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體育經營合格證管理規定

四川省體育經營合格證管理規定是1996年6月18日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體育經營合格證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2103
  • 發布日期:1996-06-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6-18
【生效日期】1996-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體育經營合格證管理規定
四川省體育運動委員會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詳細內容

關於印發《四川省體育經營合格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各市、地、州、縣體委(文體局)、公安局(處)、工商局:
為貫徹實施四川省人民政府76號令發布的《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加強對我省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促進體育經營活動文明、健康、規範、有序的發展,經省體委與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體育經營合格證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在我省還是一項新的工作。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管理監督的職責。要認真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以及《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與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規範管理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會同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鼓勵和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違法經營。要建立對體育經營活動實行定期監督檢查制度,掌握體育經營活動的各種情況,並將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省體委體育市場管理處作出書面報告。各市、地、州體委每年12月10日以前,應將本地區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監督工作情況,向省體委作出書面報告。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體育經營活動中的體育項目,是指由國際體育組織認可或國家體委公布的下列體育項目:
田徑(含越野跑、馬拉松、競走等)、游泳、跳水、水球、水上芭蕾、體操、技巧(含蹦床)、藝術體操、舉重、拳擊、柔道、跆拳道、擊劍、足球、籃球、排球(含沙灘排球)、桌球、羽毛球、網球(含軟式網球)、手球、棒球、壘球、曲棍球、射擊、射箭、賽艇、皮划艇(含激流皮艇、皮艇球等)、帆板、帆船、滑水、腳踏車運動(含山地賽車運動等)、馬術、賽馬、馬球、蹼泳、潛水運動、藤球、中國式摔跤(含各式民間摔跤)、國際式摔跤(含古典式、自由式等)、武術(含散打、套路、太極推手等)、體育氣功、高爾夫球、保齡球、地擲球、檯球、門球、毽球、橄欖球、壁球、相撲、橋牌、圍棋(含連珠棋)、西洋棋、象棋、空手道、釣魚、信鴿、龍舟、健美(含健美操、舍賓運動)、體育舞蹈、風箏、拔河、射弩、飛鏢、輪滑、摩托艇運動、機車運動、汽車運動、跳傘、動力傘、滑翔傘(含高山滑翔)、滑翔、熱氣球、航空模型、航天模型、車輛模型、航海模型、超輕型飛機、業餘無線電台、無線電測向、無線電定向越野、登山、攀岩、探險、漂流、衝浪、鐵人三項、現代五項、舞龍、舞獅、速度滑冰、花樣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自由式滑雪、跳台滑雪、狗拉雪橇、冰壺、雪橇(含旱地雪橇)、雪車、短道速滑、冬季兩項以及大眾體育、民族民間體育項目等。
國際體育組織新認可或國家體委新公布的體育項目,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告。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本規定,受理體育經營者辦理《四川省體育經營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的申請,依據省體育行政部門制發的經營條件的具體標準進行審查和批准。對符合條件者核發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合格證》;對不合格者,給予答覆並說明理由。
探險、江河漂流等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應由有全區域管轄權的體育行政部門受理和審批,頒發《合格證》。具體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體育經營者聘用的教師、教練員(輔導員)、救護員、救生員等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並取得《四川省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才能從事體育經營技術指導工作。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崗位培訓實行分級負責和管理。教學內容和要求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資格證》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使用全省統一編號(編碼分配另文下達)。
第五條為了便於體育經營活動的開展和管理工作,根據《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合格證》審批和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授權如下:
(一)在成都市以外地區的省以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民眾團體以及駐川部隊,申請在當地舉辦的體育經營活動,可由所在地的市(地、州)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和主管,報省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省外的省屬企業、事業單位、民眾團體申請在成都市以外地區舉辦體育經營活動,可由所在地的市(地、州)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和主管,報省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成都市、重慶市、德陽市、樂山市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申請在當地舉辦體育經營活動,可由所在地的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和主管,報省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申辦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體育經營活動分為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和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
從事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或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應按本規定分別申請辦理《合格證》。
第七條開辦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辦理《合格證》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對申請體育經營活動的項目、規模、條件等作詳盡說明,並附有關證明檔案;
(二)經營場所的建築平面圖、質量檢測證書及使用權證明;
(三)所使用器材或設備的種類、數量、質量檢驗情況及證明;
(四)從業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及管理人員情況;
(五)開辦經費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活動方案或教學計畫;
(七)經營活動的有關契約、協定書副本;
(八)主管、承辦單位或個人情況簡介及相關證明;
(九)省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設立體育俱樂部或者其他體育經營機構的,除報送本條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交組織章程。
第八條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的,須按擬定的舉辦時間提前40天申請辦理《合格證》。申辦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載明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組織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和參加活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表演人員的名單,及主辦、協辦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活動的組織實施方案;
(三)體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同意舉辦經營性體育競賽或體育表演的檔案;
(四)治安、消防、交管等主管部門審批檔案;
(五)有關契約、協定書副本;
(六)省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申請從事射擊、登山、攀岩、探險、漂流、武術、熱氣球、航空運動、水下娛樂和自然水域游泳等體育經營活動的,除報送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要求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交詳細的可行性說明書,並按體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體育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其可行性進行論證。
第十條申辦體育經營活動的投資人和開辦人,應當先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以預先核准的名稱,按本規定第七條或第八條的要求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辦《合格證》。
體育經營活動涉及治安、消防、衛生許可證或合格證申辦規定的,應當在名稱預先核准後,先行辦理,然後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辦《合格證》。
從事有償體育技術培訓活動的,按照《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體育經營活動涉及大型場館建設或者場地保障準備的,體育經營者應當在名稱預先核准前,先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可行性審核。經審核同意並建好場館設施後,再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申請辦理《合格證》。
第十二條體育行政部門審查申請報告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證明和說明,可以要求申請人修改申請事項。對拒不補充證明、說明和修改申請的,認定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三條開辦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取得《合格證》後,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展體育經營活動。
設立體育俱樂部或其他體育經營機構的,在取得《合格證》後,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方可開展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體育事業單位和其他專門體育場館取得一次性經營《合格證》後,涉及廣告贊助的,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辦廣告經營許可。
其他經營者取得一次性《合格證》後,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或一次性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接受崗位培訓和申辦《資格證》,可以由體育經營者統一組織,也可以直接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請。
凡已取得與從事體育經營項目相應的初級以上體育專業技術職稱的,體育院校畢業生,國家二級以上等級運動員,以及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的人員(救護、救生人員除外),可直接核發《資格證》。
救護、救生等特殊專業技術人員還須經專門培訓才能取得《資格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與驗審考核
第十六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工商、公安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體育經營活動和領取《合格證》的體育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查禁賭博、無照(證)經營等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體育經營者擴大或改變經營範圍,以及發生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辦理《合格證》、《營業執照》等證照的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是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從事體育經營服務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體育技術指導。
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只能從事與資格證書相應運動項目的經營服務。《資格證》嚴禁轉讓、轉借、塗改、偽造。
第十九條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的,在活動結束或《合格證》有效期滿後,經營者應在7日內將《合格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對開辦長期性體育經營的《合格證》,實行年度驗審制度。《合格證》的年度驗審時間安排在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條《合格證》年度驗審內容:
(一)經營項目、內容和場所、器材、設備等事項的規模、效益、狀況和變化等情況;
(二)體育經營活動從業管理人員和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履行情況和資格變化情況。
體育經營者驗審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交經營年度報告書;
(二)《合格證》正、副本;
(三)從業管理人員和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件。
第二十一條年度驗審工作,採用經營者自查申報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驗審的程式是:
(一)經營者向審批和主管的體育行政部門領取驗審申請書,並按照申請書規定的內容進行填寫;
(二)向審批和主管的體育行政部門報送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資料。
(三)體育行政部門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經驗審合格的應簽蓋年度驗審專用章,並發還《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對取得《資格證》從事各類體育經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原發證機關每年進行一次驗審,經驗審合格的,在其《資格證》上籤蓋年度驗審專用章,準予繼續從事體育經營服務;對逾期不參加驗審或經驗審不合格者,其《資格證》無效,不得繼續從事體育經營服務。
對救護、救生等特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還必須進行專門業務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準予繼續從事體育經營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於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依照《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取得《合格證》和工商登記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的,其《合格證》、《營業執照》等自始無效,按無照經營論處。
對因違法經營而被收繳《合格證》或者《合格證》無效而繼續經營的,按非法經營論處。
第二十五條對弄虛作假取得《資格證》的或者聘用無《資格證》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體育經營服務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罰。
對在體育經營服務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應收繳其《資格證》,禁止從事體育經營服務。
第二十六條體育行政部門對逾期未參加《合格證》年度驗審,或者經年度驗審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限改期最長為三個月。逾期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合格證》,並通報相關的登記主管機關,不得繼續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對於不辦理證照擅自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部門依照企業登記管理法規進行取締和處罰。
對於利用《合格證》從事賭博、色情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論處。
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論處。
第二十八條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合格證》、《資格證》辦理和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經營者,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體育行政部門處罰和不予頒證、登記的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已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在本規定發布後60日之內,按《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本規定,到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合格證》、《資格證》。逾期不申請辦證的,根據《四川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非法開展體育經營活動論處。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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