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的決定》是2003年8月21日商務部、財政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03年8月21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財政部
《關於修改的決定》是2003年8月21日商務部、財政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關於修改的決定》是2003年8月21日商務部、財政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檔案全文 為規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使用範圍與交納方式,現對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
該《辦法》分總則、備用金的繳存、備用金的使用、備用金的管理、附則5章26條,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
該《辦法》分總則、備用金的繳存、備用金的使用、備用金的管理、附則5章26條,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
對外勞解決外派勞動人員突發事件的專用款項。商務部和財政部於2003年8月21日聯合國發布了《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對外勞解決外派勞務人員突發事件的專用款項。為規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
第八條 總包商和分包商均須參照《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令2001年第7號)和《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商務部、財政部令2003年第2號)的規定,執行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制度。 [...
第十條 企業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許可之日起30日內,根據原外經貿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2001年第7號令)和商務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修改的決定》(2003年第2號令)的規定,辦理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
因此,《規定》參照了商務部原來一直沿用的對外勞務合作許可條件以及正在國務院審核、近期將出台的《對外勞務合作條例》的規定內容,明確了海員外派機構的從業條件,以強化海員外派的管理,並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規定》第五條明確的為外國籍...
商務部、財政部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在2003.08.21由商務部, 財政部頒布。2003年8月21日第四次商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旅行。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為規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
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商務洲200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千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關於組織徵求擔保、成本費用等兩個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財辦劊20031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