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建設局關於試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通知

《哈爾濱市建設局關於試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通知》是哈爾濱市2003年1月20日發布的政策參考。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哈建發〔2003〕13號
【生效日期】2003-01-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建設局關於試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通知
(哈建發〔2003〕13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保證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保障建設單位的投資安全和設計單位經營穩定,適應設計行業體制改革和加入世貿組織、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設計市場體制,提高設計單位的信用程度和競爭能力,增強設計單位風險防範意識,按照市場經濟民事責任均等和誠信的原則及國際慣例,根據國家建設部的總體要求,借鑑外地市成功經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決定在全市範圍內試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凡因工程設計質量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契約約定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設單位在發包或委託以下工程設計項目時,應當要求設計單位出具具有承擔經濟賠償能力的證明: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三)國有資產或部分國有資產投資的建設工程。
(四)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
(五)建設單位有要求的其它建設工程。
三、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設計檔案審查時,應同時出具設計單位提供的具有承擔經濟賠償能力的證明。
經濟賠償能力應不低於擬承擔設計的單項工程直接工程造價,如參加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年保賠償限額一般應不低於其資質等級可承擔的建設工程中造價較高的單項工程造價。
四、設計單位可以其自有資產擔保、第三方擔保、參加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等方式證明其具有承擔經濟賠償能力。如採用擔保方式,應提供資產評估部門一年以內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是指工程設計單位根據保險契約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於工程設計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他們的當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六、參加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七、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分為年保和單項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工程設計單位以全年設計項目為投保標的,根據其資質級別、年承擔的設計項目所遇風險和出險機率確定年累計賠償限額。單項工程投保是以工程設計的單個項目為投保標的,並以估算項目工程造價或以投資計畫中的工程造價為賠償限額。
八、凡外地來哈承接工程設計的國外(包括港、澳、台)和國內其他省市的設計單位,在哈辦理設計市場準入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能夠承擔經濟賠償能力的證明。
九、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按照契約約定支付勘察設計費,保證勘察設計的合理取費和合理的勘察設計周期。因建設單位不合理壓低勘察設計費用、壓縮勘察設計周期而造成的質量問題,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在簽訂勘察設計契約時,應對上述事項進行約定。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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