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固始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是固始縣政府部門,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等。

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內設3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機關政務;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人事、財務、目標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等工作;制訂機關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考評、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協管員的管理工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協助局領導抓好本單位主要職責的落實工作;協管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會工作。
(二)宣傳法規科
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制訂行政處罰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審核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名義發出的各種行政處罰文書。
(三)執法監督科
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抓好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吃拿卡要、權錢交易等違規違法行為;參與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及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專職副局長1名,兼職副局長3名(分別兼任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和城市管理警察大隊大隊長及縣工商局城管大隊大隊長),紀委書記1名;核定股級領導職數3名。紀委副書記(監察室主任)由執法監督科科長兼任。核定機關工勤編制1名。
二、下設機構及職責範圍
(一)固始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事業單位,規格為副科級。該大隊按照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授權,具體實施固始縣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固始縣城市規劃區以外規劃、建設、環保、交通等方面的行政執法監督及行政處罰工作,仍由有關部門承擔。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下設第一中隊、第二中隊、第三中隊和辦公室,規格為正股級。
第一中隊、第二中隊、第三中隊:分別承擔各自轄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並隨時配合城市管理集中整治或專項治理活動,配合城市管理中重大疑難案件和突發事件的查處工作。三個中隊所負責的轄區(含路街),由行政執法局在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科學劃分。
辦公室:主要負責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的行政、人事、財務、後勤等日常事務。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1名(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副局長兼任),副大隊長3名(副大隊長分別兼任3箇中隊隊長);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固始縣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隊,行政單位,規格為副科級。該大隊主要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制止無理抗法、粗暴抗法和擾亂城市管理公正執法的不法行為。縣城市管理警察大隊享有獨立辦案和限制不法人員人身自由的權力。縣城市管理警察大隊實行縣公安局和縣城市管理行政法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即大隊工作人員的警械、著裝、工資等由縣公安局負責與管理,大隊的日常工作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管理,大隊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與考評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並向縣公安局反饋,大隊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的任免,由縣公安局在徵得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意見後進行。
縣城市管理警察大隊下設第一中隊、第二中隊、第三中隊,規格均為正股級,分別配合三個行政執法中隊開展工作。
城市管理警察大隊大隊長1名(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兼任),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3名(副大隊長分別兼任3箇中隊隊長),副中隊長3名。所需編制人員從縣公安系統調劑,人員實行3年輪崗制度。
(三)固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城管大隊。行政單位,規格為副科級。該大隊主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城管大隊實行縣工商局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大隊工作人員車輛、著裝、工資由縣工商局負責與管理,大隊的日常工作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管理,大隊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考評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縣工商局反饋,大隊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的任免由縣工商局在徵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意見後進行。
大隊下設第一中隊、第二中隊、第三中隊,規格均為正股級,分別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下設的三個中隊開展工作。
工商城管大隊大隊長1名(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兼任),副大隊長3名(分別兼任3箇中隊隊長),副中隊長3名。所需編制人員從縣工商局系統調劑,人員實行3年輪崗制度。
主要職能
根據以下職能劃轉,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的管理秩序。
(二)研究制定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規劃、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的重大行政執法行動。
(四)行使下列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項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1、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2、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經主管部門審批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違章行為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3、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影響市容市貌和影響環境衛生的房屋建築管理方面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4、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5、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市政(不含燃氣、供水)管理、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6、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憑直觀判斷、不需儀器檢測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煙塵、有害氣體、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和亂倒污水、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在主要幹道燃放煙花爆竹方面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7、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市場以外的店外經營、占道經營行為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8、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侵占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9、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區內交通運輸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證經營行為的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權。
10、負責行使固始縣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個體攤販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
(五)負責本系統目標管理、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大隊伍的管理、教育、培訓、督察、考評。
(六)負責縣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隊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與考評。
(七)負責縣工商局城管大隊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評。
(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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