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程式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程式規定》在1989.09.2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9.29
  • 實施時間:1989.09.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起草,第三章 審定,第四章 公布,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提高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下列地方性法規草案:
(一)法律規定由省制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規;
(三)省人民政府根據四川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認為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規章:
(一)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二)省人民政府在職權範圍內根據四川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認為需要制定的規章。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體現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和符合四川實際情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章 起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據四川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廣泛徵求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意見,編制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實際需要,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法建議,並明確完成各項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時間。
第六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立法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據改革和建設形勢發展的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第七條 列入立法規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一般由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起草。重要的或綜合性的,也可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部門應組成有分管領導同志參加的起草小組負責起草。草案與幾個部門工作緊密聯繫的,由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組成起草小組負責起草。
第八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一般應明確立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主管部門、具體規範、處罰規則、解釋權屬、施行日期。
第九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用條文表述。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也可分節。條下可以分款,款不冠數字;款下可以分項,項冠以帶圓括弧的中文數字;項下可以分目,目冠以阿拉伯數字。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當結構合理,邏輯嚴密,概念準確,文字簡明。
第十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與現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相銜接。
第十一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必須反覆、深入地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地方的意見,向有關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諮詢,進行可行性論證。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涉及幾個部門工作的,應取得一致意見。
第十二條 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的,起草部門應同時進行實施細則或辦法的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成後,應寫出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意義,起草的依據和經過,有關部門、地方意見是否一致,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成後,應經起草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並由並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兩個以上 (含兩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分別經各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並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

第三章 審定

第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由起草部門按照公文處理程式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並應附送起草說明和有關依據、參考資料。
第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審查。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審查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過程中,發現未按公文處理程式報送的,退回起草部門按程式報送;發現未附送起草說明和有關依據、參考資料的,通知起草部門補送;發現未徵求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退回起草部門徵求意見後再報送;發現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政策有牴觸的,退回起草部門修改後再報送。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審查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過程中,應當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地方的意見。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召集有關部門、地方進行協調;經協調仍有爭議的,應報請省人民政府協調商定。
有關部門、地方收到徵求意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後,應認真組織研究,按時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收到參加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協調會議通知後,應準備意見,準時出席會議。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對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查終結,應寫出審查報告,並連同審查修改後的草案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時,由起草部門負責人作起草說明,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人作審查說明。
第二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省長簽署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條 規章草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省長簽署省人民政府令發布。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規章,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發布並將正式文本報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法制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由《四川日報》和《四川政報》全文公布。
第二十四條 規章發布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按規定向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的,有關部門應在地方性法規、規章發布後發布實施細則或辦法,並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法制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修改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修正案,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日發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經濟法規性檔案起草送審程式的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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