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內流動人口異地辦理出入境證件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我省居民就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工作,按照公安部統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省公安廳召開了“實施流動人口異地辦理出入境證件便民措施”新聞通報會。省公安廳決定,從8月1日起,我省正式實施流動人口異地辦理出入境證件便民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內流動人口異地辦理出入境證件工作實施辦法  
  • 實施單位:四川省公安廳
  • 實施時間:8月
為做好我省居民就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工作,按照公安部統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一)凡屬我省常住戶口而在省內非戶籍地工作、學習、生活居住一年(含)以上的人員;
(二)非按需申領地區常住居民以及在上述地區居住的非常住居民暫不適用此辦法。
二、辦理類別
凡符合第一條規定的人員可在省內就近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
三、受理機關及手續
省內居民就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應向居住地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填寫完整、真實、清晰的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滿一年(含)以上的居住證或暫住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三)交驗符合辦證要求的申請人照片;
(四)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的,應按照公安部《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有關通知要求,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勞務、境外就業公司組織的勞務、境外就業人員辦理出國護照的,還需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省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勞務人員備案登記手續;
(六)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出具的同意出國(境)的意見。
四、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省內居民就近申請因私出入境證件,應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一)普通護照: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批簽發,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註: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簽發;對再次申請簽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簽發。
(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註: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簽發;對再次申請團隊旅遊簽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簽發。如需核查,其核查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時限內。
(四)對緊急申請出國、出境的,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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