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

《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是為了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維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行政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維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當事人的行為已被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客觀、公正原則。
第四條 違法經營額是指當事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所涉及的侵權商品價值或者侵權服務營業收入總額。
第五條 已銷售的侵權商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尚未銷售的侵權商品價值,首先按照已查清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無法查清的,按照侵權商品的標價計算。
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或者侵權商品沒有標價的,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於已經製造完成但尚未附著侵權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商品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其價值應當計入違法經營額。
第六條 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按照被侵權人已公布的同種產品官方指導零售價格確定,沒有公布官方指導零售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同一市場有多個商家銷售同種被侵權產品的,抽樣調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價,取其平均值確定市場中間價格;只有一個商家銷售的,按該商家的零售價確定市場中間價格;
(二)市場沒有同種被侵權產品銷售的,按照此前市場同種被侵權產品銷售的中間價格確定,或者按照市場有銷售的與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設計、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類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確定。
按照前款規定難以確定市場中間價格的,可以由價格認定機構認定後確定,也可以由商標執法部門結合前款規定,按照有利於權利人的原則予以確定。
當事人陳述、商標權利人提供的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經對其他關聯證據審查並查證屬實後可以作為參考。
當事人對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第七條 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經營額應當為當事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全部營業收入。
僅有提供服務行為的票據而未發現相應已履行服務的證據的,以票據數額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八條 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應當按照侵權商品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侵權商品未獨立計價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的價值比例計算,無法區分價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九條 免費贈送的商品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按照贈品的實際購入價格或者製造成本計算違法經營額;贈品無法確定實際購入價格或者製造成本的,或者贈品屬於非標準商品的,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十條 翻新後的商品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侵權商品整體價值計算違法經營額。
翻新商品本身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僅其零件或者配件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侵權零件或者配件的價值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十一條 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的侵權行為,按照侵權標識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十二條 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按照幫助侵權獲得的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沒有收入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第十三條 出租商品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租賃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十四條 在宣傳中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第十五條 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共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計算違法經營額。
商標許可人構成幫助被許可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許可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商標無償許可使用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上述規定均無法查證實際違法經營額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第十七條 多次實施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的,違法經營額累計計算。
第十八條 當事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通過刷單等虛假銷售手段增加的侵權商品銷售數額,不計入違法經營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智慧財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統一協調的執法標準、證據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深入實施〈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畫》明確提出,“深入開展調研,積極破解商標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進一步完善調查取證規則,規範違法經營額計算。”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商標、專利等領域執法職責繼續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相關執法工作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業指導。”違法經營額計算是商標行政保護案件中執法機構行使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現行商標法及實施條例針對違法經營額計算的規定比較原則,沒有相關細化標準,存在立法空白。地方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缺乏統一的規範操作指引,複雜案件中違法經營額計算存在爭議,增加了行政執法風險。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治保障,加強商標行政保護專業指導,統一規範執法標準,提高行政處罰依據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切實解決商標保護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起草制定本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過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3年9月啟動了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制定工作。在全面梳理總結商標行政保護工作實踐,充分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菸草專賣局、海關總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及地方知識產權局意見建議及書面調研的基礎上,於2024年1月草擬形成了初稿。2024年1、2月,組織召開兩場專題研討會,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相關行業企業,對初稿進行逐條研討論證,在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據、適用主體和案件範圍、遵循原則等內容(第一至第三條)。二是明確違法經營額的定義(第四條)。三是細化規定了違法經營額的一般計算標準(包括已銷售商品、未銷售商品、市場中間價及服務商標侵權違法經營額的計算)(第五條至第七條)。四是明確複雜侵權情形中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標準(包括包工包料侵權、贈品侵權、翻新侵權、商標標識侵權、幫助侵權、出租侵權、宣傳侵權、許可侵權等情形)(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五是規定了無法查證實際違法經營額的處理(第十六條)。六是明確了多次侵權違法經營額累計計算(第十七條)。七是規定了不計入違法經營額的特殊情形(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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