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簡介 家庭狀況 斯蒂格勒是移民的第二代,出生在美國
華盛頓 州的
西雅圖市 ,出生時他的父母都已經獲得公民權。父親是第一代的
德國 移民,母親則是第一代的
匈牙利 移民。斯蒂格勒先後得到西雅圖
華盛頓大學 商學院企業管理學學士(1931年)、
西北大學 企業管理學碩士(1932年)和
芝加哥大學 的
博士 學位(1938年)。
教執生涯 斯蒂格勒的教執生涯首先是從愛達荷大學開始的,從1936年至1938年擔任助理教授。1938年至1946年任教於明尼蘇達大學,當中於1941年升為正教授。1946年,斯蒂格勒得知他的母校芝加哥大學希望他參加教授徵選的面試,跟他同一天前來應徵的另一位教授候選人是
米爾頓·弗里德曼 。結果,由弗里德曼獲得了這僅有一個的教授缺額。落選的斯蒂格勒來到布朗大學短暫地任教一年至1947年。1947年至1958年任教於哥倫比亞大學,這段時間斯蒂格勒的經濟思想趨於成熟。1958年芝加哥大學再度有一個教授缺額,斯蒂格勒終於得償所願被聘為正教授,其後在芝加哥大學裡經歷了芝加哥經濟學派引領風騷的二十年多個年頭。1977年在斯蒂格勒的指導下創立了“芝加哥大學經濟與國家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y and the State)並出任該所主任。1981年斯蒂格勒從經濟系教授職上退休,但持續擔任研究中心主任至1991年去世為止。
斯蒂格勒 在斯蒂格勒的早期學術生涯中,他對經濟學的許多領域都感興趣。在1938年,他著手於價格理論方面的研究並發表著作。他在
芝加哥大學 負有盛名的《政治經濟學期刊》上發表了他的第一篇論文《社會福利和差額價格》。不久,他就著手撰寫他的第一本專著《競爭價格理論》(1942年)。1946年,他又推出了《價格理論》。
當時,他剛剛定居於艾姆斯,完成了他的博士論文,於1938年獲得芝加哥大學哲學博士學位。這時,他已在
愛達荷大學 任教兩年。這時,弗雷德里克·加弗邀請他去
明尼蘇達大學 任職,他接受了。在這裡,他與弗朗西斯博士和阿瑟·馬吉特共事。
教學生涯 1947年,斯蒂格勒開始了在
哥倫比亞大學 長達11年之久的教學生涯。
1958年,斯蒂格勒被認命為芝加哥大學商業研究生院美國制度查爾·R·沃爾格林講座的教授。這樣,他就開始了在這所大學的長期任職生涯。在此期間,他與米爾頓·弗里德曼一道,幫助領導了主張自由市場經濟的芝加哥學派,這個學派由於重視貨幣主義和降低政府作用而聞名於世。
1957——1958年,斯蒂格勒離開了芝加哥大學赴
加利福尼亞 斯坦福的行為科學高等研究中心進行為期一年的研究工作,他與肯尼思·阿羅、梅爾文·里德、米爾頓·弗里德曼和羅伯特·索洛一起度過了他在回憶中所稱的“輝煌的一年”。這些人中除里德外,後來全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
斯蒂格勒在1971—1974年擔任安全投資保護委員會副主席,1969—1970年擔任
尼克森 總統的法規管理改革顧問,這使他有機會將他在法規管理上的學術成果套用於公共政策上。 在以後的日子裡,一系列重要的學術任命和職務頭銜接踵而來,這是由於他的成就被世人認識而致。1964年,他被選為美國經濟協會主席。1974年,他成為享有盛名的《政治經濟學》雜誌的編輯。一年後,他被選為美國全國科學院成員。
1977年後任芝加哥大學國家經濟研究中心負責人。自1947年開始,一直兼任國家經濟研究局的高級研究員。1982年,斯蒂格勒獲得了經濟學最高榮譽諾貝爾經濟學獎。
在70歲的這一年,斯蒂格勒進入了安逸的半退休生活,他擁有了較多的時間從事他所喜歡的業餘愛好:收集書籍、攝影、木刻和打
高爾夫球 。他放棄了大學的領導崗位,但被命名為查爾斯·W·沃爾格林傑出榮譽退休教授。
著作 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專心地做一個知識分子,投身於“枯燥”的經濟學研究是一件愜意並具獨特刺激性的生活,他有意避開能使他離開學術的一切非學術的職業和活動。他從教學研究和學術交流中獲得了無窮的樂趣,也留下許多有價值的著作。歸納一下有:《工業價格的行為》(合作,1970年)、《現代人和他的公司》(1971年)、《公民和國家》(1975年)、《現代人和他的公司》(1971年)、《公民和國家》(1975年)、《作為傳道士的經濟學家,及其他論文》(1982年)。
喬治·斯蒂格勒 信息經濟學 微觀學代表人物
斯蒂格勒是芝加哥學派在微觀學方面的代表人物,他是信息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他認為消費者在獲得商品質量、價格和購買時機的信息成本過大,使得購買者既不能,也不想得到充分的信息,從而造成了同一種商品存在著不同價格。斯蒂格勒認為這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的市場和市場現象,並不需要人為的干預。斯蒂格勒的觀點更新了
個體經濟學 的市場理論中關於一種商品只存在一種價格的假定。在研究過程中,斯蒂格勒還把這種分析延伸到勞動市場。這些研究建立了一個被稱“信息經濟學”的一個新的研究領域。
喬治·斯蒂格勒 批評社會管制政策
斯蒂格勒的另一貢獻是對社會管制政策的精闢批評,他力圖論證“看不見的手“在當代仍或獲得良好的效果,而政府管制則常常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他主張實行自由市場制度,反對壟斷和國家干預。他是被稱為“管制經濟學”的新的重要研究領域的主要創始人。
弗里德曼 讚譽斯蒂格勒是“以經濟分析方法來研究法律與政治問題的開山祖師”。
學說主張 研究方向 斯蒂格勒是“
訊息經濟學 ”該研究方向的提倡者之一,自其論文〈訊息經濟學〉於1961年發表至今,該研究已經成為今日經濟學科中的顯學,近年來產生過很多位
諾貝爾經濟學獎 得主。 斯蒂格勒在非經濟學專業的讀者當中也很有知名度,他經常對公共政策發表意見因而被政治人物所引用。其最為人所知悉的貢獻便是證明“自由的市場機制”至今仍是最有效的模式,並且使用
計量經濟學 新進的研究成果,舉出很多政府為了提高效率而做的管制其結果要不是毫無幫助就是產生反效果。
喬治·斯蒂格勒 人格魅力 斯蒂格勒也是一個頗受尊敬的經濟學史家,1977年任美國經濟學史學會(History of Economics Society)會長。
在
芝加哥經濟學派 中,斯蒂格勒的實證性格為學派帶來了理性討論的氣氛。他繼承了恩師法蘭克·奈特將經濟學視為科學的強烈求真欲望,身為一個新古典經濟學者斯蒂格勒卻能夠反對新古典經濟學的本位主義。當經濟學的研究者將弗里德曼與斯蒂格勒這兩位芝加哥經濟學派第二代人物做比較時,多會注意到弗里德曼的好辯、爭勝跟辯才無礙,相較之下斯蒂格勒則顯得幽默、溫和與實事求是。因此斯蒂格勒偶爾會贏得來自不同陣營者的賞識。
主要著作 《價格理論》(The Theory of Price),1946年,
麻省理工學院 出版社 《訊息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1961年載於《政治經濟學期刊vol.69 》
《知識份子與市場》(The Intellectual and the Market Place),1963年
《經濟學史論文集》(Essays in the History of Economics),1965年,芝加哥大學出版
《人民與國家:管制經濟學論文集》(The Citizen and the State:Essays on Regulation),1975年,美國芝加哥大學出版。中文版:1994年,
台灣 遠流出版社
《經濟學布道家》(The Economist as Preacher),1982年,美國芝加哥大學出版社。中文版:1993年,台灣遠流出版社
《史蒂格勒自傳:一個不接受管制的經濟學家》(Memoirs of an Unregulated Economist),1988年,美國基礎讀物出版社(Basic Books)。中文版:1994年,台灣遠流出版社
管制經濟學 第十四屆獲獎者喬治·斯蒂格勒——“信息經濟學”和“管制經濟學”的創始人
喬治·斯蒂格勒長期從事有著鮮明
經驗主義 導向的研究工作,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其中尤以在市場活動研究和
產業結構 分析中所做的貢獻最為重要。他的研究工作之一是調查經濟立法如何影響市場。他對經濟立法效力的研究使得管制立法的產生,並為經濟學研究開創了一個全新的領域。斯蒂格勒的成就確立了他在市場及產業結構套用研究中的領導地位。由於斯蒂格勒研究的突出特色,他還被公認為是“
信息經濟學 ”和“
管制經濟學 ”的創始人,同時也是經濟學和法學交叉研究的帶頭人之一。
喬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
斯蒂格勒1911年1月11日生於美國華盛頓州雷登的西雅圖郊區。在美國經濟大蕭條即將到來之時,他進入了華盛頓大學,並於1931年獲得工商管理學學士學位。大學畢業後,來到西北大學攻讀碩士學位,畢業後,斯蒂格勒進入
芝加哥大學 。1936年離開芝加哥來到艾姆斯地區的依阿華州立大學任助理教授。
主要學術貢獻 研究公共管制政策
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期開始,斯蒂格勒就對一些公共管制政策進行研究,諸如:各州的公用事業委員會對電價的管制、證券管理委員會對發行新股的管制以及反托拉斯法等。斯蒂格勒之所以會從事這方面的研究,是因為斯蒂格勒對經濟學界普遍的做法——把法律條文視同實務運作——深表懷疑。斯蒂格勒的研究發現常常頗令人詫異:電力事業的管制並沒有幫助到家庭用戶;而對發行新股的管理,也並沒有幫助到購買這些股票的孤兒寡婦。
提出問題
斯蒂格勒直到很晚才提出了一個最明顯的問題:為什麼會有公共管制?斯蒂格勒嘗試從不同團體的成本效益來看問題。這樣的分析法,顯然和主流的政治學研究方法不符。後者認為,引進管制政策,只是單純地表示立法當局回應高漲的公眾需求,以保障公共利益。而追溯公共需求的起源、則是因為某種社會之惡的存在與滋長,導致力主改革的人士希望喚起社會大眾的注意。然而這種所謂的“公共利益”理論,難以說明保護性關稅或是農村方案等措施,更無法解釋政策制定的時機,例如,為何社會安全制度會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開始實施,而不是十九世紀九十年代或二十世紀五十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