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
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
(2014年4月24日人民網發布)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按照《信訪條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分級受理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並按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初信初訪,及時就地妥善處理信訪事項,防止因受理不及時、辦理不到位導致信轉訪或走訪上行。
第四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對來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要逐一登記,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來訪人。有權處理機關必須向來訪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書。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要指明受理機關。
“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和《國家信訪局協調“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工作規範》明確的原則和程式劃分責任、受理辦理。
第六條 對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來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七條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覆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走複查(覆核)程式。
第九條 對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覆核)的,不再受理。
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複查覆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覆核終結備案並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信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已經覆核終結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條 有權處理機關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信訪事項,向來訪人出具處理意見書,並告知請求複查(覆核)的期限和機關。如需延期辦理,應當出具延期告知書。來訪人請求複查(覆核)的,複查(覆核)機關應當書面告知是否受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出具複查(覆核)意見書。
處理意見書、延期告知書、複查(覆核)意見書應當及時送達來訪人,並嚴格履行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及時將信訪事項信息及受理、辦理環節各項書面文書統一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確保程式規範、數據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辦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對於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造成民眾越級走訪的,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督辦,提出改進建議,並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信訪條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檔案,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來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式逐級走訪。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要依據《信訪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國家信訪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共17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明確分級受理來訪事項,即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受理辦理來訪事項;要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式規範受理辦理來訪事項,向民眾出具相關文書等;強調責任追究,明確規定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視情通報和啟動責任追究;明確相關配套要求,包括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制定配套措施、明確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等。
《辦法》就來訪事項由哪一級受理辦理,哪些該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後怎么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辦法》強調,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及時將信訪事項信息及受理、辦理環節各項書面文書統一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確保程式規範、數據完整、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辦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對於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造成民眾越級走訪的,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督辦,提出改進建議,並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信訪條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檔案,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不受理越級上訪,並非限制公民信訪權利
國家信訪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就此表示,出台這個《辦法》的目的,在於貫徹落實《信訪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規範工作程式,提高工作效能,引導民眾依法逐級走訪,使民眾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就地解決,使信訪問題在基層屬地得到妥善解決,切實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6種情況不受理,並不意味這些事情就沒人管
分級受理來訪事項是《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來訪事項由哪一級受理辦理,哪些該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後怎么辦,等等,《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了有關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種信訪情況。張恩璽說,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有關行政機關不受理,並不意味這些事情就沒人管沒人問。我們在受理環節明確分流,就是為了使來訪事項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決途徑,使該由哪個層級管的事找哪個層級,該由哪個途徑解決的去找哪個途徑。
對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辦法》作了特別規定,明確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來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來訪事項已經覆核終結的,不再受理。張恩璽說,這並不是說,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以後就不再受理民眾的初次來訪事項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國家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部門跨行業且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一個部門無法獨立解決的,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未按《信訪條例》規定受理辦理的來訪事項,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仍要受理。
受理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弄虛作假,將被嚴格處理
壓實有權處理機關的責任,是《辦法》的又一重點內容。《辦法》規定,有權處理機關從來訪事項的受理、辦理、複查、覆核直至送達的各個環節,均要在規定期限內向來訪民眾出具書面文書、履行簽收手續,讓來訪民眾當“監督員”和“裁判員”。同時,來訪人還可以按有關規定對信訪事項處理進行滿意度評價,對有權處理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同時,《辦法》強調,縣級以上相關信訪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督察督辦的責任,對於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造成民眾越級訪的,要提出改進建議,並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對於在受理辦理、複查覆核中出現的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弄虛作假等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據張恩璽介紹,國家信訪局正在制定考核評價省級信訪工作的辦法,進一步壓實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責任。
實行逐級走訪,有助於減少信訪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實行逐級上訪,而不受理越級上訪,旨在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這不是限制公民信訪權利,而是要更好地實現公民信訪權利。”張恩璽表示,《辦法》為有權處理機關和來訪民眾指明了一條步驟清晰、要求明確的路徑,引導民眾變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多頭上訪為就地反映問題,有助於減少民眾的信訪成本,有利於提高信訪工作效能,構建規範、有序的信訪秩序,為實現公民信訪權利營造了良好的環境。
實行逐級走訪,讓基層解決本地的信訪問題,會不會削弱解決問題的力度?對此,國家信訪局表示,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把大量民眾反映的問題解決在當地,這充分證明絕大多數信訪問題發生在基層,基層有責任、也有能力解決。
“實行逐級走訪,並不意味著只讓基層解決本地的問題。”張恩璽表示,《信訪條例》和《辦法》明確規定,來訪人既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機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提出來訪事項,民眾在兩個行政層級內具有選擇權。來訪人不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查、覆核。如果處理意見確有不當,上級機關也會依法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