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犯罪活動(1982年3月8日)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同時,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增多,走私販私、貪污受賄、投機詐欺、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等嚴重犯罪活動也有了明顯的增加,在少數地區、少數人員中還相當猖獗。這些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往往是由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的少數人員同社會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結進行的,有時還打著國家或集體的幌子,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領導幹部的支持。1982年3月8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一些有關條款作相應的補充和修改,為打擊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982年4月10日,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講話指出,在實現四個現代化過程中,要有兩手,一手就是堅持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一手就是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根據鄧小平的這一指示精神,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決定》指出,打擊經濟領域的嚴重犯罪活動,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階級鬥爭在經濟領域內的重要表現。在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進行這場堅持共產主義純潔性、反對腐化變質的鬥爭,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敗,關係我們黨和國家的盛衰興亡。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這場鬥爭必然是長期的、持久的。全黨必須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和高度的警惕,統一思想,統一步調,決不能等閒視之,或者各行其是。隨後,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在全國範圍開展起來。截至1983年4月底,全國已揭露並依據黨紀國法立案審查的各類經濟犯罪案件共約19.2萬多件,依法判刑近3萬人,在所涉及的黨員中被開除黨籍的8500多人。追繳贓款贓物合4.1億多元。通過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受到震懾,歪風邪氣有所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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