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財政部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在2003.08.21由商務部,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財政部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商務部, 財政部
- 頒布時間:2003.08.21
- 實施時間:2003.11.01
商務部、財政部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在2003.08.21由商務部, 財政部頒布。
商務部、財政部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在2003.08.21由商務部, 財政部頒布。2003年8月21日第四次商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旅行。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為規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
2001年11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及其補充規定予以廢止。基本信息 商務部 財政部令 2014年第2號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1年11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及其補充規定予以廢止。基本信息 商務部 財政部令 2014年第2號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
對外勞解決外派勞動人員突發事件的專用款項。商務部和財政部於2003年8月21日聯合國發布了《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對外勞解決外派勞務人員突發事件的專用款項。為規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
第十條 企業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許可之日起30日內,根據原外經貿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2001年第7號令)和商務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修改的決定》(2003年第2號令)的規定,辦理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
《關於修改的決定》是2003年8月21日商務部、財政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檔案全文 為規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使用範圍與交納方式,現對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
第八條 總包商和分包商均須參照《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和《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商務部、財政部令2003年第2號)的規定,執行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