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

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於1985年5月發布,目的在於推進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對進出口商品種類和單位及個人提出相應的要求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
  • 外文名:Sichuan province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measur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11
【生效日期】1985-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
(1985年5月11日川府發〔1985〕74號)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簡稱《商檢條例》),加強我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全省一切進出口商品都必須經過檢驗。
第二條四川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簡稱四川商檢局)監督管理全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四川商檢局應組織指導具備檢驗條件的各專業檢驗機構、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廠礦企業承擔指定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任務。
第三條四川商檢局對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商品種類表》(簡稱《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
對未列入國家《種類表》的少數重要進出口商品,四川商檢局可根據實際需要,列入省《地方檢驗種類表》(簡稱《地方種類表》),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法定檢驗。
第四條全省進口商品(含省外進口後調撥本省的進口商品)的收、用貨部門或代理接運部門在收到貨物後,無論口岸檢驗與否,均須在十天內向四川商檢局申報。
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未經省外商檢機構檢驗的,由四川商檢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未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進口商品,由收、用貨部門自行檢驗,自行檢驗有困難的,報請四川商檢局檢驗。凡自行檢驗合格的,及時向四川商檢局核銷。自行檢驗不合格需向外方索賠的,一般應在索賠期終止前二十天,向四川商檢局申請復驗出證。
凡由國外或港、澳地區直運省內各地的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應在報關前及時向四川商檢局報驗。
第五條凡有“理貨簽證”的進口商品的殘短檢驗均應在口岸進行。四川商檢局辦理由國外或港、澳地區直運本省的殘短檢驗和口岸商檢機構辦理了易地檢驗手續的殘短檢驗。
第六條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出口商品或契約、信用證規定由商檢局檢驗的出口商品(含調運省外再出口的商品),一般應在發貨前十天向四川商檢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未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出口商品,四川商檢局採取各種方法進行監督檢查。
四川商檢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出口食品及其加工廠、屠宰場、冷庫實行監督檢驗工作。
第七條生產、加工出口商品的廠礦企業,須設立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四川商檢局應幫助培訓其檢驗人員,指導檢驗工作。
所有進出口商品的檢驗人員,須經其主管部門或四川商檢局考核合格發給證件後,方準執行檢驗任務。
各有關單位對檢驗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並保障他們獨立行使職權。
第八條凡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的貨櫃,必須在裝箱前三天向四川商檢局報驗。
裝運其他進出口商品的貨櫃的檢驗,四川商檢局憑對外貿易關係人的申請辦理。
出口危險品的包裝鑑定由四川商檢局統一辦理。
第九條對外貿易公證鑑定工作由四川商檢局或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辦理。
第十條對認真執行《商檢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四川商檢局或其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商檢條例》的,按《商檢條例》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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