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條例

商丘市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條例

商丘市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條例,於2021年7月8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商丘市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9/6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維護黃河故道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黃河故道濕地資源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故道濕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黃河故道濕地是指位於商丘市民權縣、梁園區、虞城縣行政區域內黃河故道沿線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野生動植物生存、具有生態調控功能的潮濕地帶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灘涂等自然濕地,以及青頭潛鴨、震旦鴉雀、東方白鸛、灰鶴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和繁殖地、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本條例所稱黃河故道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動物資源和各種植物資源。
第四條 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全面保護、統籌規劃、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濕地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固碳釋氧、改善空氣品質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依法設立的黃河故道濕地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的具體工作。
黃河故道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工作機制,將濕地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宣傳教育、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開展或者參與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黃河故道濕地的行為予以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黃河故道濕地資源調查,建立黃河故道濕地資源檔案;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黃河故道濕地資源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黃河故道濕地面積、類型、分布、狀況以及野生動植物種類、數量等。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黃河濕地保護規劃,在黃河故道濕地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備案。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保護的目標任務、保護的範圍、總體布局、保護重點和保障措施等。
經批准的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審批。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准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組織修復濕地。
修復濕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維護濕地生態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項目應當兼顧濕地生態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採用影響黃河故道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編制黃河故道濕地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應當列入黃河故道濕地名錄。
未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可以認定為一般濕地。一般濕地的認定,由濕地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埋設界樁、界碑,設立保護標誌,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管理機構或者責任單位、保護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誌。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故道濕地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營造有利於植物正常生長和青頭潛鴨、震旦鴉雀、東方白鸛、灰鶴等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生態環境。
禁止在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內實施追逐、驚擾、引誘拍攝、製造高分貝噪聲、閃爍射燈等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第十七條 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內的生產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控制魚、蝦、蓮等動植物的種養規模,在鳥類棲息地的濕地區域種植適合鳥類棲息繁衍的植被作物。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因濕地保護和管理致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九條 在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立開發區、產業園區;
(二)圍墾濕地、填埋濕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採礦;
(四)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堵截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通道;
(五)非法砍伐林木、採集野生植物;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不達標生活污水、工業廢水;
(七)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獵捕野生動物;
(八)撿拾或者破壞鳥卵;
(九)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十)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十一)破壞濕地保護設施或者監測設施;
(十二)其他破壞濕地資源的活動。
第三章 利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在全面保護、面積不減、生態功能不受損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黃河故道濕地資源。
第二十一條 利用黃河故道濕地從事科研、旅遊等活動,應當符合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減少濕地面積、超出濕地承載能力、破壞濕地生態功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與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動科學、節約利用濕地資源。
第二十三條 因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用黃河故道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濕地保護方案。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前,應當徵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制定的濕地保護方案應當符合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及相關標準、規範,經批准占用黃河故道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濕地保護方案進行施工,減少對濕地生態環境的影響。
占用省級以上重要濕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對占用一般濕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黃河故道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濕地保護和恢複方案,明確濕地占用範圍、期限、用途及占用期限屆滿後的恢復期限。
經批准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臨時占用濕地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濕地保護和恢複方案及時恢復濕地。
臨時占用省級以上重要濕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對臨時占用一般濕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故道濕地保護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組織、協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鄉村振興等部門和黃河故道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鄉村振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濕地保護範圍內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發現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審判、公益訴訟等職能,為黃河故道濕地保護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區)黃河故道濕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黃河故道濕地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工作的巡查、檢查制度,發現破壞黃河故道濕地的行為,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與黃河故道濕地所在地相鄰的其他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互通情況,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損害黃河故道濕地生態功能的行為,逐步建立跨行政區域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內實施追逐、驚擾、引誘拍攝、製造高分貝噪聲、閃爍射燈等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撿拾或者破壞鳥卵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一項規定,破壞監測設施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和恢複方案恢復濕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按照未恢復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依法委託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濕地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濕地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內設立開發區、產業園區的;
(二)在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內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的;
(三)未制定和實施黃河故道濕地保護專項規劃的;
(四)未依法採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五)發現違反濕地保護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六)對違法造成黃河故道濕地嚴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指黃河故道所在地的民權縣、梁園區、虞城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濕地保護參照此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黃河故道濕地保護範圍與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相重疊的區域按照《商丘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