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共二十六條,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式”“附則”四章。第一章規定了《暫行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幹部被問責後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實行問責的具體程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暫行規定》的人員範圍以及《暫行規定》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時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問責程式
- 中途: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 適用對象:高級領導幹部
- 方法:根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