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體育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體育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體育社團)的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由四川省體育局辦公室於2001年8月22日發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體育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四川省體育局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01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9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四川省體育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的通知(川體局發[2001]78號)
各市、州體委(文體局):
為加強對四川省體育社會團體的管理,維護體育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保障體育社會團體健康、規範發展,發揮體育社會團體在推動體育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四川省體育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的《四川省體育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7月2日局長辦公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體育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體育 社會團體 管理 通知
省體育局辦公室
2001年8月22日印
政策全文
四川省體育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體育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體育社團)的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社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社團是指經各級體育社團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各級民政部門審批登記的具備法人條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具體包括:全省各級體育總會、單項運動協會、按管理分類的其它體育協會。
第四條 省體育局是全省性體育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省民政廳是全省性體育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分別是當地行政區域體育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體育社團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體育社團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業務活動、財務管理、組織人事、對外交往、接受捐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體育社團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執行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方針、政策,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綱要》,為增強人民體質和提高競技體育水平,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依法保護體育社團的合法權益,保障體育社團的正常活動。
第八條 成立體育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籌備體育社團的發起人應當不少於5人;單位作為發起人的,應當不少於3個;個人和單位混合發起的,總數不得少於5個;
(二)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三)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領有《暫住證》並已居住1年以上;單位會員的住所地應在本省;
(四)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體育活動相當的場地;
(六)有與體育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七)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省性體育社團應有不少於3萬元的活動資金;
(八)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 體育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體育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省性體育社團的名稱冠以“四川省”、“四川”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
(二)與已登記的體育社團的名稱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使用註銷和撤銷的體育社團或者被取締組織的名稱。
第十條 體育社團章程應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體育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程式;
(六)資產管理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修改程式;
(八)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體育社團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申請成立籌備組,第二階段是申請成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成立體育社團籌備組,發起人應當向主要活動地域的業務主管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起人名單;
(二)申請成立體育社團籌備組的請示;
(三)章程;
(四)辦公用房證明或辦公用房租賃契約;
(五)聯絡地址說明(包括街道、門牌號碼、電話、郵編、聯繫人);
(六)擬任負責人名單;
(七)擬任負責人的簡歷;
(八)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九)擬任常務理事名單;
(十)擬任理事名單;
(十一)會員名單。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單位對體育社團申請成立籌備組進行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 成立該體育社團的必要性;
(二) 是否符合成立體育社團的條件;
(三) 章程草案及有關材料是否合法、真實;
(四) 是否具備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管理人員和必要的專業技術保障人員。
(五) 有可信可靠的活動經費及管理制度;
(六) 擬任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七) 業務主管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發起人應當自收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批准檔案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發起人應在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體育社團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體育社團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刻制印章、申請有關證照、開立銀行帳戶、辦理有關行政登記事宜。
第十六條 體育社團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 體育社團變更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負責人等事項的,需經體育社團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體育社團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需修改章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體育社團聘用專職工作人員,雙方應當訂立聘用契約。
第十九條 體育社團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監督。
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
第二十條 體育社團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按照章程規定,定期向會員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一條 體育社團的活動資金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業務活動。體育社團一年中的日常辦公費用和員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支出,如無特殊原因,應當低於全年支出總額的50%。
第二十二條 體育社團舉辦涉外活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並提前7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活動舉辦地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活動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體育社團決定註銷的,首先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由業務主管單位、體育社團和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清算小組,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檔案、資產清理、財務審計,人員處置等清算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體育社團應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0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註銷申請;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在接到清算結束後的體育社團的註銷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註銷的批文,體育社團應在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註銷或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註銷後的體育社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同時註銷。
第二十五條 體育社團註銷登記或撤銷登記後的剩餘財產,按照章程規定處理;因章程規定不明或章程規定的接受對象、用途範圍等情況發生變換而難以執行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決定,用於資助業務主管單位主管的其他體育社團,或用於資助其他公益性事業。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分、揮霍、挪用。
第二十六條 體育社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動,並可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公開財務收支情況的;
(二)使用活動資金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
(四)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七條 體育社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活動,並可以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非法刻制體育社團印章的;
(二)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超出業務範圍或活動地域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對體育社團給予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二十九條 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省體育局。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