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於1985年5月發布,目的在於推進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對進出口商品種類和單位及個人提出相應的要求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辦法
- 外文名:Sichuan province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measur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11
【生效日期】1985-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商檢局應組織指導具備檢驗條件的各專業檢驗機構、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廠礦企業承擔指定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任務。
對未列入國家《種類表》的少數重要進出口商品,四川商檢局可根據實際需要,列入省《地方檢驗種類表》(簡稱《地方種類表》),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法定檢驗。
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未經省外商檢機構檢驗的,由四川商檢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未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進口商品,由收、用貨部門自行檢驗,自行檢驗有困難的,報請四川商檢局檢驗。凡自行檢驗合格的,及時向四川商檢局核銷。自行檢驗不合格需向外方索賠的,一般應在索賠期終止前二十天,向四川商檢局申請復驗出證。
凡由國外或港、澳地區直運省內各地的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進口商品,應在報關前及時向四川商檢局報驗。
未列入《種類表》及《地方種類表》的出口商品,四川商檢局採取各種方法進行監督檢查。
四川商檢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出口食品及其加工廠、屠宰場、冷庫實行監督檢驗工作。
所有進出口商品的檢驗人員,須經其主管部門或四川商檢局考核合格發給證件後,方準執行檢驗任務。
各有關單位對檢驗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並保障他們獨立行使職權。
裝運其他進出口商品的貨櫃的檢驗,四川商檢局憑對外貿易關係人的申請辦理。
出口危險品的包裝鑑定由四川商檢局統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