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

為了規範城市道路限制交通活動,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保障行人和車輛合法通行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17年10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7年12月27日
發布公告,修改公告,修改決定,規定全文,批准決定,規定的說明,

發布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0號
《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7年10月26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9日

修改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由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2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6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修改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的決定
(2023年2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限制交通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公交優先、公開透明、科學合理的原則。”
二、將第五條中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政府法制”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化廣電和旅遊、司法”。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道路建設、管廊建設、捷運建設等大範圍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科學規劃作業時限及作業範圍,需要對相關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應當在施工前十五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將第二款修改為:“施工作業未能在限制交通時限內完成,需要繼續限制交通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時限屆滿前及時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延長限制交通時限的申請,並向社會公開延期事由。”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未經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應當告知道路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擅自施工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
(2017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根據2023年2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以及廢止〈哈爾濱市地名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道路限制交通活動,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保障行人和車輛合法通行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城市道路限制交通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限制交通,是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的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條限制交通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公交優先、公開透明、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具體工作。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氣象、文化廣電和旅遊、司法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限制交通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進行收集、分析。
根據道路情況和交通流量分析研判結果,需要限制交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制定限制交通方案,作出限制交通決定。
第七條城市道路建設、管廊建設、捷運建設等大範圍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科學規劃作業時限及作業範圍,需要對相關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應當在施工前十五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施工作業未能在限制交通時限內完成,需要繼續限制交通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時限屆滿前及時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延長限制交通時限的申請,並向社會公開延期事由。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限制交通或者延長限制交通時限的決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未經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應當告知道路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擅自施工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施工作業結束後,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第八條大型民眾性活動,大型文化、體育和商貿活動等需要對相關城市道路臨時限制交通的,組織單位或者相關部門應當在舉辦活動前十五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限制交通的決定。
第九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立即採取限制交通措施,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條限制交通影響範圍大或者限制交通時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限制交通決定前,應當通過舉行聽證會等形式徵求社會意見,對限制交通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
作出限制交通決定時限在六個月以上的,市公安機關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限制交通決定,除本規定第九條情形外,應當於限制交通五日前,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相關網站、客戶端等媒體及時、持續地向社會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限制交通的內容,應當包括限制交通的原因、時限、區域、車型,車輛繞行引導,公交線路走向臨時調整規定,便民措施等。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限制交通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等交通設施,相關責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在限制交通區域設定工程進度、限制通行起止時間、繞行路線等告示牌。
第十三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將限制交通的決定、通告等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限制交通實施效果組織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限制交通措施。
第十五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暫停執行、停止執行或者調整限制交通決定的,應當向社會告知。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規定執行情況、全年限制交通情況以及限制交通實施效果評估情況。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若干規定的必要性
城市道路交通是城市生活的重要方面,城市道路限制交通對人們生活具有廣泛影響。一些限制交通活動時間長、影響範圍廣,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相關法律、法規對限制交通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制定相關規定,對公安機關實施限制交通活動進行必要的規範,保障行人和車輛合法通行權利。
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
若干規定共17條,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若干規定的定位。若干規定結合哈爾濱市交通實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進行了細化規定。考慮到限制交通活動主要發生在哈爾濱市主城區,縣(市)發生較少,因此若干規定將適用範圍界定為哈爾濱市建成區內城市道路限制交通活動,將限制交通界定為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的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考慮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行包含車輛在某道路和區域的停留,若干規定雖然對停留沒有作單獨表述,但大範圍施劃禁停標線屬於限制通行措施,適用若干規定。
(二)關於若干規定的基本制度設計。若干規定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需要限制交通,以及大範圍施工、大型活動和突發事件需要限制交通四類情形,從決策、實施、監督等環節分別作出不同的程式規定。為了保障限制交通在決策過程中的科學民主,若干規定設定了溝通協調、徵求意見、制定方案、作出決定等條款;為了保障限制交通在實施過程中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若干規定設定了公告告知、標誌標線、便民措施等詳細內容,並規定了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為了保證法規的實施效果,若干規定針對限制交通的不同時限,設定了聽證、報批、備案等內容,並對實施效果評估、法律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
(三)關於施工需要限制交通。哈爾濱市進行了大面積、大範圍的捷運、路橋、管網施工作業,限制交通措施趨於常態化成為焦點問題。若干規定為了減少大範圍施工作業的負面交通影響,對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評審、申請、延期、批准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對施工作業結束後繼續占用道路的行為設定了制約條款。
三、若干規定的制定過程
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13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哈爾濱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實施規定>的議案》,大會主席團將該議案交由法制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進一步研究審議。按照《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常委會審議。2017年8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初審後,市人大常委會針對專業問題和焦點問題,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對若干規定進行了研究修改。2017年10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若干規定。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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