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流動人員社會保障辦法》是一則檔案,1992-07-04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流動人員社會保障辦法
- 發布時間:1992-07-04
- 城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流動人員社會保障辦法》是一則檔案,1992-07-04發布。
《哈爾濱市流動人員社會保障辦法》是一則檔案,1992-07-04發布。【發布單位】80805【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2-07-04【生效日期】1992-07-20【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是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檔案,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頒布時間 《哈爾濱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已經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1月...
三、《哈爾濱市流動人員社會保障辦法》(1992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布;根據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修正)四、《哈爾濱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辦法》(1992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根據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的,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直接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五條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條 對由國家出資培訓的...
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
1.原有的離崗居委會成員生活補貼,按照《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規定的比例,落實薪酬等級和工齡獎勵待遇。所需資金由區、縣(市)政府承擔。2.對社區工作者中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
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制訂相應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醫藥費報銷辦法。(三)積極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省關於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按照低費率、廣...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二)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務統計分析、數據信息發布和發展預測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承擔對其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
3、負責落實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4、負責落實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5、負責組織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鑑定報名工作。6、負責落實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7、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和調整。(三)...
5、負責區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制定符合區情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繼續教育的規劃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6、負責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負責核定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和規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十四)養老保險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參保人員退休審核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參保人員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