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場監督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和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縣(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和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據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指導開展反走私相關執法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指導喀什地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續管理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負責推進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的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強制檢定和比對工作;指導建立健全計量檢定體系和節能減排等能源計量工作;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校準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制定和發布等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科技與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以及對外交流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七)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相關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中藥材地方標準和中藥飲片炮製規範。參與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八)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十九)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轄區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藥物濫用監測;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職責。
(二十)按規定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藥品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二十一)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
(二十二)指導縣(市)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制度、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政策措施;指導落實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申請的審查、確權相關前置服務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審查評議工作;指導和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指導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
(二十四)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擬訂實施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研究提出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保護工作;擬訂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
(二十五)承擔喀什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六)完成喀什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國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放寬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施信息便捷開放,加強產業專利導航,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改革和理順市場監管體制,整合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協同,形成市場監管合力;深化市場監管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執法職能和資源,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加快推進市場監管執法稽查機制建設,加大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大案要案查處力度;推動市場監管執法力量下沉。
(二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地區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地區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地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地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後,由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地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快協同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與喀什海關的有關職責分工。(1)兩部門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2)喀什海關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喀什海關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3)兩部門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喀什海關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並向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喀什海關通報,由喀什海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要、文電、安全、保密、信訪、檔案、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印章管理、後勤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內部安保、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辦對外聯絡、合作與交流等活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以及系統職稱評審等工作;研究擬定地區市場監管系統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基層組織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負責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場監督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報備工作; 組織開展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聽證工作; 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負責指導行政執法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的運用;開展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三)綜合業務研究室。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負責市場監管綜合調研工作,並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定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承擔機關綜合、重要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承擔統籌協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四)行政許可審批科。負責組織推進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擬訂行政許可審批管理制度; 承擔依法由本部門直接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信息公示工作; 組織協調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行政許可審批及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定;依職責承辦食品生產、藥品零售、醫療器械批發(零售)行政許可、認證和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以及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的相關事項;組織協調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現場核查、認證相關工作;審查進口藥材通關備案;指導相關行政許可審批和政務服務視窗工作。
(五)登記註冊科。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相關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工作, 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廣告發布登記;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喀什地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六)信用監督管理科。擬訂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市場主體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工作;指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七)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科(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擬訂實施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依據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八)價格監督檢查科。擬訂實施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九)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配合做好商品交易市場“去極端化”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擬定保護消費者權益和12315投訴申訴舉報工作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投訴平台建設。
(十)廣告監督管理科。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質量發展科。擬訂推進質量強區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質量提升活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貫徹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承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事項和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負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組織實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協調科。負責推進食品安全戰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應急演練和培訓;承擔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和指導轄區食品生產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領域安全進行監管和分析;擬訂食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及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和指導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和指導轄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和分析;擬訂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及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和指導食品經營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並查處違法行為;負責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科。擬定和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定期公布相關信息;承擔和指導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的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工作;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組織排查風險隱患工作。
(十七)藥品監督管理科。對藥品生產、流通領域安全進行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承擔監督和指導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組織和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指導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現場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依許可權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化妝品監督管理科。負責流通領域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化妝品安全進行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承擔和指導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實施,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和技術指導原則;負責實施和指導經營、使用環節現場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
(十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負責對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對醫療器械安全進行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承擔監督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使用質量管理辦法的實施;組織和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組織指導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現場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
(二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擬訂特種設備安全制度措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並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二十一)計量科。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承擔地方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審定發布地方計量技術規範;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二)標準化科。擬訂標準化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立項、編號和發布等工作;承擔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工作;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重大違法行為;管理商品條碼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負責地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
(二十三)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科。組織實施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指導認證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規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推動參與認證、檢驗檢測、合格評定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活動。
(二十四)纖維質量監督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纖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纖維檢驗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纖維及纖維製品質量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協調纖維質量檢驗體質及棉花目標價格改革工作;組織實施纖維產品標準化、計量、認證認可信息統計等工作;組織實施纖維公證檢驗監督抽驗工作,參與公證檢驗工作質量考核和公證檢驗經費核算工作;指導地區纖維檢驗機構實驗室檢驗技術能力建設工作。
(二十五)智慧財產權促進科。組織推進智慧財產權、商標品牌戰略規劃實施和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制度、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政策措施;協調指導產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服務業發展,承擔專利代理執業監督工作;統籌指導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指導落實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申請的審查、確權相關前置服務工作。
(二十六)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擬訂實施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承擔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牽頭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和執法協作機制;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保護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保護工作;擬訂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
(二十七)科技與信息科。擬訂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承擔科研公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重大技術裝備和技術改造工作;組織管理技術機構檢驗檢測能力提升工作;負責信息化和網路安全管理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和工程項目建設;指導開展信息化平台運行維護,統籌開展綜合數據分析、套用、管理和服務。
(二十八)財務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 國有資產, 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所屬單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指導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84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52名(含
食品安全總監1名、藥品安全總監1名、食品稽查專員1名、藥品稽查專員1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6名。
其他事項
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