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辦法,於2023年9月11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9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加強城市社區治理需要,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優良、能力突出、民眾滿意的職業化、專業化社區工作者隊伍,全面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工作者範圍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城市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黨群服務中心專職從事社區黨建、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並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年齡段內全日制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均為社區專職格線員。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職責
(一)抓好基層黨建工作。建立和完善黨組織各項制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調動黨員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對社區黨員的教育、管理,做好經常性黨員發展工作,不斷壯大黨的隊伍;協調區域內各領域黨組織、黨員參與社區治理;負責社區黨員志願者隊伍建設,協調群團義工隊伍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組織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意見;密切聯繫民眾,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根據居民需求,制定合理方案,解決實際問題;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推行居務公開。
(三)推動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工作。組建社區“大黨委”,組織協調駐區單位、共建單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就業群體、居民志願者等各方力量,共同開展社區便民利民服務、社區公益項目、慈善活動和志願互助服務;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民眾間的矛盾;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四)依法協助基層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機關開展工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及時向街道(鄉鎮)反映社區居民民眾的意見、要求並提出建議。
(五)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對供排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六)履行社區專職格線員職責。完成格線內基礎信息採集、社情民意收集、隱患問題報送、矛盾排查化解、特殊人群幫扶、政策宣傳引導、公共服務代辦等格線事項。格線員實行上崗公示制度,通過設定公示牌、制發民情聯繫卡等方式,將專職格線員基本信息、工作職責進行公示,方便民眾聯繫。
(七)完成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關依法依規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社區工作者任用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員額配備
社區工作者按照“4+N”結構配備:“4”為4名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包括社區黨組織書記、專職從事黨務工作副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2名專職副主任;“N”為若干名社區幹事。因工作需要在社區“兩委”兼任職務的委員,不計入社區工作者員額,不領取工資報酬。社區工作者職數根據社區規模、管理幅度、居民構成和常住人口數量等因素,按照“總量控制、內部調劑、動態管理”的原則確定。全市社區工作者總量按照每萬城鎮常住人口擁有18名社區工作者核定,平均每250戶常住人口配備1名社區工作者。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產生
社區工作者通過選任和公開招聘的方式配備。嚴把人選德才素質關,特別是嚴把政治首關,真正把堅持黨的領導、熱心民眾工作、能力素質較強的人員選聘到社區工作者隊伍中來。
(一)選任。社區黨組織成員依法選舉或任命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依法選舉產生。
(二)招聘。除選任人員外,社區幹事按照公開、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按規定程式擇優聘用。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對職能部門下派到社區的協理員、協管員、助理等專職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式分批認定後,逐步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鼓勵符合條件的職能部門下派到社區的專職人員參加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或參加社區工作者招聘,參加招聘的同等條件優先錄用。
第三章 社區工作者待遇保障
第六條 社區工作者實行勞動契約管理
規範勞動用工。由各區縣(市)民政部門統籌指導,社區工作者與街道(鄉鎮)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或解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崗位設定
(一)社區黨組織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為正職崗位;
(二)社區黨組織專職從事黨務工作副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副主任為副職崗位;
(三)社區幹事為普通崗位。
第八條 社區工作者薪酬體系
社區工作者在崗期間的工資待遇,由薪酬等級、工齡獎勵、職業津貼、學歷津貼、崗位績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組成。
(一)薪酬等級
由基礎報酬+等級報酬組成。
9區基礎報酬為每月3500元。等級報酬正職崗位為每月800元,副職崗位為每月400元,普通崗位為每月200元。
9縣(市)基礎報酬為每月3000元。等級報酬正職崗位為每月700元,副職崗位為每月400元,普通崗位為每月200元。
基礎報酬調整由市民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工齡獎勵
工齡獎勵以在社區工作者崗位上的工作年限為基礎,以年度遞增形式,每年各崗位增加薪酬等級的1%。對從事社區工作滿10年的社區工作者,一次性獎勵500元;對從事社區工作滿20年的社區工作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
(三)職業津貼
對獲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的社區工作者給予職業津貼,助理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200元,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300元,高級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複享受。
(四)學歷津貼
對高學歷人才給予學歷津貼。博士研究生每月補貼400元,碩士研究生每月補貼200元,統招本科生每月補貼100元。
(五)崗位績效
崗位績效以年終考核結果為依據,給予績效獎勵。
1.9區考核結果優秀檔次的社區工作者一次性獎勵6000元;稱職檔次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基本稱職檔次的一次性獎勵4000元;不稱職檔次的不給予崗位績效獎勵。
2.9縣(市)考核結果優秀檔次的社區工作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稱職檔次的一次性獎勵1500元;基本稱職檔次的一次性獎勵1000元;不稱職檔次的不給予崗位績效獎勵。
以上5項薪酬待遇,區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5:5的比例承擔;縣(市)所需資金由本級政府全額承擔。
(六)特殊表彰
各區縣(市)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社區工作者總量的1—3%評選優秀社區工作者,頒發榮譽證書,並一次性給予每人1000元獎勵。所需資金由區、縣(市)政府全額承擔。
(七)其他情形
1.原有的離崗居委會成員生活補貼,按照《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規定的比例,落實薪酬等級和工齡獎勵待遇。所需資金由區、縣(市)政府承擔。
2.對社區工作者中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包括雖未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段但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簽訂民事勞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不享受社區工作者工資待遇,享受在崗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準由各區、縣(市)政府制定,並全額承擔所需資金。
第九條 社區工作者保險待遇
社區工作者為管理類崗位,法定退休年齡女為55周歲、男為60周歲。社區工作者契約期內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由街道(鄉鎮)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按照單位和個人各繳納薪酬等級報酬4%的標準進行個人賬戶繳存。具體細則按照國家頒布的企業年金辦法執行。
社區工作者辦理“五險兩金”單位繳納部分所需資金由區縣(市)政府承擔。
第十條 社區工作者休假待遇
社區工作者在契約期內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享受以下帶薪假期:
(一)年假。在社區崗位工作累計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含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喪假。社區工作者直系親屬死亡後,經社區黨組織批准後,可請喪假,一般1—3天。
(三)婚假、產假、育兒假、獨生子女獎勵等計畫生育獎勵待遇,按照《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管理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休假待遇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社區工作者教育培訓
按照“分級分批、突出重點、全員覆蓋”原則建立社區工作者分級分類培訓體系。各級組織和民政部門應採取分級、集訓、輪訓、線上培訓、輪崗交流和掛職鍛鍊等形式,組織開展社區工作者綜合素質培訓,對初任的社區工作者,上崗前要開展社區服務技能和入戶訪談實踐培訓。各有關部門需要社區協助開展的業務,應組織社區工作者進行專題培訓。落實社區工作者在崗期間每年不少於20學時的集中培訓,培訓結果計入個人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
區縣(市)財政部門要統籌使用上級專項補助資金,足額落實本級資金,確保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足額落實到位。區縣(市)組織、民政、財政、人社部門要加強對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健全資金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以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確定的常住人口戶數為依據,按照每250戶左右配備1名社區工作者、3000戶設立1個社區的原則,核定市對區經費補助基數,每年度通過市對區固定結算辦理,對各區給予補助。除政策調整外,補助資金一般不再調整,涉及人員變動等經費由各區政府自行解決。
第四章 社區工作者管理
第十三條 社區工作者日常管理
區縣(市)要制定社區工作者(專職格線員)日常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崗位職責,嚴格落實AB崗、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格線包戶、每日基本巡查走訪、重點人群登門走訪、服務承諾、結對幫扶、格線信息群全覆蓋、代辦服務等各項工作制度;建立社區工作者人事檔案管理制度,人事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勞動契約(服務協定)、學習和工作經歷、崗位變化、報酬待遇、考核評議、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等情況。
社區工作者由所屬街道(鄉鎮)實施日常管理。街道(鄉鎮)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嚴格落實日常考勤、請銷假管理等制度。各單位不得隨意借調社區工作者。
第十四條 社區工作者考核
按照“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獎優罰劣、民眾滿意”原則,建立考核機制。各區縣(市)組織、民政部門對考核工作負總責,要制定本轄區社區工作者考核評定實施細則,明確考核內容、實施主體、工作流程、結果運用等;組織、紀檢、人社等部門共同參與對社區工作者的考核。
考核內容以社區工作者履行崗位職責、工作實績、格線事件處理、民眾滿意度為主,重點考核社區工作者政策水平、執行能力、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為民服務、接受監督等情況。參與民眾滿意度評議的人員應當包括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委會代表等。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檔次,各區縣(市)考核結果優秀檔次人員不超過總人數的30%。考核結果與社區工作者崗位績效獎勵、續聘解聘、擇優選拔等掛鈎。落實社區黨組織書記激勵保障制度,面向優秀社區黨組織書記專項招聘鄉鎮(街道)事業編制人員。
第十五條 社區工作者退出機制
社區工作者日常管理制度和勞動契約中應當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社區工作者隊伍,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或民事勞務協定: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問題上立場動搖,參與社會非法組織或參與非法活動的;
(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連續2年或累計3年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檔次的;
(四)有違紀違法行為或者嚴重違反社區管理規章制度的;
(五)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不適宜繼續從事社區工作的;
(六)工作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街道、社區和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連續曠工或者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八)不履行聘用契約約定的服務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不適應本崗位工作,經教育培訓仍不能勝任的,或有其他不再適合擔任社區工作者職務情形的;
(九)其他符合《勞動契約法》中辭退相關情形的。
社區“兩委”專職成員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規啟動罷免程式後解除勞動契約或民事勞務協定。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在換屆選舉中未當選,且不再被聘為社區幹事的,以及任職期間被終止職務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或民事勞務協定。
社區幹事有以上情形的,應解除勞動契約或民事勞務協定。社區工作者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離開社區工作者崗位後,未就業者按規定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實現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第五章 附 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哈爾濱市社區工作者管理暫行辦法》(哈政辦規〔2020〕2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失效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工作參照原《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社區工作者職責包含抓好基層黨建工作、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推動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工作、依法協助基層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履行社區專職格線員職責、完成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關依法依規交辦的其他任務等7方面內容,為全面提升社區工作者工作能力和明晰工作職責提供了依據。
《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城市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黨群服務中心專職從事社區黨建、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並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年齡段內全日制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均為社區專職格線員。
《辦法》明確,社區工作者按照“4+N”的結構配備,即4名社區“兩委”專職成員,包括社區黨組織書記、專職從事黨務工作副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2名專職副主任;“N”為若干名社區幹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選舉產生或任命社區黨組織成員;依法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幹事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按規定程式擇優聘用。社區工作者職數根據社區規模、管理幅度、居民構成和常住人口數量等因素,按照“總量控制、內部調劑、動態管理”的原則確定。
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工作人員說,在社區工作者待遇保障上,《辦法》規範勞動用工,由各區、縣(市)民政部門統籌指導,社區工作者與街道(鄉鎮)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各區、縣(市)制定本轄區的社區工作者日常管理實施辦法和考核評定實施細則,社區工作者由街道(鄉鎮)實施日常管理。《辦法》同時明確規定退出社區工作者隊伍,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或民事勞務協定的情形。
據介紹,社區工作者薪酬體系由薪酬等級部分、工齡獎勵部分、職業津貼部分、學歷津貼部分、崗位績效部分和特殊表彰6部分組成。
在薪酬等級方面,薪酬等級由基礎報酬+等級報酬組成。9區基礎報酬為每月3500元。等級報酬正職崗位為每月800元,副職崗位為每月400元,普通崗位為每月200元。9縣(市)基礎報酬為每月3000元。等級報酬正職崗位為每月700元,副職崗位為每月400元,普通崗位為每月200元。
在工齡獎勵方面,明確工齡獎勵以在社區工作者崗位上的工作年限為基礎,以年度遞增形式,每年各崗位增加薪酬等級的1%。對從事社區工作滿10年的社區工作者,一次性獎勵500元;對從事社區工作滿20年的社區工作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
在職業津貼方面,對獲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的社區工作者給予職業津貼,助理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200元,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300元,高級社會工作師每月補貼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複享受。
在學歷津貼方面,博士研究生每月補貼400元,碩士研究生每月補貼200元,統招本科生每月補貼100元。
在崗位績效方面,以年終考核結果為依據,給予績效獎勵。9區考核結果優秀檔次的社區工作者一次性獎勵6000元;稱職檔次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基本稱職檔次的一次性獎勵4000元;不稱職檔次的不給予崗位績效獎勵。9縣(市)考核結果優秀檔次的社區工作者一次性獎勵2000元;稱職檔次的一次性獎勵1500元;基本稱職檔次的一次性獎勵1000元;不稱職檔次的不給予崗位績效獎勵。
在特殊表彰方面,各區縣(市)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社區工作者總量的1—3%評選優秀社區工作者,頒發榮譽證書,並一次性給予每人1000元獎勵。
以剛入職的社區幹事為例,薪酬+等級為3700元/月,年終考核優秀績效平均為500元/月,工資待遇即為4200元/月,如果是統招本科生還享受每月津貼100元,持助理社會工作師證每月補貼200元,這樣工資待遇能夠達到4500元/月,隨工齡增長還會逐年提高。
據介紹,同時,社區工作者為管理類崗位,法定退休年齡女為55周歲,男為60周歲。社區工作者契約期內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享受帶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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