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點實驗室

四川省重點實驗室

四川省重點實驗室以四川省行政區內有較強科研實力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為依託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是四川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四川省開展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基地。四川省重點實驗室管理方法共分為六章,共二十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重點實驗室
  • 地點:四川省
  • 屬性:強科研實力的科研機構
  • 數量:60個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四川省重點實驗室以四川省行政區內有較強科研實力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為依託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省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省開展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基地。圍繞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得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為解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提供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知識儲備和技術支撐;吸引、穩定、培養科技人才隊伍;加強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四川省科學技術廳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省級各有關部門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是省重點實驗室的行政管理部門。
截至2010年,全省新增國家重點實驗室5個,新建省重點實驗室51個。至此,全省國家重點實驗室總數達到12個,省級重點實驗室總數達到60個,分別是“十五”末期的1.7倍和6.7倍。重點實驗室在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科研成果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重點實驗室已成為四川科技創新體系中的核心研究基地。

管理辦法

四川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2007-08-08 基礎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四川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推動我省科技創新體系和科研平台建設,提高科技創新水平和持續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是以本省行政區內有較強科研實力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為依託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
省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省開展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得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為解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提供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知識儲備和技術支撐;吸引、穩定、培養科技人才隊伍;加強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四川省重點實驗室的總體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省重點實驗室的認定、重組、合併和撤銷,支持和指導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組織實施省重點實驗室的考核和評估等。
第五條 省級各有關部門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是省重點實驗室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部門、本系統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具體負責實驗室的建設與日常運行,給予省重點實驗室人、財、物重點傾斜和支持,提供建設、開放運行經費以及實驗室建設必需的配套條件和後勤保障;負責聘任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協調解決省重點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配合省科技廳和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實驗室的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設立與建設
第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一般為已運行並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部門(地方)重點實驗室。
2、研究領域符合國家、省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具有明顯的研究優勢和區域特色,科研活動成績突出,擁有國際、國內領先的科研成果,具備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科研項目和廣泛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3、擁有學術水平高、作風嚴謹、組織能力強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研人才隊伍,具有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的能力。
4、具備良好的實驗場所和儀器裝備等基礎設施條件,有穩定的管理、技術人員隊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託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能為實驗室提供相應的工作經費、後勤保障、學術活動等配套條件,能保證實驗室的正常運行。
6、企業組建省重點實驗室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依託企業有較強的綜合科技實力,掌握產業核心技術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處於本領域領先地位。
依託企業有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於3%。
第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的設立程式:
1、省科技廳根據國家、四川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制訂並發布《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導實驗室申報和建設。
2、申報單位根據《指南》要求,認真填寫《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書》,報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向省科技廳推薦。中央在川單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無主管部門機構可通過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向省科技廳申報。
3、省科技廳對《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書》進行初步審查,並組織專家評審。
4、評審通過後,由申報單位填報《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經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批准立項。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按照“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科學研究、人員聘用、人才培養及實驗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經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科技廳審批。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實驗室主任任期5年,可連續擔任。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省重點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年度科研工作計畫、重大學術活動安排、開放研究課題等事項。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以代表省內該領域先進學術水平的專家為主,並吸收國內外的知名專家,人數不超過13名。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任期5年,可連續擔任。委員由依託單位聘用,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根據運行和發展需要,保留精幹學術帶頭人、科研業務骨幹和管理人員,其他人員應按需聘任。
第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制定人才培養和研究隊伍建設具體的措施和辦法,通過各種方式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吸納並穩定高水平研究隊伍。
第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不斷改進和完善實驗室運行機制,推動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有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應設立主任基金。
第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要加大對國內外的開放力度,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和國內外雙邊、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文獻信息等應向社會開放服務,成為開放的公共實驗研究平台。
第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規章管理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均應署由省科技廳批准認定的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多家聯合組建(包括與國內外合作共建)的省重點實驗室,應由依託單位與有關單位就各自在組建與運行中的責權利進行協商,並向省科技廳提交協定書等資料。
第十七條 確因實驗室發展需對實驗室更名或變更研究方向,或對實驗室進行調整、重組、整合的,必須做好變更前的調研工作,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的論證,由依託單位報其主管部門核定後,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每年進行運行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於次年3月份向省科技廳上報《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年度報告》。省重點實驗室連續兩年未按要求上報材料將視為自動放棄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九條 依託單位應當每年對省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其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評估制度。由省科技廳會同有關單位對運行三年以上的省重點實驗室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本著“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四川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對評估為優秀的省重點實驗室在項目、人才培養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對管理不善、績效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撤消省重點實驗室稱號。
第六章 相關政策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所需部分必要的進口儀器設備、樣機樣品和實驗材料、試劑,由依託單位報省科技廳審查後,報送海關辦理有關減免關稅手續。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省重點實驗室申報的科技計畫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和傾斜,對其申報的國家科技計畫優先進行推薦。
第二十四條 四川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資金予以符合立項要求的省重點實驗室重點傾斜。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符合四川省青年基金資助條件的,享受同等優先的政策。優先推薦省重點實驗室中的優秀中青年科技人員參加省學術帶頭人的評選,對省重點實驗室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聘、晉升、進修學習、攻讀學位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人員出國(境)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可直接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四川省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有關部門、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運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省部共建實驗室視同省級實驗室管理,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依託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加強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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