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經2014年1月21日商務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同意,2014年7月18日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備用金的繳存、備用金的使用、備用金的管理、附則5章26條,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及其補充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備用金的繳存,第三章備用金的使用,第四章備用金的管理,第五章附則,
基本信息
商務部 財政部令
2014年第2號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月21日商務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長 高虎城
部長 樓繼偉
2014年7月18日
管理辦法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