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落實糧食流通、地方儲備糧油和物資儲備管理的辦法、措施和方案。
(二)提出地方儲備糧油和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負責編制糧油、棉花、食糖、食鹽等重要商品儲備、輪換和投放計畫;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油、棉花、食糖、食鹽等物資儲備、輪換和日常管理;承擔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管理工作,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
(三)負責地區地方儲備糧油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研究提出地方儲備糧油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建議。承擔糧食檢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承擔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軍民融合工作。
(四)組織實施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五)根據糧食和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統一負責儲備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擬定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國家、自治區及地區投資項目。
(六)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和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七)負責糧食流通行政管理、行業指導,起草糧食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執行並監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糧食流通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八)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督查、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材料的撰寫和審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安全生產、保衛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黨的建設、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黨的建設,研究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有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等制度、辦法的執行;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管理相關資金,承擔內部審計;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務管理和內部監督審計;參與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和糧食專項資金。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糧食和物資儲備科。提出地方儲備糧油、棉花、食糖、食鹽及救災物資等(以下簡稱糧物)總體布局、規模和收購、銷售、輪換計畫以及加強地方儲備糧物管理的意見建議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糧食購銷政策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指導標準,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牽頭負責糧食流通統計工作;承擔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研究提出健全物資儲備體系、物資儲備規劃、計畫的建議,承擔中央、自治區及地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管理工作,負責糧物儲備統計及日常管理,研究提出糧物的輪換建議。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
(三)倉儲與產業發展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糧食產業發展規劃建議,提出產業化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產業化相關工作;負責糧油加工行業管理及全地區糧油加工業的相關統計;負責糧食行業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擬定軍糧供應計畫、網點布局規劃和建設的建議意見,負責軍糧供應站資格、軍糧供應委託代理資格前期認定工作。研究提出地區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品種目錄的建議,執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糧食流通、加工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中央、自治區和地區財政性資金投資計畫、規模以及安排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項目的資金申請、項目審核並指導實施。承擔所屬糧油和物資儲備單位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監管;指導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定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辦法、措施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執行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有關標準,監督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指導行業的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
(四)監督檢查科。執行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和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對糧物系統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承擔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的具體工作。負責行業調研工作的計畫、安排、協調和組織、承擔重要政策和重大問題的研究、重要報告的起草和撰寫;負責對相關問題的答覆;承擔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工作;牽頭負責政務服務相關工作;組織起草糧食流通、物資儲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編制14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