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機制,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組織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對基金的預防、調節和控制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組織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制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區)工作或定居辦法。
(七)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落實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制定有關人員調配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落實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案的重大信訪或突發事件。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有13個內設機構,機構職能與聯繫方式為:
(一)辦公室(財務與基金監督科與其合署)
1、負責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2、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
3、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
4、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5、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理、行政證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
6、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
7、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8、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
9、負責維穩工作,承辦區長熱線交辦的信訪案件,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負責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10、負責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11、負責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判案,承擔局機關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
12、負責承擔對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
13、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
14、負責承擔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15、負責局屬項目綜合規劃工作。
(二)養老保險科
1、負責落實全區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相關政策和待遇標準。
2、負責參保企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生活待遇和增加離退休費審核、參保企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
3、負責落實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
4、負責落實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
5、負責組織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鑑定報名工作。
6、負責落實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
7、負責企業職工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和調整。
(三)勞動關係科
1、負責落實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
2、負責牽頭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構建設工作。
4、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契約備案工作。
5、負責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
6、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
7、負責承辦在阿企業從區外調配人員事宜。
8、負責會同區直有關部門制定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
9、負責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
10、負責全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
11、負責審核和指導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規範企業裁員行為,指導改制破產企業職工託管服務和企業職工檔案保管認定工作。
12、負責核准企業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和工效掛鈎方案,參與區級勞動模範和廠務公開評定工作。
13、負責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落實工傷認定管理辦法。
14、負責組織指導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職業病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
15、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四)職業能力建設科
1、負責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
2、負責落實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落實勞動預備制度。
3、負責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與開發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
4、負責制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
5、負責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
6、負責制定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相關辦法。
7、負責落實工勤人員崗位規範、考核考評標準和考核考評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
8、負責全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五)信訪仲裁科
1、負責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政策。
2、負責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
3、負責組織實施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
4、負責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完善爭議仲裁調解員和仲裁員隊伍建設。
5、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6、負責履行政府主導的調解職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7、負責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之間的關係。
(六)軍官轉業安置科
1、負責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事宜。
2、負責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的接收管理工作。
3、負責承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4、負責落實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
5、負責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
1、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政策及離退休人員退休、福利政策(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審批工作除外)。
2、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及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
3、負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人才流動管理科
1、負責制定全區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辦法,監督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管理服務工作。
2、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
3、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備案、審批(地方項目)工作。
4、負責歸口管理和指導出國(境)培訓工作。
5、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的跟蹤問效、成果推廣及鑑定評估工作。
6、負責指導協調全區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7、承辦和協調政府間有關人才交流合作項目的實施事宜。
8、承擔對外國專家獎勵和表彰的有關工作。
9、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實施等工作。
(九)公務員管理科
1、負責組織指導區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工作。
2、負責綜合管理區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區政府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
3、負責代區政府承辦區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工作。
4、負責制定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
5、負責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
6、負責機關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
7、負責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工作。
8、負責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
9、負責指導、協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等工作。
(十)幹部管理科
1、負責綜合管理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2、負責制定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4、負責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制工作。
5、負責制定事業單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監督指導實施工作。
6、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調動等工作。
(十一)職稱科
1、負責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2、負責全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簽轉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執業資格考核制度,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3、負責制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
4、負責綜合指導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並進行巨觀管理和結構調整工作。
5、負責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
6、負責制定吸引留學人員來阿創業優惠辦法。
7、負責全區學科(專業)帶頭人梯隊建設。
8、負責組織指導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長特別獎人選、區長特別獎人選、區政府特邀專家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
9、負責全區高層次人才政策補貼、補助、獎勵工作。
(十二)退休幹部管理科
1、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2、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審批工作。
3、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老幹部慰問工作。
4、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困難補助審核工作。
5、負責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6、負責系統黨委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群團等方面的工作。
7、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
8、制定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9、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培訓教育工作。
10、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十三)就業管理科
1、負責制定全區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就業管理辦法。
2、負責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
3、負責制定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辦法。
4、負責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5、負責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
6、負責參與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分配方案及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與監督。
7、負責建立並實施就業失業登記制度。
8、負責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9、負責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10、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11、負責企業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工作。
12、負責承擔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3、負責制定全區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和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規劃。
14、負責承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
15、負責制定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及崗位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16、負責規劃街道(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崗位開發並組織實施。
17、負責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工作。
18、負責基層工作人員和公共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工作。
19、負責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管理辦法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20、負責擬訂全區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規劃,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
21、負責農民工培訓的經費籌集、組織實施、技術支持和質量監控工作。
22、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23、負責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
23、負責組織開展“春風行動”及“農民工引導員”崗位的開發、工作實施和人員管理工作。
24、承擔區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5、負責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和組織落實創業扶持辦法。
26、負責創業服務體系服務及創業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
27、負責牽頭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
28、負責制定創業培訓計畫、創業培訓質量監控標準並組織實施。
29、負責全區創業孵化基地和實訓基地認定管理工作。
30、負責創業扶植資金的管理工作。
31、負責承擔創業項目庫的開發和利用工作。
32、負責協調落實創業後續服務及創業師資的考核管理工作。
33、負責承擔國際勞工組織和國家創業培訓技術的引進和推進工作。
34、負責承擔創業促就業信息建設工作。
35、負責組織、協調、考核區直部門及區、縣(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任務。
36、負責承擔區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