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巴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喀什地委辦公室、喀什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巴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喀黨辦發〔2011〕55號)檔案精神, 設立巴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巴楚縣世紀大道4號 
  • 所屬部門:巴楚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巴楚縣
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信訪以及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等機關日常工作;黨建、穩定、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保密、宣傳、政務公開、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監督局屬單位、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統一受理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工作。
(二)建築市場監管辦公室(建築節能管理辦公室)。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契約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政策任務,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擬訂全縣村莊、小城鎮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開展特色鄉鎮建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設)工作,建立並維護農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設)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三)房地產市場監管辦公室(住房保障辦公室)。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等企業資質管理;落實物業服務標準和規範,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落實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區和地區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申請、安排有關事項;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督促檢查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建立電子信息庫;實施棚戶區改造工作。
(四)城市建設辦公室。實施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燃氣、供熱、道路等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督察等工作;指導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園林城市申報工作;承擔國家、自治區和地區、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指導全縣數位化城市、智慧城市建設與管理,以及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負責建立聯合執法檢查機制,組織、協調開展城市綜合治理和聯合執法活動;監督實施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和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建監察等職責;擬定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組織與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試鳴、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戰備執勤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及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揮 信息系統建設論證、審批;對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制定疏散地域、應急避難場所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檢查全縣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建局行政編制11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6名。
巴楚縣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縣住建局。

職責調整

(一)劃入職責
將巴楚縣建設局更名為巴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原縣建設局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劃出職責
將原縣建設局指導城市公共運輸運輸的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住房保障職能,負責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3、加強城鄉建設抗震減災管理,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業安全運營監管體系,提升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工作,並監督和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擬定適合全縣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職責;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職責;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縣統一定額;擬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實施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及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七)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監督執行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供水、供氣、供熱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示範)鄉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負責城鄉安居富民工程建設的指導監督;對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執行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
(十二)承擔全縣人民防空管理職責;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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