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創建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12〕94號)和《中共嘉興市委關於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嘉委發〔2013〕35號)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做大做強高新技術產業群,推進產業集聚發展和各產業園區轉型提升,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嘉興市
申報條件,申報與認定,管理機構職責,管理與考核,附則,

申報條件

第一條 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園區)應設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經濟開發區與工業園區、市鎮工業園區及其所屬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工業建設用地範圍內,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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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高新園區應是高新技術產業集聚發展的重要基地,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功能區和孵化器,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擴散的輻射源,各類園區轉型提升的示範區,創新驅動的引領和帶動區。
第三條 申報需要達到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指導思想明確,發展目標和產業布局科學合理,有明確的區域範圍、一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基礎、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切實的環境保護措施。有完善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統計指標體系,配有專(兼)職的行業管理及統計人員和相應的工作協調機構。
(二)園區技工貿總收入100億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40%以上,高新技術服務業營業收入占技工貿總收入的10%以上;產業集聚度高,前2個主導高端產業優勢明顯;從事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比重達到40%以上。
(三)區內集聚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科技型企業、總部企業等,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少於8家。
(四)區內企業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擁有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工程中心不少於15家,區內研發經費占生產總值的比例、研發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每萬名從業人員發明專利擁有量高於全市平均水平。
(五)區內有較完善的工業設計、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中心等創新服務平台,以及技術推廣轉化、檢測、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業投融資等科技創業創新服務體系,科技成果交易活躍、市場化促進成果產業化成效明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結合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建成,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較高。
(六)區內企業綜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備健全的生產、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並做到遵紀守法,照章納稅。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環保工作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七)園區單位土地產值產出強度達到30億元/平方公里以上;主要環境質量指標處於全市領先水平。

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本縣(市、區)發展改革、經信、科技、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商務等有關部門,邀請相關專家對申報主體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論證。
第五條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請,並附創建高新園區的可行性報告、當地政府扶持高新園區及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檔案。
第六條 由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審查有關創建申報材料和論證結論,會同市相關部門對申報園區的區域規劃、發展目標、產業基礎和產業布局等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由市政府予以批覆,並授予“嘉興市**(主導產業名稱)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稱號,正式掛牌。

管理機構職責

第七條 市科技局歸口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市高新園區培育建設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科技政策、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高新園區的總體發展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指導高新園區的綜合配套改革;
(三)指導高新園區開展國內外科技經濟合作與交流;
(四)負責高新園區的申報審核、管理和考核。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當地高新園區建設的領導,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把高新園區的建設與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訂高新園區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高新園區的管理、指導和協調;
(二)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制訂促進高新園區發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建立有利於高新園區發展的管理體制,協調各有關部門支持高新園區的建設。
第九條 縣(市、區)科技局對當地高新園區進行以下管理:
(一)對高新園區的發展方向以及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參與高新園區管理;
(三)與高新園區管委會共同審定進區企業;
(四)協助高新園區引進人才和項目。
第十條 高新園區管理委員會是高新園區的日常管理機構,由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設立,負責對高新園區的統一建設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省、市和當地有關高新園區的政策、法規;
(二)擬訂、實施高新園區產業發展規劃;
(三)根據高新園區的發展方向,負責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
(四)與縣(市、區)科技局共同審定進區企業;
(五)建立完善的統計、信息系統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要的支撐服務體系;
(六)培育區內高新技術企業。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建立統計通報制度,定期通報排序。各高新園區要科學、準確採集有關數據和信息,定期向嘉興市科技局上報。經匯總梳理綜合後,定期對各高新園區有關指標數據進行排序通報。具體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建立考核與評價制度,動態評價,優勝劣汰。由嘉興市科技局牽頭組織,每年對批准掛牌的市級高新園區進行一次考核評價,具體考核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另行制訂。各市級高新區管委會應於每年的三月底以前向市科技局上報上一年度的考核自查報告。在各高新區考核自查的基礎上,市科技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和高新園區所在地政府,進行有重點的實地檢查,然後按照各高新園區的綜合得分,排出全市高新園區的位次。
第十三條 對各個高新園區的考核評價結果報經嘉興市政府同意後,向市有關部門和高新園區所在縣(市、區)政府通報。對評價排序前3位(或考核優秀)的市級高新園區,予以通報表揚,對評價排序末位或考核不合格的市級高新園區,給予黃牌警告,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或排名末位的市級高新園區,予以摘牌,取消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稱號。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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