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8〕63 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地各單位:《哈密地區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已經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08年7月14日
內容,目錄,

內容

哈密地區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專家出謀獻策、諮詢指導和技術支持作用,全面推進地區應急體系建設,推動地區應急管理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哈密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建立哈密地區應急管理專家組。為確保專家組工作的順利開展,參照《自治區應急管理專家組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地區專家資格認定、入選及專家組運行和管理活動。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三條 專家組的工作內容是,為地委、行署預防和處置各領域突發公共事件,及時有效地解決各類應急管理問題及地區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業諮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據工作安排和課題研究計畫,開展相關應急調研工作;
(二)參加行署召開的有關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會議,分析、研究突發事件,提出應急處置決策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受委託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分析、研判、評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四)處置突發事件時,專家組的相關專家必須按要求及時到場為領導提供相關專業諮詢;
(五)為地區應急平台體系建設,完善各類應急管理資料庫提供指導;
(六)參加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承辦地區領導同志交辦及地區應急辦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出台重大的應急管理措施、應急方案等,要事先充分徵求和聽取專家組的意見。
第三章 人員組成
第五條 地區應急管理專家組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及綜合管理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實踐經驗豐富的行政管理人員組成。
第六條 遴選的專家組成員應有廣泛的代表性,具備以下入選資格: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方針;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是專業領域學科帶頭人,在本專業範圍內具備較高的科研和技術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決策諮詢能力。
(三)對應急管理工作熱忱,有良好的學術和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團結同志,辦事公正,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社會責任感強並善於聽取各方意見,在本專業領域中有較高威信和較強組織能力。
(四)身體健康,在精力和時間上能保證參加專家組組織的各類工作和活動。
第七條  各縣(市)、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以上要求推薦各專業領域專家人員名單,經地區應急辦匯總審核後報地區領導審定。經批准後,以行署辦公室函的形式通知各縣(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第八條 專家組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根據需要調整的專家組成員,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 專家組日常工作的開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年初召開一次專家組年度工作會議,總結上年度專家組工作,研究安排當年工作並確定工作重點;
(二)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應急工作。專家組成員要保證及時參加專家組組織的各類會議,並與地區應急辦保持常態聯繫,對自己熟悉的行業和領域內暴露出的薄弱環節和隱患主動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三)突發事件發生後,視情況啟動專家諮詢和技術指導程式;
(四)根據應急體系建設情況,研究確定年度重點課題,組織專家進行專題調研;
(五)受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條 建立和實行專家組信息通報機制
(一)以應急管理專家組名義開展工作形成的研討意見、評審結果和論證結論等,由地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報送地區有關領導或告知有關縣(市)和部門(單位)。
(二)專家組工作情況以及有關調研報告和學術論文等,由地區應急辦在《哈密地區應急管理信息》選登,或向《新疆應急管理工作》、《中國應急管理》等專欄或雜誌推薦刊發。
第十一條 專家組內部要嚴格依照專家組工作規則和年度計畫開展工作,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 健全監督自律制度,未經批准,專家組成員不得以專家組名義組織或開展任何活動。
第十三條  專家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專家組成員應對以下事項保密:以專家組成員身份開展的有關涉密工作;地委、行署有關規定涉及的保密事項。
(二)專家組成員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組成員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地區應急辦承擔專家組辦公室職責,負責組織安排專家組日常工作。專家組成員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專家參加應急管理的各項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干擾專家組成員參與應急管理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由地區應急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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