭、候車亭、書報亭和城市交通標誌、護欄、柵欄、廣告牌等,要做到整潔美觀,產權單位負責維修,保持完好,破損的要及時修復和更新。
交通亭、候車亭、書報亭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在城區運行的交通工具,應當車容整潔,外形完好,內部設施完整。
貨運車輛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街泄露,遺撒。
市內車輛清洗站(點),應有專門清洗場地和沉澱(沙)設施,不得在街道兩側隨地沖洗車輛。
喪葬車輛不得在城區規定的主幹道燃放炮竹、拋灑紙張。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工地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施工工地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在批准的占地範圍內作業,醒目處規範設定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牌,標牌內容全面、詳細、準確,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交通的,按照規定公示交通恢復時間和諮詢投訴電話;
(二)施工工地進出口道路硬化,施工護欄或圍擋、防護網、夜間照明裝置設定規範並保持牢固、完好、整潔;無法採用實體圍擋的,設定交通安全警示標誌;
(三)施工圍擋內側的堆放物和建築垃圾的高度不超過圍擋頂部,護欄或圍擋以外不得堆料棄料;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統的應當予以處理;
(四)施工現場定期清洗除塵,裸露泥土按照規定使用防塵網(布)覆蓋或者簡易植物綠化覆蓋;
(五)車輛駛出工地前按照規定進行沖洗保潔、噴淋除塵。
待建地塊環境管理應當達到前款第二、三、四項的要求。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對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造成損害。
第四十六條沿街商業銷售、各類慶典等活動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禁鳴區內各種機動車輛禁止鳴笛。
第四十七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當由責任單位使用專用容器收集、運輸、處理,或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統一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嚴禁將工業、醫療等行業產生的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物進行外部裝修、搭建的;
(二)在城市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定商亭、電話亭、固定攤點、早夜市大排檔的;
第四十九條城區的主要街道圍牆,應當設定透景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五十條進入城區運送磚瓦砂石等散裝建築材料和外運建築渣土的車輛應當用油布覆蓋,並進行車輛泥土清洗,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建築渣土在指定的消納場所進行處置。
第五十一條經規劃定點的商業群點、早(夜)市攤點應當遵守統一招牌、統一出(收)攤時間,不得隨意傾倒垃圾、污水,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各類修配、零食攤點必須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規定的區域內有序經營,嚴禁隨意擺放。
第五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實行分級管理。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城區主(次)幹道的快(慢)車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4米以內的街巷道路、居民小區的清掃、保潔,並負責將垃圾運送到附近垃圾箱內;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庭院以及家屬區由本單位負責;集貿市場、早夜市攤點的衛生以縣政府規定的管理部門為責任單位。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築物、公共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釘掛物品或張貼小廣告。
嚴禁在城區內焚燒垃圾和樹葉。
第五十四條臨街單位、門店及住戶的市容環境衛生按門前五包管理要求落實。沿街各單位、門店和住戶應自備垃圾容器,收集的垃圾應傾倒在垃圾箱或垃圾收集車內,嚴禁將垃圾直接清掃或傾倒在門前、路面上。冬季降雪時,沿街各單位、門店和住戶按責任區域清除積雪。
第五十五條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嚴禁亂潑污水和高空拋物。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第五十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對其建設和管理的公共廁所進行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管理和清潔衛生工作。單位或社區的公廁由其產權單位負責保潔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舊城改造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築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公共廁所和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條所有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應當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先建後拆或按環衛設施造價給予補償,進行異地建設。
第六章戶外廣告和燈飾管理
第五十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設定戶外廣告、門面標牌、燈飾、商業櫥窗、招貼欄、報欄、畫廊、標示牌等的容貌規劃和標準。
第六十條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設定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門面招牌設定符合相關設定技術規範;
(二)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標誌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準確、規範,不得有殘缺字、錯字、別字。廣告內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規範。禁止在沿街門面、牆體上直接書寫店名、單位名稱、經營商品種類等文字。
(三)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夜間亮化光源色彩與臨近交通燈的燈光有明顯區別,不影響路燈照明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等設施的使用;
(四)車身廣告保持完好、整潔,不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第六十一條設定戶外廣告應事先持申請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設定。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按批准的要求製作,不得擅自變更。
第六十二條設定標牌、燈飾、商業櫥窗、戶外廣告、招貼欄、報欄、畫廊、標示牌等應當安全牢固,規格、色彩與街景相協調。設定單位應當及時維修、刷新,保持完好,整齊美觀。過時、過期或破損影響市容的,設定單位應當更新或拆除。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城市路燈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和城市道路隔離欄(墩)設施的;
(二)影響城市市政及其他公用設施功能正常發揮的;
(三)文物古蹟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控制地帶;
(四)縣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五)其他未經允許設定戶外廣告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城區主幹道、次幹道、廣場、主要出入口設定的戶外廣告,應以燈箱、射燈、電子顯示屏等形式進行設計、安裝。
臨街單位、門店的門面標牌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進行設計、安裝,商業櫥窗應設定燈光裝飾。
擬建和正在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其燈飾應當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條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外部照明、裝飾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
臨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飾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的燈飾設施,由管理單位安裝,也可由戶外廣告經營者安裝。燈飾設施應由設定單位和個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六十六條設定燈飾必須按照規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並限期完成。不得擅自停用、改動、移動、拆除。
第六十七條臨街燈飾應當與路燈同步開啟,開關時間根據季節確定。但重大節慶活動應當延時關閉。
第六十八條路燈照明和景觀燈光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道路路燈照明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竣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做到路通燈亮;
(二)主次幹道、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及功能完好;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和光源的安裝統一、整齊、協調;
(四)景觀燈光設定符合規劃要求,節能環保,防止光污染,開閉時間、開啟率、完好率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公共信息標誌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計、製作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準確、簡潔、醒目,中文表述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城市視窗地帶、旅遊景點、賓館飯店等涉外場所有規範的外文提示;
(二)出現污濁、損壞、脫落等情況,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新,修復更新前設立臨時標誌。
第七章 城市綠化管理
第七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分期組織實施。
第七十一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用面積的35%,舊城改造區的綠化用地,不低於總地面積的25%,旅遊區、機關、醫院、學校和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單位,綠地面積不低於總面積的40%。
第七十二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綠化工程,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建築工程竣工後,綠化工程與主體建築應當同時驗收。
第七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建設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注重景觀、生態、遊憩、防災等功能,兼顧城市區域功能和生物多樣性;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布局合理,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植物生長良好、美觀,死樹枯枝及時清除、修剪,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除;新栽行道樹品種適合本地氣候特點,按照統一規劃的規格、品種、樹穴栽種,不影響交通信號燈和指示牌等設施的使用,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十四條城市綠化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轄內防護綠地,由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附屬綠地,由該單位管理;社區綠地的管理由物業管理部門管理;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七十五條城市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已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要占用綠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採取苗木移栽等補救措施。占用綠地到期應當立即歸還,恢復綠地原狀。
第七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或盜竊綠化設施的;
(二)圈樹建設、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死亡的;
(四)在樹木上架設電線,在綠地內停放車輛、放牧或亂扔廢棄物,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
第七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應按國家和城市政府的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七十八條駐固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它綠化義務。
第七十九條城區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應當嚴格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城區的樹木、花草、綠化設施。
第八章 限制飼養家禽家畜管理
第八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區規劃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
因科研、教學等特情需要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的,須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城區內允許每戶飼養一隻觀賞類的寵物,但必須到城管、公安、衛生和畜牧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辦理審批手續,逐步實行掛牌管理。流浪犬和狂犬一律捕殺。
第八十一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區限制飼養家禽家畜工作的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協同做好飼養寵物的普查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條飼養寵物的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其寵物的看護管理,因管理不善、咬傷他人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到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進行治療和緊急預防;同時將傷人動物及時送交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其指定的地點檢查,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或由未成年人牽領。
第八十四條飼養寵物的單位或個人,發現所飼養的寵物具有病徵傾向的,應立即將寵物送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留驗觀察。對確認病徵的寵物,應立即捕殺,並對動物屍體作無害化處理。
第九章 城市環境保護
第八十五條 在城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以及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油煙或惡臭氣體對附近居民造成污染。中心城區禁止燃用原煤、露天焚燒秸稈。
第八十六條油煙污染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住宅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統一的廚房油煙排放通道;未設定統一的廚房油煙排放通道的已建臨街住宅樓,根據相關建築規劃有關立面設計和建造的規定,採取統一、隱蔽、環保、美觀的油煙排放措施或進行集中煙道排放油煙的改造;
(二)餐飲經營者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按照國家標準設定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淨化裝置;油煙排放不污染相鄰住戶和建築物,造成污染的及時清除;
(三)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按照規定放置相應的環保標誌,並在劃定的相應區域內行駛。
第八十七條 中心城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夜間22時至晨6時之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裝修和加工活動;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邊界噪聲超標準的設備、設施;
(三)對周圍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經營活動和家庭室內娛樂活動;
(四)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第八十八條 禁止向水域傾倒、排放下列物質:
(一)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有害磷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質;
(二)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油類、酸液、鹼液等廢液或者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三)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
(四)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
(五)其他影響水體質量的污染物。
第十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八十九條 城市交通發展,實行公交優先。公交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沒有專用車道的,靠右側機動車道行駛,在規定的站點停車上下乘客。
第九十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符合公共客運交通發展規劃,方便出行;
(二)站點設施齊全,標誌規範,站區整潔;
(三)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車身內外保持清潔衛生,線路標識統一規範,尾氣排放達標;
(四)駕駛員、乘務員操作規範、安全,服務文明。
第九十一條區間客運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客運站點上下旅客,不得沿街兜圈攬客。
計程車在中山大街、紅蘇路、蓼北路、迎賓路等路段營運時,必須按指定的站點停車上、下乘客,禁止在臨時停車泊位上長時間停放待客。其他路段在確保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停車上、下乘客。不得違反交通法規隨意調頭、停放、超車,上下乘客時不得開啟左側車門。
第九十二條 禁止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禁止貨運車輛、區間客運車輛、拖拉機、機動三輪機車、人力三輪車、板車等進入中心城區行駛。需在中心城區行駛的,應當持城區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具體由公安交通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三條 在中心城區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在沒有劃分的道路上,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九十四條 在城區道路範圍內施劃的停車泊位應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臨時停放點泊位線內順向有序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
第九十五條 在中心城區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逆向行駛和不按規定超車、調頭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機車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三)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五)違反禁令標誌、標線通行的;
(六)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從前方車輛兩側超越行駛的。
第九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行駛的非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橫穿機動車道不下車推行的;
(二)在人行道上駕駛的;
(三)非機動車後貨架搭載12周歲以上的人或者後輪載人的;
(四)扶肩並行,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五)腳踏車、時速20km/h以下的電動腳踏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第九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經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從人行橫道上通行;
(二)通過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路段時,應當確認安全後通過;
(三)乘坐公共汽車或者計程車時,應當在站點或者臨時招呼站等候;
(四)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由機動車的右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
(五)乘坐機車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不得側坐或者倒坐。
第十一章 市場管理
第九十八條市場管理堅持划行歸市、歸店經營的管理原則,禁止隨地交易、沿街無證經營,規範市場秩序。
第九十九條商品交易划行歸市,擺放整齊,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設施完好、通道暢通。場內經營者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照經營,明碼標價,不短斤少兩、強買強賣。無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一百條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等小餐飲經營服務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餐飲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許可證(照);
(二)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固定場所和設施設備,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工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四)採購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一次性餐飲具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並按照規定建立台賬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病媒生物、有毒物、不潔物;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嚴格分區;
(六)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不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七)必須配備專用垃圾容器,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不得使泔水等油污路面。
第一百零一條早夜市大排檔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經營,不影響附近居民休息;
(二)攤位劃分有序,不影響道路通行、消防安全;
(三)市容環衛設施齊全、完好;
(四)必須配備專用垃圾收集容器,按照規定處理廢棄物,不污染路面,不堵塞排水管道。
第一百零二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在經營場所飼養寵物,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物等肉類品。
第一百零三條加強藥品市場管理,嚴禁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國家規定的藥品、器械。禁止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醫藥、器械生產經營活動。加強醫療市場管理,嚴禁非法行醫。
第一百零四條禁止在學校、醫院、機關、居民住宅區設立文化娛樂場所。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歌舞廳等娛樂場所不得營業。每日凌晨零時至上午8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營業。歌舞廳、營業性音像等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禁止在中國小周邊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設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室。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並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一百零五條在各項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製作、出版、經營盜版及內容反動、色情、淫穢、封建迷信、暴力兇殺等報刊、音像製品、出版物;
(二)利用文化經營場所進行色情服務或賭博;
(三)海報、標牌等廣告內容虛假或以色情、暴力的畫面或文字招攬觀眾。
第一百零六條 在文化娛樂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過各種形式傳播內容反動、色情、淫穢、兇殺、封建迷信的書刊及音像製品;
(二)利用麻將、撲克等進行賭博;
(三)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四)使用盜版音像製品、出版物。
第十二章行政執法和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查處。其中屬於經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履行門前五包責任的,由城管部門進行督辦。經督辦仍不履行的,由授權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處以單位每次500元罰款、個人每次50元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章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城鄉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沒收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後,應將沒收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移交同級財政部門登記處理;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違反本條(一)、(八)項之規定的可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其它項之規定的,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遷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設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五)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批准手續的;
(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八)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擅自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或超標排放污水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室外設定安裝爐灶、水池及水龍頭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設定商亭等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的,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每車處以30元罰款,或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但實際執罰金額不得超過10000元;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的,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每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焚燒落葉、雜物等垃圾的,每處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按下列規定給予警告,並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菸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不足1噸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超過1噸的,處以每噸200元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三)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寵物的攜帶者對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六)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七)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每噸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原設施造價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擅自設定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每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恢復綠地原狀,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處理的,可處以禽類每隻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處以畜類每頭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妨礙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等公務活動的,由公安機關及時制止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城市管理中,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問責;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職責巡查、督查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對依法應當處理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
(三)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不及時移送的;
(四)應當履行協助義務而不履行的;
(五)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條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罰款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五)要求當事人承擔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
(六)欺騙、引誘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章 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
第一百二十七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城市精細化、格線化城市管理,劃定格線區域,細化管理責任,實現城市管理全覆蓋。
第一百二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當將部門職責範圍、管理規範、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處罰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民眾辦事和查詢,並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市政設施、排水疏浚、園林綠化、施工工地、環境衛生、公共信息標誌等的管理、維修、養護以及作業單位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城市管理中職責不明確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等方面的問題,由縣政府明確管理責任和牽頭責任部門建立互動、聯動、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一百三十條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將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的機構和工作崗位,確定具體的管理和執法責任,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條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巡查制度。
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的巡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先予處置或者制止。屬於其職責範圍的及時依法處理,同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按照規定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信箱,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應當登記後及時核實處理,並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
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先予處置或者制止,並及時通知其他相關責任部門依法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間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執法聯動機制,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於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突出問題,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牽頭責任部門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
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間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有關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各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向其他部門和單位查詢、複印檔案等有關資料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
第一百三十四條城市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的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加強對養護、維修、保潔等作業單位的指導、監督和考核。相關部門不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揮調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城市管理職責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向監察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七條本縣各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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