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四川省第十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四川省第十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簡稱“第十四區專署”)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時期四川省第十四行政督察區的行政督察機關,是原中華民國四川省政府的派出機構,成立於民國24年(1935年),民國37年(1948年)改稱“劍閣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民國38年(1949年)12月廢止。

專員公署駐地劍閣縣城(今普安鎮),民國35年(1946年)遷址廣元縣城(今嘉陵街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第十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 簡稱:第十四區專員公署;第十四區專署
  • 成立時間:1935年6月
  • 沿革1:1935年6成立
  • 沿革2:1948年改稱劍閣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 沿革3:1949年12月廢止
  • 隸屬於中華民國四川省政府
  • 機構性質:省政府派出行政督察機構
  • 行政級別:第二級(同今地廳級)
  • 對應機構:四川省第十四區保全司令部
  • 轄區四川省第十四行政督察區
  • 負責人官銜:行政督察專員
  • 授權法規:《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
  • 駐地劍閣縣城(今劍閣縣普安鎮
  • 後繼機構劍閣專區行政公署
歷史沿革,四川省第十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劍閣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後續,組織體制,職權,歷任專員,駐地,

歷史沿革

四川省第十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民國24年(1935年)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統一“川政”後,四川省實施行政督察區制度,全省共劃分為18個行政督察區,設定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和保全司令部,專員公署(簡稱專署)設行政督察專員(簡稱專員)。
同年6月,四川省第十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簡稱第十四區專署)在劍閣縣城(今劍閣縣普安鎮)正式成立,同時成立保全司令部,專員公署暨保全司令部與劍閣縣政府合署辦公田湘藩任首任專員兼保全司令,併兼任劍閣縣政府縣長。專員公署內設秘書處和民政、財政等局。轄區為四川省第十四行政督察區,轄劍閣縣昭化縣廣元縣蒼溪縣閬中縣江油縣彰明縣平武縣北川縣9縣。民國31年(1942年),增轄青川縣旺蒼縣2縣,至此共轄11縣,至民國38年(1949年)為止。
民國27年(1938年)12月1日起,第十四區專員不再兼任劍閣縣縣長,專署和劍閣縣政府開始分署辦公。

劍閣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民國37年(1948年)全國的行政督察區對應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統一改以專署駐地命名,四川省第十四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改稱“劍閣行政督察專員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49年12月15日,劍閣專署和保全司令部人員撤離劍閣遷往江油中壩鎮。1949年12月18日劍閣解放。

後續

1950年3月20日設立“四川省劍閣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駐廣元縣嘉陵鎮(今廣元市利州區嘉陵街道),屬川北行署區人民行政公署;1953年1月改稱“四川省廣元區專員公署”;同年3月4日,廣元專區併入綿陽專區,專署被撤銷。

組織體制

專員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直接委任。專員職責為承四川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並監督、指導轄區內各縣行政。省政府的重要命令,須經專員下達;各縣對省政府的重要呈報或請示,須經專員核轉;專員可以撤換縣長。專員兼轄區保全司令及專署駐地縣長。

職權

根據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暫行條例》規定,專員有下列職權:
  1. 督察權。對轄區內各縣地方行政有隨時考察、督促之職權;有向省政府和主管廳密報區內縣行政人員應行獎懲之職權。
  2. 興革建議權。對於區內各縣認為必須改革或創辦之事,得隨時呈報省政府及主管廳核辦。
  3. 區內縣行政會議權。有隨時召集區內各縣縣長及各局長舉行行政會議之權。
  4. 巡視權。得定期輪流巡視區內各縣工作狀況。
  5. 軍警權。有因維持治安需要節制調遣區內各縣警察、保衛團之權。

歷任專員

駐地

專署成立後長期駐劍閣縣城(今劍閣縣普安鎮)。民國28年(1939年),縣城預防空襲疏散機關,專署一度遷駐城郊南禪寺(今劍閣縣南禪國小校)。民國35年(1946年)遷治廣元縣城(今廣元市利州區嘉陵街道)。廣元縣城解放前夕的1949年12月15日,專署和保全司令部撤離到江油縣中壩鎮(今江油市中壩鎮)。
第十四區專署駐地在今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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