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川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內容解讀
《標準》主要規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級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等4項內容。適用於排放去向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閉式水產養殖單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據了解,根據養殖尾水受納水體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標準》分區分級精準設定排放限值,將養殖尾水受納水體主要分為重點保護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養殖尾水排入重點保護水域的執行一級排放標準,排入未達水環境質量要求水域的養殖尾水,可根據水環境保護實際需求,執行一級標準,排入一般水域的執行二級排放標準。
其中,重點保護水域按行政區劃包括成都市、眉山市、樂山市、宜賓市、雅安市、德陽市、資陽市、內江市、自貢市、瀘州市等10個市,共62個縣(市、區)。甘孜州、阿壩州境內水產養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一級水功能區進行管控,受納水體在“開發利用區”“緩衝區”及“保留區”內的水產養殖尾水達到一級標準後,可進行排放。其他9個市(州)主要執行二級標準,部分水域按《標準》要求執行一級標準。
除此之外,根據水產養殖尾水特點,《標準》確定了pH值、懸浮物、高錳酸鹽指數、總磷、總氮等5項指標及其排放限值。在監測要求中,明確了取樣監測點位的設定,監管重點以及分析方法。在實施與監督中,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技術指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即時採樣監測的結果,可作為排放行為判定的依據。
值得一提的是,《標準》的出台填補了我省水產養殖領域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空白,將養殖尾水達標排放從行業自律轉變為法規剛性約束,規範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的排放監管,促進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與綠色健康發展,對持續改善我省流域水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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