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快科技體制改革的幾點意見

《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快科技體制改革的幾點意見》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84年8月2日發布並生效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快科技體制改革的幾點意見
  • 生效日期:1984年8月2日
  • :川委發〔1984〕27號
檔案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體制改革的幾點意見
(1984年8月2日川委發〔1984〕27號)
為了更好地貫徹“經濟振興必須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備方針,加快科學技術的發展,加快四化建設步伐,迎接世界新的技術革命,在改革經濟體制的同時,必須進行科技體制改革,使兩者同步進行,互相促進。我省自然科學研究單位,需要進一步擴大自主權,普遍推廣成都電子研究所的經驗,推行科研承包責任制;在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科研單位,應積極試行有償契約制,逐步取消事業費。具體改革意見如下:
一、在自然科學研究單位,實行科研經濟責任制,進一步擴大自主權,放寬政策。
1.建立以“課題承包”、“課題核算”為核心的責任制,把責、權、利結合起來。由課題組向所簽訂“課題承包契約”,核算課題經費。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和考核記分。
2.擴大計畫權。在確保國家任務的前提下,允許科研所面向社會,承擔跨行業、跨地區的科研任務和技術服務項目;允許自選課題;允許科研單位與廠礦企業、農村專業戶、科技示範戶結合,組織多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可以入股分紅,可以收取技術轉讓費用。
3.擴大財權。事業費包乾後,允許科研單位通過橫向的科技服務,包括接受委託研製,成果轉讓、技術諮詢和科研產品銷售等,組織收入。收入不上繳,大部分用於建立科技基金,少部分用作職工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基金。全年發放人平獎金總額不超過全所職工年標準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統按一百八十元計算)。超過獎金總額部分,採取累進加大科技基金提取比例的辦法。其計算辦法為,全年發放人平獎金超過年標準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而未超過百分之四十的,提取率為百分之三十;超過百分之四十而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提取率為百分之一百;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提取率為百分之三百。要根據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對目前部分院所執行的綜合獎勵辦法進行改革。個人獎金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以豐補欠,繼續使用。對於有突出貢獻的職工,可以晉升一級工資,在本單位組織的純收入中開支。
對長期完不成計畫任務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要根據情節,進行懲處。
4.擴大人事權。科研單位有權對分配來的人員(包括科技人員和行政後勤人員)進行考核,擇優錄用,不適於在院所工作的,可以拒絕接受。按照流向合理的原則,允許科研單位從外地、外單位招聘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並自行確定報酬。增加科技骨幹,可以不受編制限制。超編人員的工資、資金、福利,由自有資金開支。科研院所長有權對職工進行獎懲,包括給予晉級獎勵和各種行政、經濟處分,直至開除;對於不適合搞科研的多餘人員,可採取多種渠道另行安排;對本單位多餘人員,經過領導批准,可以允許辭職。
5.科研單位的技術收入,包括出售中試科研產品不收稅。科研單位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進行試生產的產品,實行減免稅兩年;試行有償契約制的科研單位,可以減免稅三年。
6.銀行對科研單位經濟效益好,具有償還能力的開發、套用性研究項目,可給予低息科技貸款。
7.有條件的研究院所可參照中辦發〔1983〕29號檔案建立休假制度。
二、試行有償契約制全部或逐步取消事業費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科研單位,除實行上述規定外,獎勵總額可適當高於一般研究單位百分之五至十,獎勵形式由各試點單位自行掌握。所級領導完成上級各項考核指標,成績顯著的,經批准,晉升一級工資,並進行職務工資制和崗位津貼試點。
三、科研單位試行所長負責制度。所長由上級任命。副所長、總工程師,由所長提名,報請上級任命。行政業務科、室領導由所長任命。所和科室領導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所長全權指揮本所科研、行政、人事、財務、中試生產任務等工作。所長工作的好壞,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考核、獎懲。所長的政治生活待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制度。
四、對從事基礎研究和部分套用研究的單位逐步試行基金制。
五、對個省科技攻關項目,試行招標制,允許科研單位或科技人員投標承擔,由招標單位擇優確定承擔單位或承擔人。經費和獎勵辦法在契約中規定,完成任務好的,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也可實行經費包幹辦法,節餘部分歸承擔單位課題組或承擔人,所在的研究所可從中提成。
六、對於用非所學、用非所長的專業技術幹部,本單位要儘可能根據需要和本人專長予以調整和合理的安排;確實無法解決的,可在本系統、本地區調整;少數在本系統、本地區不能解決的,可以跨系統、跨地區調整。用人單位急需的人才,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專業對口和流向合理的原則實行招聘。凡用人單位願意聘用,本人要求調整的專業技術人員,如果原單位對其安排明顯不當,又不願意調整,經過做工作還卡住不放的,允許本人辭職,由人事部門辦理手續,到急需人才的單位工作,其工資級別和工齡不受影響。公安、糧食部門根據人事部門的調動通知辦理戶口、糧食關係,原單位應迅速移交調離人員的檔案,辦理有關手續。
七、允許科技人員辭職後,與街道工業、鄉鎮企業、農村專業戶、重點戶聯合經營,成立民間科研機構或諮詢服務機構,經費自理。
八、改善科技成果管理。成果鑑定要講求實效,避免形式主義,套用和開發研究方面的科技成果,要把成果投入生產使用後,經實踐證明技術上成熟、有明顯經濟效益作為評價和獎勵的主要依據,要吸收使用成果的單位參加評定工作,使用成果的單位有責任提供有關資料。科技成果的套用和推廣,應按照有計畫地推廣和通過市場轉讓相結合的原則,採用多渠道和多種方式進行,使科技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
九、發展多種形式的聯合體,把不同建制、不同隸屬關係的科研、設計、生產單位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的科技力量,用“科研設計、生產、服務一條龍”,“科研、設計、生產聯合體”,農業現代化綜合試驗基地,科技開發交流中心,技術諮詢服務等多種形式組織起來,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十、建立科技情報信息網路,溝通科技信息,創造多形式的機動靈活、行之有效的服務方式,逐步試行有償使用科技情報,逐步實現科技情報手段的現代化,使科技情報工作有效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對科技管理幹部應則科技人員一樣,建立健全考核、獎懲辦法。對在管理工作中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進行創造性勞動,做出顯著成績或重大貢獻者,應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
“四川省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實行科研承包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和“四川省開發研究單位由事業費開支改為有償契約制的改革試點意見”由四川省科委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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