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接待民眾來訪工作規則

為維護來訪民眾的合法權益,規範來訪接待工作,提升接待工作效能,根據《信訪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民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以及《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等法規檔案,制定本規則。

國家信訪局接待民眾來訪工作規則
為維護來訪民眾的合法權益,規範來訪接待工作,提升接待工作效能,根據《信訪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民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以及《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等法規檔案,制定本規則。
一、工作職責
負責接待國內民眾和境外人士等來訪工作;反映民眾來訪中的重要信息;轉送、交辦、督辦重要來訪事項;指導協調處理地方、部門接待來訪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協調處理民眾來京集體訪,參與非正常上訪處置,維護接待室秩序;指導檢查地方和部門民眾來訪接待工作。
二、受理範圍
(一)對下列來訪事項予以受理
1.對中央國家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
2.已經中央國家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受理,但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或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未落實的;
3.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或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未落實,且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未履行督辦職責的。
(二)對下列來訪事項不予或不再受理
1. 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2. 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 應當但未經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能部門受理辦理的;
4.已經受理且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5.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且在複查(覆核)期限內的;
6.對複查覆核意見不服,但未經省級人民政府複查覆核機構審核的;
7.已經省級人民政府複查覆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查覆核終結備案的;
8.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請複查(覆核)的;
9.2005年5月1日前已經辦結,且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
三、工作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預防和化解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公開、便民的原則;
堅持雙向規範的原則。
四、工作程式
(一)登記
對所有來訪,依據全國信訪信息系統逐一核實、登記。對屬於受理範圍內的來訪事項,發《來訪人員登記表》,加蓋日期編號和接談印章,填寫接談員代碼。對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來訪事項,依法按政策進行教育疏導,不發《來訪人員登記表》。
(二)接談
接談人員要核對來訪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閱看《來訪人員登記表》和相關材料,聽取來訪人的陳述,詢問有關情況,核實來訪登記內容,在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中錄入以下內容:來訪人反映問題的主要情節及要求;來訪人以往的信訪過程和處理情況;重複訪的原因;來訪人的異常、過激言行;與有關地方或部門溝通、研究來訪問題的情況。對當天未談完或需來訪人補充材料的,可作約談處理。
(三)辦理
對屬於受理範圍的來訪事項,根據實際情況,按來訪事項辦理程式轉送、交辦有關部門或地方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收到來訪事項,應當調查核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書面答覆來訪人。
(四)督查督辦
對已經中央國家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受理,但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或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未落實的;來訪人未在《信訪條例》規定期限內,收到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或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未落實,且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未履行督辦職責的,進行督查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督查督辦可通過電話、發函、會商、約談、實地督查等方式進行。
(五)匯報材料的審核
對交辦來訪事項的匯報材料,要進行認真審核,重點審核所報事項與交辦事項、呈報單位與交辦的承辦單位是否一致,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正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並落實到位,有無來訪人的簽字意見等。
(六)來訪人訪後信的處理
對來訪人的訪後信,需辦理的,按照本規則辦理來訪事項的有關規定辦理;需留存的,併入來訪檔案;內容不清、無實際意義的或重複來信,統一存放。
五、特殊情況處理
(一)異常情況處置
來訪人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置:
1.在國家信訪局機關周圍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來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上訪或者以上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二)來訪人患病情況的處置
1.來訪人在接待過程中患病需緊急救治的,應迅速通知醫務人員到場,必要時送醫院急救。
2.來訪人患有惡性傳染病的,應迅速通知北京市衛生局處置。
以上兩項處置費用原則上由來訪人承擔。
(三)其他
來訪人贈送中央領導同志的禮品,原則上予以婉拒、不予接受。
來訪人上訪期間的食宿、交通等費用自理。
六、工作紀律
接待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信訪局各項工作紀律,不得接受來訪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與來訪人或者來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接待工作人員應當迴避,不得干預接待工作或擅自辦理來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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