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無錫市特色產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1〕353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特色產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無錫市特色產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12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產業結構、促進產業集聚、提升產業層次,促進特色發展,提升我市工業經濟的整體競爭力,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產業升級行動計畫的通知》(錫委發〔2011〕51號)和《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製造業競爭力提升工程的意見》(錫委發〔2011〕6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色產業集聚區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造業領域中重點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支柱產業,主導產業突出,技術水平領先,公共服務完善,發展潛力較強,高效集聚了同類企業或產業鏈企業的工業園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中的園中園。
第三條 特色產業集聚區按建設方式分為規劃新建和改造提升兩種類型。規劃新建型是指2010年底前園區內建成面積占規劃面積在20%以下的特色產業集聚區;改造提升型是指利用原有工業集中區,通過結構調整、產業置換等方式改造升級的特色產業集聚區。
第四條 特色產業集聚區的認定工作由市經信委、發改委、科技局、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安監局等部門組成的無錫市特色產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集聚區管理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聯絡工作由市經信委負責。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特色產業集聚區採取自願申報、評審確定的認定辦法,由集聚區管理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申報審核。特色產業集聚區的申報名稱須體現主導產業特色。
第六條 申報的特色產業集聚區應是產業層次高、創新水平高、承載能力強和轉型升級環境優的工業園區。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規劃新建型
1.產業定位明確,發展規劃科學。主導產業定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產業導向目錄,在未來5年內具有較大發展前景的高科技產業。已制訂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集聚區發展規劃,規劃邊界清晰,經專家論證和通過集聚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並報所在市(縣)、區政府批准。
2.主導產業突出,規模效應初現。集聚區主導產業已形成特色優勢,主導產品在全國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主導產業銷售收入占集聚區總銷售的比重在50%以上;銷售收入在30億元以上,並具有2家以上銷售收入超5億元的企業。
3.創新能力較強,發展速度較快。主導產業技術含量高,骨幹企業工藝技術和裝備先進,在關鍵領域掌握核心技術和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擁有省級研發機構,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在3%以上,新產品銷售率達到20%以上。申報前2年,主導產業工業投入、工業產值和現價工業增加值增速均在20%以上;畝均投資超過省行業投資強度標準,工業建築容積率達到1.0以上,其中,標準廠房容積率在1.2以上。現價工業增加值率在25%以上,年畝均營業收入在300萬元/畝以上,年畝均工業增加值在50萬元/畝以上。
4.發展空間較大,環境設施完善。集聚區規劃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具有一定的大項目落地空間;設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開發管理機構,依法用地,產權清晰,具有較為完善的各類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
5.節能減排達標,實施計畫明確。集聚區實施集約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單位工業“三廢”排放、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全部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單位產值能耗、水耗處於同行業先進水平,實施污水集中處理,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強制清潔生產企業審核實施率達到100%。已制訂了科學可行的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平台等分年度建設發展計畫和相應的保障措施;所在地政府在發展規劃、財政政策、政務服務和人才培養等方面也明確了相應的扶持政策。
(二)改造提升型
1.規劃符合度高,集聚程度較強。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省市產業導向目錄,集聚區規劃邊界清晰,並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集聚區已擁有30家以上主導產業或產業鏈企業,主導產業銷售收入占集聚區銷售總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具有集群發展特徵,
2.規模優勢明顯,投入產出率高。集聚區規劃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主導產業屬於傳統優勢產業的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以上,並具有3家以上銷售超10億元企業,主導產業屬於新興產業的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以上,主導產業超億元企業達到5家以上,在省、市所占份額較高,已形成一定的比較優勢。主導產業畝均投資超過省行業投資強度標準,工業建築容積率達到0.8以上,其中,標準廠房容積率在1.2以上。年畝均營業收入在200萬元/畝以上,申報前2年的年均增幅在10%以上;年畝均工業增加值在40萬元/畝以上,申報前2年年均現價增幅在15%以上;
3.科技水平較高,品牌效應顯著。主導產業技術含量高,骨幹企業工藝技術和裝備先進,在關鍵領域掌握核心技術和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特色產業集聚區規模以上企業具有中級及中級技術以上職稱人員比重在10%以上,擁有3家以上國家和省級研發機構,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在2.5%以上,新產品銷售率達到15%以上,現價工業增加值率在20%以上。主導產品質量處於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已形成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區域品牌,主導產業有較大的市場影響力,擁有5隻省級以上品牌產品和馳(著)名商標,參與主導產業行業標準的制訂或擁有行業標準組織。
4.節能減排達標,服務體系完善。集聚區切實實施集約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單位工業“三廢”排放、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全部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單位產值能耗、水耗處於同行業先進水平,實施了污水集中處理,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強制清潔生產企業審核實施率達到100%。特色產業集聚區建立了公共資源共享機制,已建設共性技術研發、產品(原材料)檢測、倉儲物流和信息共享、資本運作等公共服務平台,為集聚區內的企業提供了公共配套服務。
5.管理規範高效,升級措施紮實。集聚區設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開發管理機構,依法用地,產權清晰,具有較為完善規範的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有專業的招商、環保、安全等管理機構或人員,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地向集聚區管理辦公室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制訂了集聚區升級計畫和相應的保障措施,所在地政府也制定明確的扶持政策、採取積極的支持措施。
第七條 認定程式。特色產業集聚區的認定按如下程式進行認定:
(一)單位申請。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條件的工業園區,向所在市(縣)、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無錫市特色產業集聚區認定申請書》;
2.特色產業集聚區管理服務機構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3.特色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
4.特色產業集聚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審查(審批)意見;
5.所在地市(縣)、區政府批准實施“特色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規劃”檔案;
6.特色產業集聚區內企業清冊;
7.有關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達標方面的證明材料,強制清潔生產企業審核證明;
8.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標準組織批覆檔案、省級以上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複印件;
9.已建成研發設計、檢驗檢測、信息網路、倉儲物流等公共服務平台清單;
10.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基地扶持發展的政策性檔案複印件;
11.其他相關資料。
(二)初審。由所在市(縣)、區經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報所在市(縣)、區政府同意蓋章後,報集聚區管理辦公室。
(三)審核。集聚區管理辦公室收到通過各市(縣)、區初審的特色產業集聚區上報材料後,組織各成員單位並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和必要的實地論證,提出予以認定或不予認定的審核意見。
(四)公示。對通過集聚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審核予以認定的特色產業集聚區將在無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周。
(五)認定。對通過審核和公示的特色產業集聚區,由集聚區管理辦公室報無錫市人民政府正式下發認定檔案,並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八條 對審核認定的特色產業集聚區,由無錫市人民政府授予“無錫市×××(產業名稱)特色產業集聚區”牌匾及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管理與評價
第九條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經市級認定的特色產業集聚區,發生範圍變更、區域調整等情況應及時報集聚區管理辦公室備案。並按無錫市特色產業集聚區統計辦法(另行制訂)定期向集聚區管理辦公室報送重大項目建設、新增重點企業和集聚區發展等情況的特色產業集聚區統計報表。
第十條 實行驗收評價制度。由集聚區管理辦公室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評價標準”每2年組織1次定期驗收評價,並將評價意見予以反饋和公布。對評價不合格的特色產業集聚區,提出整改意見,連續兩次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特色產業集聚區資格,收回《無錫市特色產業集聚區證書》和頒發的牌匾,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評價標準:
(一)產業聚集程度。產業集聚區內企業從事主導產業比重每年提高5個百分點。
(二)產業發展規模。特色產業集聚區銷售收入年均增速比全市規模以上企業銷售收入增幅高5個百分點以上,主導產業年工業投資增速高於全市平均增速5個百分點。
(三)投入產出強度。主導產業畝均投資超過省行業投資強度標準,特色產業集聚區年畝均營業收入增幅在10%以上,年畝均工業增加值增幅高於畝均營業收入增幅。
(四)技術創新力度。研發機構、專利授權數量逐年增加,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新產品銷售率逐年提高。
(五)區域品牌建設。特色產業集聚區應制定區域品牌建設計畫,整合資源,積極開展區域品牌的策劃、宣傳、推廣和保護工作。
(六)公共服務平台。特色產業集聚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成計畫目標,對服務企業面和服務質量逐年提高。
(七)建設發展計畫(規劃新建型集聚區)或轉型升級計畫(改造提升型集聚區)完成情況及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園區管理制度。特色產業集聚區制定了健全的園區管理制度,按時上報相關報表。園區的消防、環保、安全生產符合有關規定,未發生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較大和重特大事故。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特色產業集聚區可獲得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範區的申報資格,享受國家財政部產業集聚的相關政策扶持。優先申報兩化融合示範區和“兩化融合”產業服務示範園。
第十三條 通過認定的特色產業集聚區內企業主導產業項目優先享受市產業升級類扶持資金的資助,並在扶持額度上給予傾斜。
第十四條 通過認定的特色產業集聚區優先獲得供地指標。區內主導產業企業的建設項目優先予以規劃審批和供地。
第十五條 特色產業集聚區內主導產業重點企業在申請重要電力客戶時予以優先,優先獲得資金授信和擔保。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和市產業發展規劃,主導產業具有一定優勢(主導產業占比20%以上),但目前尚不完全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標準的園區,列入市特色產業集聚區培育名單,2014年前可參照本辦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特色產業集聚區認定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