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地區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地區與各縣(市)、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完善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承擔地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地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行政公署委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喀什地區工作委員會報告預算及執行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喀什地區工作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財政預決算工作;完善地區對下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監管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制定地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地區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方國庫資金繳撥使用;負責制定地區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地區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
(五)擬定和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組織地區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按規定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以及資金管理工作;開展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工作。
(六)參與擬定地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地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制定地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政策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項財政扶貧資金。
(七)貫徹執行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制定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履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監督審核職責;牽頭編制地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定和執行需要地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八)會同地區有關部門管理中央、自治區及地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資金管理工作,會同地區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地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政策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地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地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管理和指導地區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補充規定並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財政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組織指導地區本級和各縣(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區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根據行政公署授權,履行地區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負責制定地區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負責做好喀什地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研究分析金融運行情況;牽頭組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負責小額信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變更審批等;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
(十四)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網路信息科)。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收發、文印、檔案、翻譯、辦公自動化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宣傳、保密、信訪、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研究地區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地區財政系統教育規劃;負責地區財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承擔局機關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執行財政部、財政廳財政業務信息系統的政策、規定和工作任務,以財政套用支撐平台建設要求,編制地區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財政身份信息認證管理,財政業務授權中心管理,預算單位用戶基礎信息管理以及年審工作;管理與指導地區財政系統廣域網建設;負責管理、監測中心機房與地、縣、鄉區域網路的網路暢通;負責地區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接入財政專網的技術支持和安全年審工作;負責管理與指導地、縣(市)財政業務系統的套用建設,保障財政各項業務穩定運行;負責局機關財政綜合辦公平台系統的建設和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工作等。
(二)綜合科。分析預測地區國民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編制財政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制定地區對應的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具體工作;負責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實,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管理住房公積金;負責管理和落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政策和自然資源收支管理政策;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監管;組織實施財政綜合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地區財政票據,開展票據監督檢查,對財政票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法制稅政科。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地區本級國家賠償經費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組織地區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財稅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清理、編纂、彙編工作;分析預測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對地區財政經濟影響,參與國家稅制改革和重大稅收政策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審查地方稅減免事項,監督檢查稅收政策執行、稅收征管情況;根據黨中央關於經濟、社會、財經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建議;研究擬訂現代財政制度建設的規劃和方案,參與擬訂重點財政政策,負責研究經濟、社會、財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前瞻性課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收集、整理、分析財經領域的重要動態,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財政系統調研相關工作;承擔地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預算科。負責地區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擬訂地區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負責編制地區本級年度預算草案;負責匯總各縣(市)年度財政預算;負責制定地區本級各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標準;負責地區本級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統一管理地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
(五)績效評價科。負責制定績效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和組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績效目標的審核、批覆;監督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的完成;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整改建議,將評價結果套用到預算管理過程;建立績效管理信息系統、專家庫和中介機構庫,對相關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提高績效管理水平;指導和推動各縣(市)、預算單位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六)政府債務管理科。組織落實自治區政府性債務相關制度和辦法,結合實際擬定地區指導性意見;根據自治區政府債務監控管理機制,建立完善地區政府債務重點工作清單、債務數據統計、舉債申報審核、債務預警、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債務監控管理機制;研究控制政府債務規模;負責制定化解政府債務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區政府債券的申報、使用、管理、監督、償還等工作;指導和幫助各縣(市)政府債務管理工作。
(七)國庫科。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貫徹執行;負責地區總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工作;負責聯繫並協調人民銀行喀什地區中心支行有關工作;統一管理地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開戶的核准、備案事項,管理地區本級財政專戶;管理地區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承擔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擬訂非稅收入相關管理辦法;參與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監督指導各縣(市)非稅收入政策的執行。
(八)行政政法科。承擔行政、政法、外事、軍隊、武警、市場、群團、人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根據地區實際,制定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制定和落實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行政政法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九)科教和文化科。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根據國家事業單位通用財務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地區補充制度和辦法;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按規定管理教科文事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教科文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經濟建設科。承擔發展改革(能源、糧食和物資儲備)、工業和信息化、交通、應急、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地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地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批覆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化解過剩產能、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專項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經濟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十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科。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住房和城鄉建設、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制定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修復、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制度;參與制定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負責電氣化喀什(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同網同價)、煤改電工程等專項工作;組織實施對口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十二)農業農村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貫徹執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地區相關實施細則;制定地區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專項貸款貼息;組織實施財政農業項目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審核和批覆相關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涉農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農村綜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行動方案,指導和推動農村改革和制度創新;承擔地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和紅十字會事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完善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會同地區有關部門(單位)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地區有關方面擬訂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組織指導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負責安居富民工程政策和資金管理;組織實施社會保障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編制地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承擔地區本級和地區統籌、按有關規定應繳入自治區、地區有關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上解、撥付、核算、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四)企業科。承擔商貿、國資及部分企業辦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擬定地區財政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地區國有和集體企業財務信息管理;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組織實施財政企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承擔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管理工作;負責“一帶一路”建設、對外開放、商貿領域財政政策貫徹落實;負責地區委託監管的企業財政財務監督管理。
(十五)資產監督管理科。研究制定地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地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附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負責地區本級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及地區本級行政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借審批;承擔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會計科。管理地區會計工作;組織執行國家會計制度,擬訂地區會計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負責實施會計信息化工作;承擔地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 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七)金融工作科。承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調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地方金融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研究提出適合地區區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參與防範金融風險政策研究;制定地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政策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代行政公署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負責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財務管理、全口徑報告等相關管理工作,並指導各縣(市)財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負責普惠金融服務等工作;負責擬訂地區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相關財務管理辦法;承擔地區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監督財政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工作;負責外資貸款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地區政府外債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
(十八)扶貧資金管理科。承擔地區本級扶貧部門預算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和擬訂地區各項扶貧資金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財政專項扶貧生產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其他財政扶貧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費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中央、自治區安排的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組織實施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十九)財政內控監督科(政府採購管理科)。按照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地區財政監督檢查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指導財政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負責財政局機關內控、內審工作;研究擬訂政府採購制度、辦法等行政性規章;負責地區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區政府採購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地區政府採購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財政局行政編制53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32名(含總會計師1名、總經濟師1名)。
其他事項
地區財政票據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財政局。
地區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