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和指導城鄉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擬訂地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鄉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鄉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工作,監督各地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地區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地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重大問題的建議;制定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制定和發布地區工程建設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地區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訂城市建設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地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地區重點鎮的建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設)工作,建立並維護農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設)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地區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負責對地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指導;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地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監督檢查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情況;依法對城市建設和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經濟目標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制定和指導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系建設;擬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與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試鳴、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戰備執勤工作;負責組織人民防空指揮、通信人員及民眾防空組織專業隊業務培訓和訓練、專項防空襲演習、宣傳教育;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揮信息系統建設論證、審批;負責地區人民防空工程審批建設與管理,參與審查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制定疏散地域、應急避難場所規劃並組織實施;戰時協調建立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組織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負責組織指揮工程日常維護管理及戰時、突發事件時的使用;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對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和工程技術措施、重要經濟目標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地區人民防空平戰結合發展規劃,指導和督促檢查地區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負責地區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
(十五)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十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七)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信訪以及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等機關日常工作;黨建、穩定、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保密、宣傳、政務公開、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地區城市建設檔案和政務信息系統工作;負責統一受理個人執業資格類申請;會同局業務科室管理建設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專家庫;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行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組織有關職稱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業各類註冊工程師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及紀檢監察工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及事業專項經費的財務會計核算;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監督所屬單位、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房改售房款、集資房、統建房款及公共維修基金的收支監管。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起草建設行業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並協調實施;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和重大政策的研究;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修改、發布和備案工作;指導全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審核工作。負責統一受理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工作。
(三)建築市場監管科(建築節能管理辦公室)。監督管理地區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契約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等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行業規範監督管理;擬訂地區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預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地區建築業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等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與技術合作;負責建築業和勘察設計諮詢業統計工作;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初審及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建設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地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地區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政策任務,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地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技術政策以及建設科技重點發展項目計畫和技術引進計畫,負責行業新技術引進、研發、推廣工作。
(四)房地產市場監管科(住房保障辦、房改辦、公積金監管科)。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等企業資質管理;制定物業服務標準和規範,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負責指導和監督房屋面積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制定地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區和地區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申請、安排有關事項;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督促、檢查各縣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建立電子信息庫;負責指導、監督各縣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地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編制地區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承擔地區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五)城市建設科。擬訂地區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燃氣、供熱、道路等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督察等工作;擬訂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國家和自治區園林城市申報工作;承擔國家、自治區和地區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村鎮建設科。擬訂地區村莊、小城鎮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開展特色鄉鎮建設;指導國家、自治區及地區重點(示範)鎮的建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設)工作,建立並維護農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設)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七)城市管理執法科。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組織制定城市管理相關制度和標準;擬定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指導地區城市管理工作,對各市縣、各部門進行監督、考核;指導城市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對地區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指導地區數位化城市、智慧城市建設與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負責建立聯合執法檢查機制,組織、協調開展城市綜合治理和聯合執法活動;監督實施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和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建監察等職責。
(八)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科。擬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與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試鳴、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戰備執勤工作;負責擬定人民防空訓練大綱和計畫,組織指揮、通信人員及民眾防空組織專業隊業務培訓和訓練;組織開展專項防空襲演習、宣傳教育;負責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及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揮信息系統建設論證、審批;戰時組織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負責組織指揮工程維護管理及戰時、突發事件時的使用;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對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和工程技術措施、重要經濟目標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疏散地域、應急避難場所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檢查地區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25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 、科級領導職數14名。
其他事項
地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地區工程造價管理站、地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站、地區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站、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