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喀什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喀什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3號)和地委辦公室、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黨辦發〔2019〕2號)制定。

喀什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喀什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組織研究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和對內對外開放交流合作等重大規劃、重點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設項目, 指導各縣(市)、各部門與“一帶一路”周邊及沿線國家開展各領域互利合作;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 接受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

喀什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發展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性質: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研究、協調實施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各縣市及主要行業的規劃;受地區行政公署委託向地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提出促進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涉及經濟安全及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
(三)負責匯總分析地區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等方面的情況和執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制定和調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發布重大價格信息,規範市場價格行為等。
(四)承擔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地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地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制定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自治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實施;推進地區城鎮化建設。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研究提出地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目標政策及措施,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銜接平衡需要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編制、下達地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前期項目計畫;負責地區重大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爭取自治區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指導和協調地區招投標工作;配合地區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審核上報、審批專項規劃;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並實施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指導服務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監測國外資金利用和境外投資情況以及地區外債結構最佳化狀況;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國外貸款項目、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審查利用重大內外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審核地區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和開放地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供求狀況。
(九)負責地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參與擬訂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地區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消費、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地區全社會節能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協調生態建設、環保產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等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統一管理和協調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十二)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部門預決算、國有資產監管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紀檢監察、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資福利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及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負責重要檔案、文稿和報告的起草;研究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戰略和政策;研究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綜合性重大問題;跟蹤分析經濟運行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及重大經濟政策的實施情況,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組織開展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對外宣傳工作;承擔地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生態專項小組辦公室職能;承擔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地委、行政公署賦予的專項改革任務;研究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地區經濟體制改革年度工作要點;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綜合分析地區就業與人力資源、促進消費、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消費、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並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重點規劃,銜接各縣(市)、各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和政策;研究編制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協調推進城鎮化重要體制改革、政策和試點示範等工作,研究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參與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和重大項目安排;負責限額以下國家、自治區鼓勵發展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組織研究並提出地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提出對策建議;研究分析地區巨觀經濟形勢,負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研究提出民族區域發展政策;跟蹤、分析、評價經濟運行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及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重大經濟政策的實施情況;組織研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等重大問題;承擔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備案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放管服”改革工作,牽頭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跟蹤分析地區重大規劃、專項規劃、重大項目等工作的執行情況,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效果進行監測和綜合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督辦地委、行政公署主要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負責各類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的監督評估工作;組織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和後評價有關工作。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重點項目科)。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建議;申報和下達城建基礎設施(不含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政法、公共事業等中央、自治區預算內投資計畫;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投資項目;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擬定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按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重大項目投融資對接服務;研究擬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相關政策措施;提出地區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負責審核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含調整)等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地區招投標工作;指導地區重大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指導代建管理相關工作。
(五)經貿財金科。提出推進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工作的對策建議;負責開展國際產能合作;負責審核上報、備案國外貸款、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統籌協調外商投資項目安全審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項目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提出開發區規劃、布局和設立等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事外宣和招商引資工作;監測分析區內外市場發展狀況及外貿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落實重要商品流通計畫和糧食、棉花等進出口計畫;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地區財稅、金融、保險等運行情況;分析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牽頭負責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標準,指導協調各縣市和地直部門的信用體系建設;承擔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農村經濟科(地區經濟科)。分析農業農村經濟形勢,協調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草原、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水利、林業、草原、氣象、生態等重大項目,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年度投資計畫安排意見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相關規劃、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跟蹤分析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農村第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政策措施;組織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國土開發整治、土地利用、地質礦產勘查、基礎測繪、重點流域規劃並協調有關政策;審核上報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協調地區間的橫向經濟協作;協調、推動地區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研究提出貧困地區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研究制定扶貧開發目標和政策措施,負責組織開展易地扶貧搬遷、以工代賑規劃、年度計畫編制和年度投資計畫下達,監督檢查計畫執行、資金使用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基礎產業科。研究地區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政策措施;銜接鐵路、民航、公路專項規劃;審核上報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協調鐵路、民航、國(省)幹線公路等項目的前期工作,協調解決綜合交通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綜合分析地區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地區工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綜合性產業政策及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地區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統籌推進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組織擬訂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重大政策,積極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區域協調發展;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地區重大產業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審核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基礎設施、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參與重大科技專項的組織協調和實施。
(八)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綜合分析地區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編制實施地區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能源資源節約、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及相關領域污染治理等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許可權負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研究擬訂地區煤炭、煤層氣的發展規劃、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審核上報或審批煤炭資源開發礦區總體規劃;負責審核上報地區煤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制定煤炭產業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產能公告登記有關工作;制定地區煤炭項目建設生產技術政策、規範和標準;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煤炭淘汰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銜接煤炭供需平衡;負責地區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工作;研究制定地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規範性檔案、年度監管計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參與大型油庫安全監管;制定地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標準、辦法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對各縣(市)煤礦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對地區行政區域內煤礦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監督指導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九)社會發展科。綜合提出地區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專項計畫的審批、審查、上報;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領域的發展政策;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等。
(十)“一帶一路”工作科(西部開發科)。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政策溝通、設施聯通相關工作;負責地區“一帶一路”建設對外事務統籌協調、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負責綜合調研、課題研究,制定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重大政策和措施;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喀什地區對外開放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協調推進項目前期和建設期間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地區開發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落實西部大開發重大政策,監測、預測並綜合分析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加強相關發展趨勢研判;研究提出人才開發的政策建議,配合自治區組織實施西部人才開發工程。
(十一)收費及服務價格管理科。負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提出地區範圍內收費管理的規範性措施、辦法;對全地區行政事業單位的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審核服務性收費標準;負責全地區全面實行收費單位收費情況統計報告和公示公告制度;制定價格收費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和辦法;開展收費清理、整頓、減負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交通運輸、旅遊、房地產、收費公路、城市供熱領域等公用和公共服務價格收費政策、改革方案、調控措施;負責制定地區保全服務收費、民辦中國小學歷教育、職業高中收費、幼稚園收費、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等方案。
(十二)能水農價格管理科。負責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供水、水資源利用、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農產品等價格政策、改革方案和調控措施;負責制定地區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跨縣(市)和地區所屬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等方案;負責對授權各縣(市)的價格管理和價格改革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對地區管理許可權內的價格提出管理措施和辦法,規範市場價格行為。
(十三)價格成本監審科(價格認證科)。承擔國家、自治區安排的農產品及其他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對地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價格進行成本調查、核算、監審;擬訂地區成本調查監審制度、辦法和目錄,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指導各縣(市)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負責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在辦理刑事、行政、民事、經濟等各類案件時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價格進行估價、認定其價值。

人員編制

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編制36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21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8名。

其他事項

地區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辦公室、地區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地區價格認證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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