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1984年12月2日)

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掀起了經商的熱潮,一些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紛紛下海經商,興辦公司和經濟實體。1984年10月《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後,一些幹部利用職務便利,買空賣空為個人謀利,引起人民民眾強烈不滿。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強調黨政機關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團費、老幹部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在職幹部自籌資金,自辦企業或與民眾合辦企業,不得在經濟利益上與民眾興辦的企業掛在一起;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不允許黨政機關通過興辦企業取得收入自定工資標準;不允許離休、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部下的關係和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影響,套購或倒賣國家的緊缺物資等。截至1988年,黨中央和國務院先後發了10個檔案,明確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全國先後三次清理整頓官商不分的公司。經過整頓,共撤銷政企不分和從事倒賣的皮包公司15萬多家。大部分黨政機關開辦的公司、企業停辦或脫鉤,大多數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回到機關或辭去職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