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
協會下設一室四中心,即辦公室、宣教服務中心、諮詢服務中心、評價服務中心和法律服務四個服務中心,聯繫和管理兩個專家庫,一是協會設立的專家諮詢委員會,二是承擔了省發改委委託的全省綠色發展專家庫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兩庫共有近1000餘位包括院士、學術帶頭人、技術骨幹等組成的專家團隊,覆蓋環境、化工、能源、有色、冶金、電力、新材料、智慧型製造等多個專業領域、可為各級政府提供重大政策和決策諮詢服務。
第一屆理事會(2009.09-2015.05)
名譽會長
王榮軒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劉昌傑 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駱隆森 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會 長
劉永順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第一副會長
李洪仁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常務副會長
朱天開 原四川省環保局局長(兼法定代表人)
秘書長
副會長
吳名智 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李德厚 四川省經委原副主任
歐彥才 四川省國土資原廳副廳長
第二屆理事會(2015.06-2020.12)
會長
副會長
黃崇祥 原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副巡視員
(2015.06-2017.07)
陳 權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監測處處長
黃 均 四川省循環經濟協會常務副秘書長
潘志成 全國循環經濟技術中心主任、研究員、
秘書長
陳 權 (兼)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監測處處長
首席專家
原四川省環境環保廳副廳長
李合意 原四川省環境保護廳總工、巡視員
第三屆理事會(2021.01-至今)
會 長
鐘勤建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原副廳長、一級巡視員、四川省人民政府參事
副會長
明 勁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原二級巡視員
楊有儀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原二級巡視員
陳 權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監測處處長
湯一凡 樂山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
黃 均 (兼秘書長),四川省循環經濟協會第二屆副會長(兼常務副秘書長)
潘志成 全國循環經濟技術中心主任、研究員、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主任
建設宗旨
四川省循環經濟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依靠廣大會員,聯繫各方力量,積極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針,積極推動四川循環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宣傳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和省委、省政府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和
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部署。
(二)組織開展發展循環經濟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提出發展循環經濟的研究報告,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參與起草循環經濟法規、政策、規劃及標準規範,開展循環經濟統計分析等活動。
(四)在全省積極開展培育、建立循環經濟型示範企業、園區和城市,對列入省政府試點名錄單位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進經驗、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進行總結、推廣和表彰,並在組織考核評估的基礎上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推薦全省示範企業、園區和城市名單。
1、對致力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園區和城市進行考察、初選,符合條件的向相關部門推薦,經批准同意後,由促進會授予其循環經濟示範單位稱號。
2、對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宣傳表彰。
3、對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園區和城市進行調查、評估,對發展循環經濟不力的示範單位,可向相關部門建議,經批准同意後,由促進會宣布取消其循環經濟示範單位稱號。
(五)積極推動全省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資金、基金,大力支持循環經濟的科研開發,推動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促進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開展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
(六)組織專家對發展循環經濟單位的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提出享受優惠政策、專項資金的初審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年度財政預算專項資金項目進行申報、匯審和審定組織工作,促使全省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得以統籌安排,充分發揮其效益。
(七)積極促進政府主管部門建立和健全發展循環經濟的投融資體系,加大社會資金對循環經濟的投入,為會員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信用擔保、諮詢服務等。
(八)開辦循環經濟網站,編輯出版會刊、學術刊物及書籍,普及和傳播循環經濟知識。組織編寫培訓教材,開展循環經濟培訓,提高企業及其他組織相關人員發展循環經濟的能力,增強全民循環經濟理念和素質。
(九)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的國內外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循環社會、循環經濟、生態經濟、清潔生產技術等方面的研討、推廣、交流、論壇、展覽、考察、諮詢等各類社會活動,協助會員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ISO14000認證、循環經濟產品認證、減廢行動和創建綠色企業,為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政策、技術、信息、諮詢等方面的服務與支持。
(十)積極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積極開展法律諮詢和維權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在資源、環境及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十一)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其他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四川省循環經濟協會,英文名稱為Sichuan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 ,英文縮寫為SA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致力於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組織與專家學者、文化界、新聞界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防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安全風險,發揮社會組織能動作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助力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服務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四川貢獻力量;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源頭防治環境污染,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為推動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四川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和黨建領導機關是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參與制定國家和地方政府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及相關標準等;
(二)開展循環經濟調查研究,收集、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循環經濟信息,協助發布循環經濟年度報告等;
(三)協助開展循環經濟和生態文明建設示範試點,編制實施方案、組織項目論證、實施效果評估等;
(四)開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循環經濟領域的項目申報、技術成果評價、鑑定和科技獎勵等;
(五)依法依規舉辦循環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論壇、展覽、培訓等活動;
(六)依法依規出版循環經濟刊物,建設相關網站,開展循環經濟相關宣傳教育活動等;
(七)開展循環經濟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維護本協會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和建議;
(九)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的委託,開展與循環經濟有關的事務性、技術性、服務性等工作。
第七條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是在循環經濟及相關領域有積極貢獻和
一定影響的企業、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機構。個
人會員是從事循環經濟及相關工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
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審查
通過,並予以公告。
(三)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按不低於會員總數的1/3,以各設區的市或州為單位,由會員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確定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審查同意並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處分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數最多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3,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
(五)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審查同意並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審查同意並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
(一)本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分會、和工作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名稱均應以“四川省循環經濟協會”為前綴(專業委員會、分會)且不能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二)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分支機構不能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三)分支機構全部收支納入協會財務統一核算、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展分支機構會員和收取會費。
(四)協會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應經理事會審議批准。
(五)《四川省循環經濟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審查同意,並報四川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並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四川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和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16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