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

《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在1985.11.06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5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5年11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贛法經字第16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在審理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如何具體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的問題,經本院研究,答覆如下:
一、在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實際損失額請求賠償。也可以請求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指除成本和稅金外的所有利潤)作為賠償額。對於以上兩種計算方法,被侵權人有選擇權。
二、關於請求損失賠償的期間計算問題,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商標法》實施前並延續到《商標法》實施後的,侵權期間從《商標法》實施之日(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計算;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商標法》實施後的,從侵權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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