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於建立合格穩定的中國小教師隊伍的暫行規定

《四川省關於建立合格穩定的中國小教師隊伍的暫行規定》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於1986年4月21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生效於1986-04-2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關於建立合格穩定的中國小教師隊伍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6-04-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6-04-2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四川省關於建立合格穩定的中國小教師隊伍的暫行規定
(1986年4月21日川府發〔1986〕81號)
為了建設一支合格、穩定的中、國小教師隊伍,適應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和提高基礎教育質量的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中、國小教師是工人階級的組成部分,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和文化科學知識的傳播者,是辦好社會主義學校的主要依靠力量。他們擔負著為祖國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一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的重要任務。他們從事的工作是一項光榮而艱巨的富有創造性的崇高事業,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全社會都要樹立尊師重教的新風尚。
第二條要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的思想建設,提高教師隊伍的政治素質,使教育者首先受教育。教師都要注意向實踐學習,同工農結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熱愛教育事業,具有崇高的理想、良好的師德,愛護學生,教書育人,自尊自重,以身作則,為人師表,一切活動要以社會效益為唯一準則。要不斷吸取新知識,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出色完成教學任務。
對嚴重不負責任,擅離職守,以及違法亂紀不堪為人師表的教師要嚴肅處理。
第三條國小、國中、高中教師,應分別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水平,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和高等師範本科畢業以上水平,及相應的教學業務能力和健康的體魄。從本規定頒布之日起,新補充的中、國小教師,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學歷或合格證書。
要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各級教育部門要按管理許可權並根據本規定第二條和本條的要求,對中國小教師組織定期考核,凡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繼續安排擔任教師工作;不合格者經過培訓仍達不到要求的,應調整其工作崗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繫安排其他工作,勞動人事部門應予大力協助。今後。對經過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安排任中、國小教師。
第四條要加強教育學院、電視大學、教育廣播學校、教師培訓中心和縣教師進修學校的建設,逐年增加投資,培訓經費實行專款專用。要改善教學設施,充實教學人員,端正辦學方向,提高培訓質量,對現有教師,要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培訓,以在職進修和業餘自學為主,形成多種形式、多種層次的培訓體系,儘快提高教師的專業知識、教學能力和政治素質。
培訓教師要按照用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進行,做到專業對口。凡改變專業的,必須按照教師管理許可權,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必須把加強我省高等師範院校和中等師範學校的建設擺在教育工作的首位,作為發展教育的戰略重點,逐年增加投資。各師範院校要繼續端正辦學方向,牢固樹立為基礎教育服務的指導思想,要挖掘潛力,擴大規模,運用多種辦學形式,提高辦學效益,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科學知識的教學工作。努力培養更多的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熱愛專業、勝任教學的合格師資。
高等師範院校和中等師範學校的畢業生,都要分配到教育戰線工作。其他高等院校也要分配一定數量的畢業生擔任中學教師,以適應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發展職業教育和提高中、國小教育質量的需要。
高等師範院校及其他院校分配作中學、師範學校教師的畢業生,縣以上教育部門必須按計畫將他們派到學校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畢業生分配工作,不得隨意改變分配計畫和派遣方案,不得擅自接收已按計畫分配給其他單位的畢業生。對於未經畢業生分配派遣部門同意並辦理手續而擅自接收分配做其它工作的師範畢業生,公安部門不得上戶口,糧食部門不得上糧油關係,銀行不得上工資基金。違者由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並必須將截留的畢業生退給原計畫分配單位。
第六條要切實保障中、國小教師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改善他們的物質生活待遇。
在安排榮譽職務、評選勞動模範等方面,中國小教師應當占一定名額。
必須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加強檢查督促,抓緊解決遺留問題。對夫妻長期分居兩地和家庭有特殊困難的教師,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儘可能地予以照顧。
要切實改善中、國小教師的住房條件,除在基建投資中安排必要的款額外,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力從當地機動財力中撥出專款修建教師住房,並免徵城鎮建設配套費。中、國小教師的配偶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這些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優先考慮改善其住房條件。
對中、國小教師的公費醫療、子女就業等問題,應與當地機關幹部一視同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解決。他們的家屬“農轉非”,也應按照省的規定及時辦理。
第七條對優秀的中國小者工作者要定期進行表彰和獎勵。縣(市、區)可每年評選一次;省、市、地、州兩年或三年評選一次。對有突出貢獻的,可以個別申報表彰獎勵。
要廣泛持久地開展尊師重教活動。每年教師節,由省人民政府對從事中、國小教師工作屆滿三十年(三州為二十五年)者發給榮譽證書,鼓勵他們終身從事教育事業。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在治病、乘車等方面儘可能給予優待。
第八條切實保障中、國小教師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對侮辱、毆打、傷害、誣陷教師的肇事者,及其袒護包庇的有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及時嚴肅處理,已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改革高、中等師範院校執行制度,逐步擴大定向招生範圍,增加本地區、本民族中、國小師資的比重。鼓勵師範院校和其他高等院校的畢業生以及中、國小教師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去從事中、國小教育工作,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待遇從優。
第十條中、國小教師必須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基礎教育實行分級管理的試行意見》(即川委發〔85〕37號文)和《中共四川省委批轉省教育廳黨委〈關於貫徹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管理工作的意見〉的實施辦法》(即川委發〔78〕83號文)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嚴格調動審批手續。凡未經縣級(含縣)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抽調、借用中、國小教師、幹部到與中、國小教育無關的崗位工作。
第十一條中、國小教師和幹部不屬於自由招聘對象。除按政策規定正常調動的以外,任何單位不得私招亂聘。對亂抽亂調、私招亂聘中、國小教師和幹部的錯誤行為,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嚴加制止。凡亂抽亂調、私招亂聘中、國小教師和幹部的單位,必須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中國小教師隊伍的規定》(即川委發〔85〕11號文)認真進行清退,妥善處理;堅持不改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直到給以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民辦中、國小教師是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政治地位、社會地位的培訓提高方面,應與公辦教師一視同仁,適用本規定的有關條文。
民辦教師由縣教育局統一考核,合格者發給準聘證書,由鄉決定聘用。有條件的可以轉為公辦教師。
認真落實民辦教師的報酬。農村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和經費籌集、管理的辦法,由鄉人民政府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和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決定並負責落實。國家發給的民辦教師補助費,應全部用於民辦教師。
第十三條省級各有關部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要定期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不斷總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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