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居務公開實施辦法

《嘉定區居務公開實施辦法》是嘉定區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為進一步規範本區的居務公開工作、加強居民民眾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民主監督、促進基層民主建設和加強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定區居務公開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嘉定區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本區的居務公開工作,加強居民民眾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民主監督,促進基層民主建設和加強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及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滬委發[2014]14號)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居務公開,是指社區居民委員會向居民公開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項和社區建設、社區管理中的有關事務,以及協助政府公開政務的一項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區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四條 公開原則
居務公開應當時間、內容、形式、程式規範,居民滿意。
第五條 公開內容
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項和社區建設、社區公共管理事務,都應當向居民公開,接受居民監督。下列事項應當公開:
(一)按任期公開
1.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及各項自治制度;
2.居民會議的議事規則及操作流程;
3.社區居民委員會任期工作目標、成員分工;
4.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及下屬各專業委員會成員組成、工作職責;
5.社區監督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按年度公開
6.社區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社區監督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7.社區實事工程及完成情況;
(三)按季度公開
8.申領最低生活保障金、糧油幫困卡人員名單;
9.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的結果及實施情況、社區熱點問題解決情況;
(四)按月公開
10.社區居民委員會經費收支情況;
(五)及時公開
11.居民會議對重要社區事務作出的決議及落實情況;
12.社區慈善募捐情況;
13.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內容。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業委會、物業管理部門向業主公開各項收費標準、依據、資金使用情況及其他居民關心的內容,並協助有關部門公開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
第六條 公開形式
以下幾種形式在居務公開中同時採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居務公開欄公開(第五條第3、5、6、7、8、9、10、11、12、13項);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上牆公開(第五條第2、4項);
(三)印發材料上門到戶及利用網路等形式公開(第五條第1項);
(四)居民會議公開(第五條第5、6、7、8、9項);
第七條 公開程式
(一)居務公開前,由居務公開工作負責人督促有關方面準備好所有公開內容的書面材料;
(二)社區監督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核,通過後由社區監督委員會主任逐項簽字;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開;
(四)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認真聽取居民對居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研究,作出答覆。
第八條 公開欄設定
居務公開欄設定在居民主要出入便於閱看的場所,位置固定,面積能容納所有公開內容,版面整齊、美觀。為了便於居民了解居務公開時間,及時閱看公開內容,每個月的十日為居務公開欄公開日。
第九條 監督機構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社區監督委員會,負責居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社區監督委員會由居民會議推選五至九人組成,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法律知識的人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社區監督委員會成員。社區監督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可以列席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
第十條 監督措施
社區監督委員會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各項制度;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議、決定情況和居務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時作出答覆。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與居民會議決定相違背,經指出後仍不糾正的,社區監督委員會可以提議召開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提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居民會議就有關事項進行討論。
社區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向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社區監督委員會決定事項,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一條 工作檔案
居務公開建立文書檔案,以備查閱。居務公開檔案按年度、公開時間順序和檔案工作規範要求裝訂成冊,次年第一個月公開上年內容的材料歸入上一年度。居務公開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於六年。
第十二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區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嘉定區居務公開實施辦法》(嘉府[2000]16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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