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制度

2012年6月4日,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川食藥監安〔2012〕39號印發《四川省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制度》。該《制度》共11條,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制度
  • 印發機關: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文號:川食藥監安〔2012〕39號
  • 印發時間:2012年6月4日
  • 施行時間:2012年7月4日
通知,制度,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通知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制度》的通知
川食藥監安〔2012〕39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強化藥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規範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現將《四川省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通知書;
2、藥品生產企業約談告誡記錄;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制度

四川省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制度
第一條 按照食品藥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質量第一責任人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強化藥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規範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使藥品安全風險可控,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四川省境內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約談告誡對象為藥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以及藥監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約談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在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企業存在以下問題時,將約請企業進行約談告誡:
(一)國家局和省局組織的各類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生產和質量管理存在嚴重缺陷、藥品安全質量存在隱患的;
(二)企業有違反藥品生產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苗頭的;
(三)企業存在違規行為,但法律法規未規定相應罰則,不能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企業上市產品多次發生不良反應或事件,或被藥品質量公告公布的;
(五)民眾來信舉報有事實或舉報反映較為集中,社會反響較大的;
(六)關鍵崗位人員變動頻繁的;
(七)監督檢查中,因企業不能提供必要的檔案和資料,導致有關問題無法核實,監督檢查無法繼續開展的;
(八)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告誡的。
第五條 約談告誡工作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工作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出書面通知,註明被約談告誡人員、約談告誡事項、約談告誡時間、約談告誡地點、要求參加約談告誡人員等內容;
(二)約談告誡由兩名以上藥監部門工作人員參加。
(三)約談告誡內容應書面記錄,被約談告誡人員應簽字確認。
(四)約談告誡中,藥監部門對被約談告誡企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約談告誡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藥監部門;
(五)藥監部門應將約談告誡通知書、約談告誡記錄以及問題企業約談告誡後的情況報告一併存檔。
第七條 約談告誡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被約談告誡企業在道德誠信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告誡企業在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
(三)被約談告誡企業上市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四)向被約談告誡企業宣傳藥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和落實問題企業依法組織生產經營;
(五)向被約談告誡企業通報當前藥品監管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督促和落實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被約談告誡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談話的,應提前告知藥監部門並說明理由,重新約定時間。
第九條 對約談告誡後仍未整改的問題企業,藥監部門應組織調查核實,問題屬實的,立即責令問題企業停產整頓。問題嚴重的,收回《藥品GMP證書》。
第十條 本制度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藥品生產問題企業約談告誡通知書
編號:AJYT20
企業名稱

被約談告誡人

約談告誡地點

約談告誡時間

約談告誡事項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企業蓋章)
聯繫電話:028—
(蓋章)
年 月 日
註:本通知一式兩份,藥監部門和被約談告誡企業各一份。

附屬檔案2

藥品生產企業約談告誡記錄
編號:AJYTJL20 ―
企業名稱:

約談地點:

約談時間:

參加人員:

記 錄 人:

約談告誡筆錄:
(此頁不夠可附加)
被約談人職務及簽名:
年 月 日
註:本記錄原件存藥監部門,可複印給被約談企業及所在地藥監部門。
藥品生產企業約談告誡記錄副頁
編號:AJYTJL20 ―
約談告誡筆錄:
(此頁不夠可附加)
被約談人簽名:
年 月 日
註:本記錄原件存藥監部門,可複印給被約談企業及所在地藥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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