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信訪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布時間:2015年1月4日
基本信息
辦法
第二條 嚴格落實《信訪條例》關於“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分級受理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並按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
第三條 完善民生熱線、視頻接訪、綠色郵政、信訪代理等做法,建立和完善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引導民眾更多以書信、電話、傳真、視頻、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形式依法逐級表達訴求,樹立通過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決問題的導向。
第四條 堅持“立足治本、重在辦結”原則,強化首接首辦責任制,處理好初信初訪,規範辦理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辦理質量,及時就地妥善處理信訪事項,提高初信初訪一次性辦結率、息訴息訪率。
第五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六條 對來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要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來訪人。有權處理機關必須向來訪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書。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要指明受理機關。
第七條 對於以下幾種情形不予受理。
第八條 對不予受理的來訪事項,要耐心細緻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引導來訪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受理許可權信訪或走訪。
第九條 有權處理機關對來訪人信息和反映的信訪事項要逐一建檔登記,並及時將信訪事項信息及受理、辦理環節各項書面文書統一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確保程式規範、數據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條 有權處理機關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信訪事項,向來訪人出具處理意見書,並告知請求複查(覆核)的期限和機關。如需延期辦理,應當出具延期辦理告知書。來訪人請求複查(覆核)的,複查(覆核)機關應當書面告知是否受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出具複查(覆核)意見書。處理意見書、延期告知書、複查(覆核)意見書應當及時送達來訪人,並嚴格履行簽收手續。
第十一條 有權處理機關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上訪人越級走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六)因處置不當而造成上訪人越級走訪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信訪部門負責督辦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對違反前款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信訪條例》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三條 對於“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信訪局協調“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工作規範》(國信辦發〔2013〕29號)、省聯席辦《關於協調處理“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信聯辦〔2012〕16號)和《省內“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辦理工作規範》(川信發〔2014〕26號)明確的原則和程式劃分責任、受理辦理。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來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式逐級走訪。
第十五條 對違法上訪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新修訂的《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3〕25號)處理。
第十六條 各市(州)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來訪接待部門要依據《信訪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