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

為切實提高四川省政府債務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人才的智力支持作用,全面服務全省政府債務管理改革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21年3月29日
印發通知
川財規〔2021〕7號
 各市(州)、擴權縣財政局,有關部門(單位):
為提高四川省政府債務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人才的智力支持作用,全面服務全省政府債務管理改革發展,我廳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21年3月29日
四川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決策部署,切實提高全省政府債務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人才的智力支持作用,全面服務全省政府債務管理改革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四川省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根據政府債務管理改革發展工作需要組建、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財政廳提出的專家條件,自願申請經單位推薦,並通過財政廳遴選,納入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第四條  專家庫按照“公開定向徵集、單位推薦、公開透明、動態調整、權責對等”原則管理。
第五條  專家的遴選入庫、管理使用、監督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專家庫組建
第六條  財政廳通過公開定向邀請方式徵集政府債務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庫。
第七條  專家主要來源於各級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債券發行場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中介機構)等。
第八條  專家人選按照單位推薦方式向社會公開定向徵集。每個單位推薦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人,推薦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人員,推薦單位對本單位推薦的專家人選資質審查、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如因單位協助弄虛作假、對本單位推薦專家出現學術失范、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未及時向財政廳報告的,一經查實,取消單位推薦資格。
第九條  專家人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品行,遵紀守法,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60周歲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大學本科學歷及以上;
(四)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任職的專家人選,應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3年以上財政預算管理、政府債務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工作經驗。其中:省級機關專家人選應任縣處級副職及以上職務或四級調研員及以上職級;市縣機關專家人選應任鄉科級副職及以上職務或四級主任科員及以上職級;各級事業單位專家人選應任管理崗八級及以上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中級及以上;
(五)在金融機構任職的專家人選,應具備8年以上工作經驗,擔任省級分行中層副職或同等職級及以上,熟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融資政策、財務測算、風險管控等業務;
(六)在債券發行場所任職的專家人選,應具備8年以上工作經驗,具備金融市場分析、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具有較強的金融市場分析能力,熟悉政府債券發行相關業務流程;
(七)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研究機構任職的專家人選,應具備8年以上工作經驗,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在財政管理、債務管理、政府投融資管理、風險管控等領域有研究成果,或在本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或具備其他能夠體現政府債務管理專業能力的資質條件;
(八)在企業(中介機構)任職的專家人選,應具備8年以上工作經驗,擔任中層副職及以上管理職務(合伙人)或同等職級,近2年作為項目負責人參與政府債券項目管理、諮詢服務等;
(九)有參與過政府債務領域重大改革政策研究,取得省部級及以上嘉獎或被納入財政部債務管理人才庫的專家人選、特聘為四川省“天府學者”、“天府萬人計畫”的專家人選可適當放寬條件並優先入庫。
取得博士學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可適當放寬工作經驗年限要求。
第十條  財政廳負責組織專家資格審查與遴選入庫工作。資格審查通過的,按照“結構平衡、來源多樣、專業互補”原則,根據專家庫人員計畫數,綜合考慮專家職務職稱、學位學歷、學術水平以及專家庫年齡結構、行業領域比例等因素,擇優遴選入庫。通過遴選的,正式納入專家庫管理。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專家受託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受財政廳委託,參與政府債務管理相關政策研究、重點課題研究、專項調研、債券市場分析等,為推進四川省政府債務管理改革提供決策諮詢和智力服務;
(二)受財政廳委託,參與政府債券項目評估、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受財政廳委託,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政策、巨觀經濟政策形勢等業務開展培訓;
(四)協助開展其他受託工作。
第十二條  專家享有的權利:
(一)決定是否接受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工作委託;
(二)獲取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的信息資料;
(三)對四川省政府債務管理工作及專家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專家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堅持客觀、公正、中立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二)按要求完成受託任務;
(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財政廳授權同意,不得泄露開展受託工作時獲取的任何信息;
(四)遵守迴避制度,接受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迴避條件或具體工作中相關方提出的正當迴避要求;
(五)不得以專家庫專家名義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專家庫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廳根據專家從事或研究行業領域進行分類管理,主要分為財政、金融、建築工程、法律、審計、交通、教育、旅遊、農業、林業、水利、衛生、環保、其他等類別。
第十五條  財政廳開展政策研究、督導調研、專項債券項目評審等工作所需專家,根據工作性質和要求,優先從專家庫中選取。
第十六條  專家參與財政廳委託的政府債務管理相關政策研究、重點課題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歸屬專家個人和財政廳共同所有。
第十七條  專家所在單位對本單位推薦的專家需要進行調整的,應及時書面函告財政廳申請調整。
第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需對專家庫進行增補的,財政廳及時向社會公開徵集或向相關部門(單位)定向徵集增補專家成員。
第十九條  入庫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財政廳將從專家庫中予以清退:
(一)本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擔任專家庫專家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
(三)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未充分履職、未盡專家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受託工作三次及以上,消極對待受託的工作,造成所參與工作出現重大錯誤的;
(五)不遵守工作紀律,泄露受託工作秘密,造成負面影響的;
(六)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受受託工作利益相關方請託,收取業務單位或個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七)未客觀、公正、中立履行專家職責的;
(八)徇私舞弊或與受託工作利益相關方存在利害關係應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九)以專家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財政廳形象活動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行業協會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入庫專家出現上述(三)至(十)條情況被清退出庫的,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進入專家庫。
第二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主動迴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本人所在單位直接參與或有其他利害關係的委託事項;
(二)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與相關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的委託事項;
(三)其他可能影響委託事項公平、公正開展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因專家個人違法違規行為對相關方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財政廳每年根據專家入庫期間履職盡責、完成受託工作任務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給予表揚,考核結果不合格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條  專家入庫有效期限為3年,起始時間自遴選入庫的次月1日起計算,入庫期限屆滿後根據遴選條件和專家個人意願申請是否展期,每次展期為3年,未申請展期或展期申請未審查通過的,自動終止專家庫專家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在專家庫使用管理工作中,相關單位人員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事業單位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以及專家參與相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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