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

2015年1月4日,《四川日報》第4版公布《四川省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該《辦法》共15條,由四川省信訪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信訪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布時間:2015年1月4日
檔案內容,辦法,

檔案內容

2015年1月4日,《四川日報》第4版公布《四川省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

辦法

四川省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規範工作程式,壓實首辦責任,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國信發〔2014〕13號)等有關法規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初信初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法定渠道採用書信、網上投訴、電話、走訪等形式,首次向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縣級以上有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活動。
通過法定渠道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所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稱初信初訪事項。
第二條 初信初訪辦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實行法定途徑優先,實行首辦負責制。
第三條 各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式、期限,負責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人提出的初信初訪事項,並進行協調、督辦。各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涉及多個部門的信訪事項,應確定承辦部門後分頭交辦。
各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機關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式、期限,負責受理、辦理法定職權範圍內的初信初訪事項,並書面答覆信訪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信訪人首次向本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本級或上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首次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信訪人向不同機關或同一機關的不同部門提出信訪事項的,先行收到的機關或部門先行受理,並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有權處理機關應按職責分別受理;對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應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提出,受理情況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四條 對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初信初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初信初訪事項,各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機關不予受理,按有關規定登記後轉有關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對採用走訪形式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初訪事項,按照《四川省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處理。
第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機關收到初信初訪事項,應及時在信訪信息系統中錄入信訪人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投訴請求、意見建議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等主要內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觀、準確。對未實名提出的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各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機關不予受理;對實名要素不全的,應採取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完善相關要素,確實無法告知信訪人的,作無效信訪事項留存處理。
第六條 各級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按照“統一交辦、歸口辦理”原則,充分利用信訪信息系統等平台優勢,加強統籌協調,避免多頭交辦和重複交辦。
第七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初信初訪事項,應在15日內區分不同情況,按下列方式處理,對具備回復條件的,要以電話、書面函件、電子郵件等形式向信訪人反饋:
(一)對投訴請求類初信初訪事項,轉送、交辦給有權處理機關辦理。
(二)對意見建議類初信初訪事項,其中有利於完善政策、改進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上報本級人民政府作為決策參考,或轉送有權處理機關研究。
(三)對揭發控告類初信初訪事項,按照紀檢監察工作相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報送有關負責同志或轉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處理。
(四)對情況重大、緊急的初信初訪事項,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決定。
對省委書記、省長信箱等初信初訪事項,分別按“省委書記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程、“省長信箱”來信辦理工作規則等有關要求辦理。
第八條 有權處理機關收到初信初訪事項,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向信訪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書。
對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和人事分離、人戶分離、人事戶分離的初信初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和“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有關工作規範明確的原則和程式劃分責任、受理辦理。
第九條 有權處理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辦理初信初訪事項,向信訪人出具處理意見書,並告知請求複查(覆核)的期限和機關;依照《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做好複查(覆核)工作,並出具複查(覆核)意見書。
有權處理機關出具的是否受理告知書、處理意見書、延期告知書、複查(覆核)意見書應當要素齊全、格式正確、事實清楚、依據充分,並及時送達信訪人或有關人員,嚴格履行簽收等手續。相關文書及送達憑證均要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按期向交辦機關反饋處理意見、督促處理意見的執行,並做好信訪人的政策解釋和教育疏導工作。
第十條 對覆核終結後,信訪人仍反覆纏訪鬧訪的案件,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機關不再受理,要建立第三方評查、專家評審等制度,擴大信訪事項知曉面,提高民眾滿意度。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應為信訪人查詢初信初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對納入滿意度評價範圍的初信初訪事項的辦理過程、處理結果,應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予以公開,以便於信訪人依據查詢憑證查詢並作出評價。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辦本級和下級有權處理機關初信初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對不按規定登記錄入、應當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式受理辦理、不反饋辦理結果或不執行處理意見的,民眾評價“不滿意”且確因工作不當引發信轉訪、重複信訪或越級走訪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四川省信訪工作約談制度(試行)》《四川省信訪工作責任倒查辦法(試行)》等法規檔案,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初信初訪事項應當但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前款所依照的法規檔案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定期考核同級行政機關和下一級機關的初信初訪辦理工作,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有關考核情況。各市(州)、縣(市、區)委群工局(信訪局)制定信訪工作具體考核意見或辦法,應加大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考核比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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