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關於調整工商質監行政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5〕34號)、《喀什地區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6〕22號)、《關於地州、縣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新黨編辦發〔2015〕133號)和《關於調整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的通知》(喀黨編委〔2015〕8號),設立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業務上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 所屬地區:喀什地區
  • 所屬部門:喀什地區人民政府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能調整

(一)劃轉、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將食品流通許可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取消對企業的年度檢驗和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3.取消已由地區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進一步推動“黑名單”管理套用。
(三)加強的職責
1.依法加強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2.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制定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
(二)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有關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無照經營的處置工作。
(三)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商品和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假冒偽劣、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依法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六)承擔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上級交辦的反壟斷執法相關工作。
(七)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契約違法行為,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指導動產抵押登記,組織開展“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智慧財產權戰略,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承擔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推薦和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等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承辦地區行署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文電、信息、統計、保密、信訪、機要、政務公開、督察督辦等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教育培訓、計畫財務工作;承擔系統精神文明、綜合治理、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指導工商學會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查、備案;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培訓;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
(三)企業註冊登記科
擬訂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工作;審查核准冠喀什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企業登記註冊工作;承擔全區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有關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四)企業監督管理科
擬訂企業、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對喀什地區工商局註冊登記的各類內資企業年度報告工作,指導全區各類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的日常監管和年度報告工作;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取締無照經營。
(五)市場契約監督管理科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擬訂契約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六)商標監督管理科
擬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及假冒案件和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印製行為;指導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工作;按規定組織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推薦,及喀什知名商標的認定。
(七)廣告監督管理科。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廣告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的工作。
(八)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全地區12315投訴申訴舉報工作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建立健全12315投訴申訴舉報網路,統一調度指揮和督導受理案件的分流反饋工作,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九)經濟檢查大隊
承擔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賦予的有關反壟斷執法方面的工作;組織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有關反壟斷執法、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和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系統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十)信息監督管理科
負責全系統信息網路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指導系統信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系統信息化建設、網路建設及套用軟體開發,信息化培訓等工作。

人員編制

喀什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編制47名,其中:局領導職數6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20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全額預算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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